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第十七条 夫妻共有财产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办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上节讲到的婚前财产的几种情况);(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一、属于共同财产的几类
1.工资奖金。婚前的存款,在婚姻存续期间用于家庭开支的,属于自愿将个人财产投入共同生活,这笔钱属于共同财产。
2.房产类,一方名字,共同还贷,升值部分和还贷部分为夫妻共同财产。若干卖掉,全部或少于放款,用来支付另一套房子(全款),写一方名字,则依旧为个人财产;如和其他家庭财产混在一起购房则为共同财产,如写双方名字也为共同房产。
3.投资类,婚前股票、基金收益都为夫妻共同财产。
二、不属于共同财产的几类
第十八条 夫妻一方的财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1.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及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为对方用不上的生活用品,有严格的个人性质。一房从事工作和业余学习、兴趣、爱好等专用的资产。
2.遗嘱和赠与
好好赚钱﹒婚内财产婚后,一房父母出钱买房的,如果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一方的个人财产。
遗嘱中明确为一人继承的为一方个人财产。
婚姻期间,夫妻赠与孩子的房产等为孩子财产。即使夫妻离婚也不可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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