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定第22条

作者: 微风羽 | 来源:发表于2020-09-03 05:47 被阅读0次

    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包括到期应缴未缴的出资,以及依照公司法第26条和第80条的规定,分期缴纳尚未届满缴纳期限的出资。

    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主张未缴出资股东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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