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往地方债的主要问题在于发债各种不规范,甚至滋生腐败行为,背后的根源却是分税制背景下事权与财权不对等造成的,再加上官僚体系的考核标准是唯GDP的,时间一长造成了庞大的债务量。假如不能根本改变既有政绩考核机制,不能消除中央与地方之间的非合作性博弈,不能有效约束地方政府的举债冲动,则显性与隐性风险不断放大的地方债务问题有可能在某一个时间窗口引爆系统性金融风险。
地方债监管难度较大,个别地方政府存在明目张胆地违规举债的严重问题,存在发生局部风险的可能性。这些问题说明对于违规举债的法律问责机制还没有建立起来,因此亟待用相关法律来规范地方债管理上存在的问题。
中国地方财政失衡问题由来已久,由于中央和地方财权与事权的非对称性和不平衡发展,地方政府要承担大量的公共事务支出、地方税缺乏主体税种、税收渠道狭窄,必然导致财政捉襟见肘。因此地方政府长期面对资金缺口是地方债务问题的根源。为了平衡支出,地方政府不得不寻找另外财源以弥补收支失衡,因此土地财政和债务性融资成为地方财政的普遍模式。
2011年10月20日,酝酿多年的地方政府“自行发债”终于迈出了新步伐。当日财政部公布,经国务院批准,2011年上海市、浙江省、广东省、深圳市开展地方政府自行发债试点。在此之前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债券一律实行代发代还的,这意味着地方债发行朝着市场化路径迈出了实质性步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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