当今社会好多夫妻为了维护家庭和夫妻关系的稳定,威慑对方,试图签订一个夫妻财产分割协议,约定让出轨方净身出户,以达到吓阻的目的。实际能否如愿呢?
所谓“净身出户”是民间婚姻纠纷中常常牵涉到的一个用语,我国正式法律文本中没有该术语,其涵义就是指在婚姻双方决定离婚时,婚姻的一方要求另一方(或其中的过错方主动承诺)退出婚姻时不得到任何家庭共同财产。
我国司法实践中对“净身出户”的协议条款一直存在争议,一般认为“净身出户”没有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属于双方自愿签订的合同,大面上存在部分的法律效力;但是“净身出户”条款未必能得到法律的全部支持,实际上也很难得到履行,除非过错方真心、彻底的愿意放弃共同财产中自己的全部份额。
首先,“净身出户”大多数情况下是指某一方约定放弃夫妻的共同财产中己方的应得部分,对于出轨方的个人财产,除非在婚前协议中该方已经做出明确、具体的放弃承诺;否则,另一方是无权要求将出轨方个人财产也划归为自己所有的。
依据我国《婚姻法》,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这个规定就是所谓“净身出户”的法律依据。
但是很多人曲解了这一规定。例如某夫妻婚内约定:若男方提出离婚,男方将放弃房子的产权,另外男方需支付女方扶养费人民币150万元;若女方提出离婚,女方将支付男方扶养费人民币50万元。协议签订后,男方提出离婚,女方则提出男方须履行该协议后才同意与其离婚。
其实,依据根据婚姻法我国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该协议以放弃房产及支付巨额的所谓赡养费为要挟不得离婚的条件显然限制了婚姻自由原则中的离婚自由;另外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十五条规定:附条件的民事行为,如果所附条件是违背法律规定或者不可能发生的,应当认定该民事行为无效。本案中的协议内容实际上已经侵犯了离婚自由,显然已经违反了婚姻法的规定,属于无效的合同条款。
还有“净身出户”条款涉及到剥夺对方全部财产权,实际上违反了“保障公民基本生存权”的原则,并且往往作为附件条件,实际上很难得到法律的完全支持。所以,即便是对方有一些法定过错,例如家暴、出轨、吸毒或者隐匿共同财产,甚至十恶不赦,已经坐牢。法律规定的也只是少分而不是绝对的一点都不分。所以要想对方一分钱都拿不到,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也基本上是不太现实的
当然,现行法律支持过错方对无过错方的精神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因此,根据法律规定,夫妻一方出轨到与他人同居的程度,未出轨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即使双方没有明文约定,无过错方在诉讼中主张多分财产或请求损害赔偿,法院一般会支持判处过错方在分割财产的时候多赔偿对方,但是通常不会做出让出轨方净身出户的判决,因为法院会综合考虑过错程度,以及过错一方对家庭资产的贡献程度、家庭共同资产等情况。
话又说回来,即使“净身出户”条款完全有效,如果过错方不是出于完全自愿,很可能先期就采用财产转移的办法相当程度上规避了这一约定,而这种转移往往是防不胜防的。
因此,与其纠结净身出户条款的效力和能否得到法院的完全支持,不如做好家庭财产的保全,以免被不当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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