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个疯子从精神病院逃出来后绑架了五个人,把他们绑在铁轨上。一辆火车即将走过,你可以选择扳动铁轨火车变道,但在另一条铁轨上也有一个人被疯子绑在那里。如果是你,你会怎么做?
选择第一种答案表示你更偏向与“程序正义”,第二种答案表示你偏向于结果正义。
程序正义又被视为“看得见的正义”是指在行驶正义的过程中遵从法律的的规范,规范司法权的自然正义,一切都要遵从法律的指示。
而结果正义又被称为“实质正义”,指在自己是行为是出于“正义”的前提下,而去做一些逾越法律的事。
你可以这样理解,程序正义更注重与过程,而结果正义更注重于结果。
我们从开始的例子分析,当你选择选择板下铁轨,为了你们五个人而去选择牺牲少数人的时候,从道义上我们的行为无可厚非,但是从司法的程度来说,你的行为已经触碰的司法的底线。如果你选择不板下铁轨是,虽然你的行为维护了司法的公平性,但是你却付出的是你的生命和另外四个的生命。
有人说板下铁轨的行为是“正当防卫”但是正当防卫在司法上的解释为‘当被害人确定嫌疑人有危害自身安全的行为,自己可以做出一定的反应,但是要以不给他人造成危险的前提,’所以当“你”板下铁轨的时候,你的行为就已经不属于正当防卫,从客观的角度来说你的行为已经构成了故意伤害罪。
“程序正义”和“结果正义”之间哪个比较好?
答:都各自有自己的优点和缺点。“程序正义”太过于注重过程,过于严谨,“程序 正义”的核心是坚持维护司法体系。但是现在一些法律的制定也是有漏洞,每个国家对不同的犯罪行为也有自己不同的解释,这也就造成了某些人钻司法体系的空子。举个例子:,著名辛普森杀妻案来说,本案最大的杀人嫌疑犯就是辛普森,但是区在一年的审理中始终缺少谋杀现场的证明人,也未能找到谋杀的凶器。于是在1995年10月法庭正式宣布辛普森无罪释放。在这个案例中程序正义起到很大的作用。在这个案件中大多数美国人都相信辛普森有罪,但是根据程序正义的原则,俗话说“证据是诉讼之王”,但并不是所有的证据法庭都会采纳。按照美国的法律规定,不仅奥球提供证据的种类合法与来源是合法,而且要求手机证据的程序和手段都必须是合法,而且收集证据的程序的手段都必须是合法的。否则即使证据所客观真实的,也不能作为来定罪量刑的证据,所以在本案中,辩方律师大打种族牌,在黑人占绝大多数时,反复引用福尔曼警官的种族注意谩骂和攻击和重点攻击警察局技术人员收集证据时的马虎,他们并没有强调辛普森无罪,而是从侧面强调证据的不可靠性。但在黑人占大多数的陪审团中间,它们已经足够能让人相信,检方的证据并没有达到无可置疑的标准。最后,陪审团经过4个小时的审议,做出了辛普森无罪的裁决。在本案中我们可以程序正义的漏洞,就是过于对确凿证据的重视,已经远远超过寻求案件真相和把罪犯绳之于法。这也就导致,过于注重程序正义并不必然会实现实质上的公正。也就是程序正义和结果正义之间的不可调和。
我们再以最近的一个电影《我不是药神》开始分析,《我不是药神》讲的是一位走私药物的贩子,如何在救赎和被救赎之间徘徊。它的原型就是前几年的“陆康”案,在电影中,一盒正版的致癌药2万元,而另外一种仿制药物仅需2000元,这之间十倍的差价,在当时国内只能买到正版药物,而一个患者每年的支出需要几十万元,一般人根本承受不了。在电影中程勇就打起了走私仿制药的注意,在开始,他只是为了那暴力的差价,但是到最后经过一系列的事情,让他走上一条救赎的道路。
在电影的最后我们应该留下这样的思考;程勇的行为是错的吗?正品药公司的高价是正确的吗?警官的行为是正确的吗?
我们从第一个问题开始分析;程勇的行为以就司法体系来说,他就已经犯了走私罪,和贩卖假药罪,但是正是因为他的“假药”而是许许多多的癌病患者有了活下去的希望。他的行为就是出于“结果正义”
第二个问题;以就制药公司来说他们研发也是需要成本了,就像这个致癌药来说,他们花费了几十亿来研发药物,他们只有提高药价来收集资金来作为自己研究经费,如果大家都去买仿制药了,正品药就没有人买,没人买就没有研究经费,没有研究经费就不能再去研究新的药物,这本身就是一个死循环。这就是每个国家都在保护专利的力度上下足功夫,只有保护专利,才能激励更多的人去创造,所以每个国家都大力打击盗版和仿制。但是如果国家过于保护专利的话,这样也很容易会出现垄断组织。也会造成企业抬高价格,我想在在电影中的企业也没有错,但是国家应该也要加强对药物市场价格的监督,和调控,不在“不能病,病不起”的事情发生。
其实在整个电影中,最能体会“程序正义”和“结果正义”之间矛盾的应该是警官。他身法司法执行人员,理应维护司法的公正性,但是他看见一些患者吃不起正品药,只能坐在那里等死,他的内心很是煎熬,一边是自己需要维护的司法,一边又是那些病人最后的一丝希望。一边是“程序正义”一边是“结果正义”。他最终选择了“程序正义”,选择坚决维护司法公正,不能说他错,不能说他对。他维护了司法的公正。但他却间接的切断了一些患者的求生希望。
但是我们应该看到程序正义的局限性,不能过分追求程序正义而忽视了实体正义,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在具体的操作中,我们应当做到以下方面:在法的制定和形成中应当充分考虑实质合理性,即尽可能把道德、社会等目标吸收进去,以实体正义为主;在法的施行阶段则应只服从法的既定规则,不再过多地强调合乎道德、国策等社会目标的意义。也就是说,在制定法律的过程中要以实体正义为一个重要的参考。力求实现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之间调和,这才应该是立法的重点与难点。
[中国法律规定:任何药物未在药监局报备均属假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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