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暴君,定会有很多人想要亲手灭了他,以解心头之恨,顺便让大家有过上好日子的可能。然而,在《利维坦》看来,灭了暴君是不对的,连这种想法都不该有。为什么?这要从国家的诞生讲起。
人人生而平等,是《利维坦》理论的出发点,这种平等是指个人能力方面。霍布斯认为,在原初的自然状态下,人与人之间的能力差距不会很大,如果一个人体力强,他的智力就会弱,总之,能力的总和是平等的。在这种平等条件下,任何一个人,想要获得生存所需的资源,就必须和其他人竞争。有人说,我不竞争,偷偷的活着行么?不行,因为别人会猜疑,会怀疑你将攻击他,然后先下手为强,灭了你。没有人能独善其身,人与人之间始终剑拔弩张,相互警惕,处于每个人对每个人的战争状况。这种状况下,不存在公道,不存在财产(也就是说没有“你的”,“我的”之分),人们不断处于暴力死亡的恐惧和危险之中。
对死亡的恐惧,对舒适生活的希望,在人们的理智之下产生和平条件,也就是大家都应遵守的自然律,然而,规矩是有了,可没有强大的武力保证,又如何让每个人都按规行事呢?所以,大家就共同选出一个人或一群人,双方订立契约,让这个人或这群人成为主权者,把自己的所有权利和力量赋予给主权者,主权者就代表一切臣民,负责保护臣民,而臣民则必须服从主权者,主权者所说的话,就是法律,其他人必须服从,如不服从,必受惩罚。这样,一个集权式的国家就诞生了,霍布斯称它为“利维坦”。
回到前面那个问题,为什么杀暴君也是不义行为?因为如前所说,人们为了得到和平与保护,把自己的所有权利和力量赋予给了主权者,主权者代表了自己的意志,那么主权者所做的一切,都应得到认可,否则就是反对自己(主权者代表自己),即使他的所作所为是一个“暴君”。此外,在这样的国家中,服从是繁荣的根本,因为不服从就违反了契约,会使国家陷入混乱,最终将会解体,人们就会回到每个人对每个人的战争状态。所以,臣民有叛逆心理都是不义的,更何况是弑君。
有人说,我不杀他,总可以让法律制裁他吧?很遗憾,主权者游离于法律之外,因为主权者就是法律的制定者,任何法律都可以随意更改。另外,也没有人能够审判主权者,因为主权者具有最终审判权,那些律师啊,法官啊,都是受主权者委派,他们没有审判主权者的权利。所以,在霍布斯的眼里,主权者没得约束,除非他想杀死你,你可以反抗,因为此时你的生命受到威胁,那个为保护自身的契约就失效了。这样说来,若要杀暴君,还是设法防卫过当,来个反杀,倒可以摆脱不义之名。
霍布斯的一些理论确实很荒谬,但是不服从确实是破坏国家稳定的一个因素。不服从很大一部分来自思想分歧,历史上,各种独分子,正是因为与上方有敌对思想,才有分裂行为。存在分歧,就会引来一个问题:谁正确?这是一个难以解答的问题,任何人都会认为自己这一面才是绝对正确,其他都是谬论,所以一旦每个人都按自己的标准行事,那么国家将会混乱不堪。一个人的价值观由他的思想决定的,所以,统一思想就极其重要。霍布斯为了达到这种目的,提倡绝对服从和思想禁锢的手段,虽然过于强权,但被秦始皇和某GE Ming付诸了实践。直到今天,人们思想呈现发散状态,精日、美分等等,所以现在提倡某某意识,目的很明确,未来可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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