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载了喝药仍将罚款:怎平衡处罚的度与违法的苦?
据南方都市报报道,2014年3月26下午,韩女士的货车超载,惠州市交通运输局综合行政执法局拟罚款2万,见此,韩女士喝下农药。执法者尽管同情相对人,但表示仍将处罚,否则,会有更多人超载。
这样的事件早已不是首次,每次看到这样的新闻,心头总不是滋味。为什么呢?因为不论对执法者,还是执法相对人来说,都有各自的理由或苦衷,在作为与越界之间,处于两难境地。那么,双方如何在其中寻求平衡点,成为难解的问题。
从法理上讲,既然规则已经制定,那么,对任何人均有约束力,对韩女士也不例外。法律允许你营运货车,但是,必须遵守基本的规则,其中,不得超限运营。现在,执法部门查实其超载行为,理应依照规则作出相应的处罚。作为执法者,这是法律赋予其的职权,必须作为,否则,就涉嫌失职。
可是,从情理上讲,韩女士跑这么一趟业务,可能根本就赚不了2万元,而今,却要被罚款2万,这不是亏本买卖吗?业务本来就惨淡,加之所经营的货车都是借钱买来的,还欠着6万元债务。这种境况下,2万元确实是韩女士难以承受之重,她作出绝望之举,我们也能品味出其违法之苦,且苦的味道很浓烈。
站在执法相对人一边,违法确实该罚,但是,处罚超越了承受能力,似乎并不公道。虽然超载行为违法,但“罪不至于死”,其诉求不得不让人动恻隐之心。站在执法者一边,如果一味地强调严格执法,却似乎与人性化相背离,因为执法的目的是惩治违法行为,但是,面对其行为的危害性并未达到极端程度的弱者,法律也有柔情的一面,那么,执法的度该如何把握?
面对执法者与相对人之间的“难言之隐”,我们不得不转向今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交通运输局超限运输处罚裁量标准》。因为执法者处罚的依据来自于此,而执法相对人质疑的也是该规则。而根据该规则,韩女士的此次违法行为,将被罚款2万,而如果执行原来的标准,其超载40-45吨之行为,则只能罚款6600-7500元。两相比较,悬殊约3倍之多。当然,该规则加重了对超限的处罚,肯定与超限行为对安全的影响以及损害道路有关,目的是遏制该不利于公共安全和公共资源的行为。
从立法者本意来说,本无可厚非。但是,应在调整处罚标准前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并充分考虑各方的具体情况,再进行调整。在具体执法中,尽管规则明确了处罚标准,执法者仍应充分衡量相对人的行为及实际处境等因素,虽然不能倡导法外施恩,但仍应从道义上平衡具体处罚的度。
此外,从根本上,货运市场的竞争是否规范有序,货运业主的收入与成本到底怎样,不超载是不是就不能赚钱?如果是,如何帮助货运业主流转该不利局面?如果不超载也能赚钱,我们想,货运业主凭什么去冒生命危险和被处罚的风险?毕竟,生命是最珍贵的,毕竟,提心吊胆地跑车,也是谁也不愿体会的滋味。
(作者 唐孝忠)
收藏于 2014-0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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