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考小白日记(2)

作者: 木徒 | 来源:发表于2018-03-24 20:27 被阅读63次
    2018年3月24日  星期六    阴时有太阳
    图片来自网络

    那天午餐排队的时候,姚姑娘问起我,是不是有和她们科室的几个小伙伴儿一起上课,点点头答复她,她随即不吝赞叹,就像她从来都不吝啬给我朋友圈点个赞一样,这样的姑娘情商高,年轻的伙伴儿啊,值得我去学习。

    她随口还问问我,这个星期参不参加考试?

    我愣了下,倒也快速的反应过来了——三月有要结束了,那一年一度的公考也就到了!

    我笑笑告诉她:我都多大了?!还有那个资格跟年轻人抢饭吃吗?(捂脸)

    她反而不好意思了,只是绕着话题说我的其他,表示佩服什么毅力啊啥的。

    呵呵!现实情况就是,我只剩下毅力这东西能让自己挥霍了,除了这个,我还剩下些什么呐?


    不说这话题也罢,说了,多数人会以为我像祥林嫂似的,开了倒苦水的阀门儿。哈哈!

    算了吧,过去的十几年间,每年三月都有资格领一份准考证的日子,已经一去不复返了!

    用今天复习课上的一句话来套路下:

    能达目的而不欲,为犯罪中止;
    欲达目的而不能时,为犯罪未遂。                                                                                                  ——弗兰克公式

    离开学校到现在,有过“能达而不欲”的几年时光,总以为人生就这样了,进体制内队伍被一些条条框框限制着,没戏!

    谁不想几年后,政策又变了,不过我的最佳学习时光也错过了,而且一年不如一年的拼命厮杀于那些考场,最后只能“欲达而不能”,望洋兴叹!

    今天的我,对那张准入证,已经没有期待可能性了!不过,我还得活下去不是嘛!说得有点儿惨烈。

    凤科今天说得好——人活下去是最高的要求!我还在为这最高要求努力。

    梦想像咸鱼,也许有一天在另一条小道儿上,就翻身了呐?!


    还是继续学习复述今日所学吧。

    今天在分析了故意的分类及其认定后,重点认真领悟了解析“事实认识错误”的几个问题。

    判断事实认识错误,是确定故意犯罪成立与否的问题。

    如果行为人的认识内容与客观构成事实不一致,就是事实认识错误。也就是说,只有当行为人所认识的事实与实际发生的事实,在构成要件的范围内相符合,才能在这个限度内肯定它是故意的既遂犯。

    事实认识错误又分为具体认识错误与抽象认识错误。

    具体认识错误,是行为人只是在某一个犯罪构成的范围内发生了对事实的认识错误,又称同一犯罪构成内的错误。

    它还存在—具体符合说与

                      法定符合说—两种分歧

    通说已经采法定符合说,就是判断成立一个故意犯罪,看行为人所认识的事实与实际发生的事实,只要在犯罪构成范围内是一致的就行,不需要具体地一致。

    eg:甲欲杀乙,放火烧其值班室,乙不在,丙替班,丙死

    法定说:客观事实甲杀人,主观有故意,在故意杀人罪范围内主客观一致,即甲成立既遂。

    但此例又是具体认识错误中的——对象错误。

    对象错误中,法定与具体符合说的结论一样——一个危害行为,针对一个对象,侵犯一个法益,发生一个危害结果,成立一个罪既遂。

    与对象错误容易混淆的另一种事实认识错误,是打击错误,也称方法错误。用凤科的分析归纳,实际上就是结果的错误。

    由于行为本身的差误,导致行为人所欲攻击的对象与实际受害的对象不一致,但是这种不一致仍然没有超出同一犯罪构成。即发生了行为人之前无认识的其他结果。

    eg:甲欲射击乙,打中乙,亦打中附近的丙,导致两人死亡。

    用具体符合说分析:

    客观事实乙死亡,甲主观有故意杀人认识,对乙成立既遂;客观事实丙死亡,甲对丙没有故意,只能成立过失致人死亡。

    用法定符合说分析:

    客观上杀死了丙,主观上甲有故意,在故意杀人犯罪构成内完全一致,不影响既遂的成立。

    打击错误或方法错误,是通常为一个危害行为、多个被侵害对象、多个危害结果发生,存在想象竞合的问题。

    总之,事实认识错误,会在——行为、对象、结果、身份——这几个环节上出现错误。

    区分对象错误与方法错误的关键,还在于一些案件中的着手时间点的确定。

    如邮寄毒物案件,寄错收件人地址,当实际收件人接触毒物时,才是行为的着手之时,在此之前,行为人一直以为自己的对象是对的,结果是另一人,则是归责为对象错误的事实认识错误,犯罪既遂。

    不能望文生义以为,真是方法用错而定论为事实认识错误类型的方法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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