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代物清偿
所谓代物清偿,乃债权人受领他种给付,以代原定给付,而债之关系因而消灭之契约。
代物清偿,必须债务人现实为他种给付,以代原定给付,始能成立,故代物清偿为要物契约。
案例:甲欠乙10万元,甲最近手头紧,都把钱花在翠花身上了,于是甲把自己家传的宝玉抵偿债务,此时甲乙之间缔结了代物清偿的协议,注意清偿是指债的实现,此时只有给付完毕才可以称之为清偿,因此代物清偿必须以清偿作为合同生效要件,因此属于所谓的要物契约。
(二)间接给付
所谓间接给付,乃因清偿旧债务而负担新债务之谓,并因新债务履行而使旧债务消灭之契约。
因清偿债务而对于债权人负担新债务者,除当事人另有意思表示外,若新债务不履行时,其旧债务仍不消灭。
间接给付是以清偿债务为目的而负担新的债务,比如甲欠乙500万元,甲手头紧,把欠都花在翠花身上,到期后,甲和乙缔结所有权转移的合同,给付房屋,抵偿欠款(此时不属于流押),房屋未登记,未发生物权变动,而基于新的合同负担债务,为以间接给付为内容的约定。
(三)债务更新
1.所谓债务更新,乃谓成立新债务而消灭旧债务之协议。
债之关系因为更改,旧债务即归于消灭,新债务因而成立债之更改。
2.此与间接给付有别,债务更新即旧债务即消灭,不问新债务是否有履行,而间接给付则系新债务须履行后,旧债务才会随之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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