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知的知识和描述的知识
从上一章我们可以看到两种类型的知识:关于事物的知识和关于真理的知识。本章主要研究关于事物的知识。而关于事物的知识其实也可以分为两种,分别是认知的知识和描述的知识。
罗素以桌子为例,简单给出了两者的概述:
- 认知的知识:对我们所直接察觉到的事物的认识,其中不需要任何推论或任何有关真理的知识作为中介。如,我们看到桌子的颜色之类的感觉材料。
- 描述的知识:知道某种描述,又知道符合这种描述的唯一客体,尽管这个客体本身不能直接认知。如,我们从颜色、形状等感觉材料中认识到桌子这个客体。
我们的一切知识,不管是有关事物的知识或是有关真理的知识,都以认识为基础。
认知的知识
感觉材料提供了最明显的认知的知识,但基于感觉材料我们只能知道现在呈现于感官之前的东西,并不足以认识那些与感觉材料性质不同的东西(抽象观念)。
首先是通过记忆的认识。我们常常记得我们所曾感知到的事物,而且我们仍然会直接察觉到我们所记忆的一切。它是关于过去的一切知识的根源,支持我们基于过去而做推论。
其次是内省的认识。我们不但察觉到某些事物,而且我们还察觉到我们是察觉到它们这个事实。它是关于内心事物所具有的一切知识的根源。我们可以对发生在我们心灵里的事物直接认识,而且可以通过想象别人的心灵来得到他们是具有心灵的这一知识。
我们说认识我们心灵的内容,并不是对于我们自我的认识,而是对于特殊的思想和感情的认识。我们很难确定地说我们能认识那个与特殊感情思想相对的“自我”,因为它们之间是难以分离的。因此关于事物的认识可以总结如下:
在感觉中,我们认识外部感觉所提供的材料;在内省中,我们认识内部感觉——思想、感情或欲望等所提供的材料;在记忆中,我们认识外部感觉或内部感觉所曾经提供的材料。此外,我们还认识那察觉到事物或者对于事物具有愿望的“自我”,这一点虽然不能确定,却是可能的。
除了特殊存在的事物之外,我们对于共相(即抽象观念),像白、多样性等也是有所认识的。对共相的察觉称为,形成概念;被察觉到的共相称为,概念。关于共相问题,将在第九章讨论。
描述的知识
“描述”可分为两种,不确定的描述(一个人)和确定的描述(这个戴铁面具的人)。罗素在这里基于以下问题只探讨确定的描述:
在我们知道有一个客体符合一种确定的描述的情况下(虽然我们对于任何这种客体都不认识),我们对于这种客体所具有的知识的性质是怎样的。
当我们说某个客体具有某种特性,是由描述而被认识的,意思是对于这个客体我们并没有由认知而来的知识。例如,对于“获得大多数选票的候选人会当选”这个命题,我们并不知道这位候选人是谁,但这个命题仍然成立。
这里要重申两个基本概念:
- 共相:一般性知识,抽象概念。如,人。
- 殊相:与共相相对,可理解为特殊客体。如,罗素。
普通字句,甚至专有名词,通常都是一些描述,往往会涉及到殊相。而在逻辑上,我们只研究确实存在或可能存在的,基本不会涉及实际的殊相。
如果我们对于被描述的事物所具有的知识并不仅仅是逻辑地从描述推导出来的,那么一种已知的可以适用于某一殊相的描述,就必然会以不同的方式涉及我们所认识的那个殊相。这主要是因为:
当我们对某种只凭借描述而认知的事物下论断时,我们往往有意使我们的论断不采取涉及描述的形式,而只论断所描述的实际事物。也就是说,只要可能,我们更愿意依据实际事实(在一定程度上更接近认识的知识)来做判断以提升判断的准确性。
我们要把话说得有意义而不是胡说八道,就必须把某种意义赋予给我们所用的词语;而我们对于所用的词语赋予的意义,必然是我们有所认识的某种事物。这里涉及到一个基本原则:
对包含着描述的命题进行分析,其基本原则是:我们所能了解的每一个命题都必须完全由我们所认识的成分组成。
最后,罗素指出描述的知识的重要性在于:
它能够使我们超越个人经验的局限。我们只知道完全根据我们在认识中所经验的词语而组成的真理,尽管如此,我们还是可以凭着描述对于从未经验过的事情具有知识。鉴于我们的直接经验范围极为狭隘,这个结果就非常重要。除非能了解这一点,否则我们大部分的知识便不免是神秘的,甚至是可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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