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常德市一车辆在高速公路上突遇“天外飞板”,车辆瞬间被毁,还好人没事。事后发现是一辆红色卡车的顶板松脱。
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
对于这种事情,是没有办法避免的,只能看运气。
不过最终的损失还是能够找他人赔偿的。
1、厢式货车的所有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通俗的说,车辆是车主的,货箱的顶盖也是车主的,在高速行驶过程中,由于各方面原因,最终导致顶盖被掀翻后砸中对面车道的车辆,车主是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的。
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当然,如果车主将该车辆购买了相应的保险,也可以要求保险支付相应的赔偿款项。
如果最终查明,货箱顶盖被掀翻,属于车辆的质量问题,则车主在向伤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之后,仍然可以向车辆的生产者和经营者追偿。
法律依据是《侵权责任法》
第四十一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四十二条 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四十三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
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
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2、本案厢式货车的司机也应当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司机在发车前,应当仔细检查车辆状况。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二十一条 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
很明显,本案中的司机并没有履行相应的检查车况的义务,应当对于事件的发生具有一定的过错,应当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3、高速公路管理人应当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确立了社会活动安全保障义务,是一种法律在综合考虑了在调整商业活动的秩序中设立这种义务的社会经济价值及道德需要后,依据诚信及公平原则确立的法定义务。
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长林等六人与河南高速公路发展有限公司违约赔偿纠纷一案的复函》([2002]民一他字第6号)的批复的理解,高速公路公司未尽必要的安全保障义务,其不作为行为成为事故发生的原因时,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因此,高速公路管理方完全可以成为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主体。
本案中,高速公路并未尽到其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相应得赔偿责任。
4、本案的发生有多方面的原因,由各过错方根据过错的大小按比例承担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十二条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高速虽然给我们的生活带来了便捷,由于车辆高速行驶的特点,一般不出事,如果出了事,都会是比较严重的事故。
大家在高速行车过程中,一定要注意周围的环境变化,保障安全行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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