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文网首页法律哲思首页投稿(暂停使用,暂停投稿)
两种民主——直接民主和代议制民主

两种民主——直接民主和代议制民主

作者: 锦焱 | 来源:发表于2017-11-14 15:16 被阅读1103次

    直接民主

    上一篇文章提到,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认为利用直接民主的方式可以找到公意所在。

    当然问题也不少,人们不同的种族、风俗导致了不同的道德标准,基本需求以外的需求是否真正的有一个一致的标准也是存在疑问。如果没有一致的标准,就意味着少数人的声音被忽略。而在卢梭看来少部分行为上不遵守公意的人,就会被认定为反社会份子,并且有可能会被处以极刑。

    卢梭的制度设计,在方式方法上看起来非常符合平等和自愿的标准,他似乎认为美好的过程应该会带来一个不错的结果。但是这种参政议政的方式难免产生各种决策落地滞后,国家作为统治机器的效率严重降低

    参与制民主

    有部分人在卢梭的制度设计之上,提出来了参与制民主(participatory democracy),也称半直接民主。在他们看来看来,少部分人被迫的妥协,顺从并不代表他们享有自由。而他们即使跟大多数的人意见不一致,我们也应该避免多数人的暴政发生。就算他们的声音不被接受,至少也应该被听到,因为我们不能排除大部分人意见一致时也会犯错的可能性。

    他们指出,如果我们要求在政治生活上的民主,那么日常事务,也应该将民主贯彻到底。 比如家庭生活、工作学习上,因为这些事可能跟我们的生活更加密切相关。这样的决策和讨论的过程势必浪费十分多时间,让人觉得不可思议,人民似乎也没有了除政治生活以外的生活。

    而我们又不能说直接反对卢梭的社会公意论,因为,这似乎意味着反对了每个人参与制定国家政策、法律法规的可能性。

    代议制民主

    于是,密尔构想了一个代议制的政府。代议制政府包括:全体人民是政治权力的最终来源,人民将权利让渡给有能力且能够代表他们意愿的人,但人民仍保留着对国家的所有权和终极控制权,“关涉大家的事需得到大家的同意”应成为立法、建立政府及其他政治决策的基本原则。

    “这种参与的范围大小应和社会一般进步程度所允许的范围一样,只有容许所谓的人在国家主权中都有他的一份才是终究值得向往的。但是既然在面积和人口超过一个小市镇的社会里,除公共事务的某些极次要的部分外,由所有的人来亲自参与公共事务是不可能的,那么我们就可得出结论说,一个完善政府的理想类型一定是代议制政府。”——(密尔,《代议制政府》)

    与柏拉图观点不同的是,密尔认为要防止政府官员权力的滥用,权力应该被分散,同时要有一种制衡的机制。

    代议制民主并不能解决选民智力和教育背景的问题,给予他们投票权,并不意味着,他们就能够分析得出,什么样的选择是对所有人都有利的。

    虽然密尔担心有些人会因为一己私利或者阶级利益无视所有人的公共利益,但是他更加担心有些人根本无法判断出什么是公共利益。

    John Stuart Mill,J.S.密尔(1806-1873),19世纪英国著名哲学家、经济学家、逻辑学家、政治理论家。旧译穆勒。西方近代自由主义最重要的代表人物之一。 密尔在自由主义发展史上的重要性在于,他第一次赋予自由主义完整而全面的理论形式,从心理学、认识论、历史观、伦理观等角度为当时已经达到黄金时期的自由主义提供了哲学基础。

    所以密尔提出,应该有一部分人——那些人的没有受到良好教育的人,将会暂时被排除到选民的队伍之外。而那些教育程度良好的,能够做出正确判断的人,则应该给他们更多的投票机会。他觉得应该把选举政府官员甚至是国家领导人,这样的影响国家前途命运的事情交到明智的人手中。

    但是拥有选举权意味着在社会中得到尊重,而每个人都有被同等尊重的权利。民主的也正是为这一目的服务的。而密尔的复数投票和剥夺部分公民的投票权似乎违背了民主的本意。


    图片来源于网络,侵权立删。

    相关文章

      网友评论

        本文标题:两种民主——直接民主和代议制民主

        本文链接:https://www.haomeiwen.com/subject/lvgxvxtx.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