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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锁系统先进经营管理方法,权利结构战略契约关系

连锁系统先进经营管理方法,权利结构战略契约关系

作者: 感性的咨询家 | 来源:发表于2017-06-08 07:24 被阅读9次

总店和分店的关系是通过合同契约等法律形式确定的,以合同契约的建立、延续和终止为两者间关系的建立、延续和终止的依据。

其典型的形式就是加盟连锁经营。这种关系从产权上说也是一种分权体系,经营权集中于总部,经营商品的品牌、种类、结构及价格是由总部控制,但是所有权是分散的,总部也不拥有分店的股份,分店在总部的控制和指导下独立经营。

感性的咨询家认为这种关系的本质在于:控制+思想沟通+自主性+连续关系。总部对加盟店既有控制力,又尊重对方的自主性,相互关系融洽,通力协作,利益均沾。

总店通过特许权的授予激发了分公司的事业欲望,使其加强经营、销售、生产、服务和技术。

因此,契约关系体系就是就是依靠加盟店民主的、共同的关系来经营大企业。这种关系完全以特许权买卖双方的形式共存,以获取利润为着眼点,总店提供给加盟店的特许权项目大致有:

1、商品、服务或两种的混合;

2、全国或地方熟悉的名牌产品;

3、广告宣传、样品展览和其他促销手段;

4、技术技能;

​5、质量的保护和保证;

6、金融援助;

7、开发和人员教育和训练;

8、对建筑物、设备及店铺的设计指导。

这些都在契约中有明确的规定。获得特许权的分店在满足独立经营动机的同时,取得了孤立的中小企业所不能获得的经营、技术、商标和优质产品,解决了劳动力、资金、销售等方面遇到的困难问题,能有保障地获取一定的利润,甚至通过购入从未试验过的整套技术,得到总部帮助而立业。而总部也获得了规模经济效益,并进而完善了其经营管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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