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原文:
人皆可罪,罪人须定其人。
罪不自昭,密而举之则显。
上不容罪,无谕则待,有谕则逮。
人辩乃常,审之勿悯;
刑之非轻,无不招也。
或以拒死,畏罪释耳,
人无不党,罪一人可举其众。
供必无缺,善修之毋违其真,
事至此也,罪可成矣。
2.译文:
人都是可以定罪的,加罪于人必须先确定对象。
罪行不会自动暴露,密告并检举他就会让罪行显现。
君主不会容忍犯罪,没有谕旨就耐心等待,有谕旨就马上逮捕。
人们自辩无罪是正常的,审讯他们不要心存怜悯;
刑罚他们不能出手轻微,这样做他们就没有不招人的。
有的人因为拒不认罪被责打致死,这种情况可以用畏罪自杀来解释说明;
人没有不结党营私的,给一人定罪便可揭发出他的同伙。
供状必须没有破绽,把被告供状编撰修补,使之不违反真实。
事情做到这样,罪案就可以成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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