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德 道德形而上学探本笔记——第二章(7)| 人是目的or理性是目的
6.2.2 人是目的——第二种实践原则
那么,我说,人,实则一切有理性者,所以存在,是由于自身是个目的,并不是只供这个或那个意志任意利用的工具;因此,无论人的行为是对自己或是对其他有理性者的,在他的一切行为上,总要把人认为目的。
我们将人分成理性的人和个性的人两个部分,很快我们就能看出,“人是目的”中的人只是理性的人。理性不会随着有理性者的不同而不同,我们甚至可以认为理性是独立于个体的人的一个公共的存在。因此,理性的人就是所有人都有的那一个共同的部分。在康德的道德中,这个共同的部分,才是人之所以为人的原因,即人之所以可以存在,是因为人的理性。康德说的“自身是个目的”中的自身是“理性的自身”,因此这句话可以这样说:“人,实则一切有理性者,所以存在,是因为理性是目的”。既然,理性的人是人之所以存在的原因,那么只有当行为以理性的人为目的时,人才能得以存在;否则在自然的发展过程当中,理性必然是一个消退的过程,直到理性完全消退,人就能再存在了。
个性的人是每个人不相同的部分,比如人的爱好、欲望以及情感和性格等。假如人的行为的客观目的是个性的人,那么这个目的必然不适用于所有的有理性者,这与客观目的是所有有理性者的目的相悖,因此行为的客观目的只能是理性的人,而不能是个性的人。以个性的人为目的,就是人人都追求的幸福。有人问,既然幸福也是人人都追求的,为什么不是客观目的?首先,幸福不是理性的人的追求,这点可以看第一章“理性的最高目的是好的意志”那一节,其次,幸福的目的只是名称相同,实际的目的不同,因此不能作为唯一的客观目的。
“人是目的”中的人指的是所有的人,不仅仅是“我”这个人,因此这个句话更详细的说法是“人的行为应当以所有的人为目的”,加入理性的人的说法是——“人的行为应当以所有的理性的人为目的”。以理性的人为目的,实际上就是行为应当符合理性的要求,决定行为的是意志,因此就是意志应当以理性的要求为行为的格准。理性的要求实际上就是行为的客观规律,那么以理性的人为目的,实际就是意志立志于使行为的格准符合行为的客观规律,即——使行为的格准成为普遍的规律。
由此,我们可以看到,第一种实践原则和第二种实践原则在本质上是同一的。使行为的格准成为普遍规律就是是行为符合客观规律;行为符合客观规律是就是行为以人的理性为目的;人的存在的原因是因为人的理性,所以以人的理性为目的,就是以理性的人为目的,对康德而言“人”只能指理性的人——“人是目的”。
“人是目的”等价于“理性是目的”,就是人的行为应当以理性为目的。意志使人的行为背离理性的客观规律,理性为目的,意思就是意志应当使其行为完全的合乎理性。理性不能是工具,以理性为工具达成个性的主观目的,是没有任何道德价值的。比如,通过智慧获取财富,没有人会认为这个行为有道德的价值;通过努力获得权力的高位,我们会欣赏这个人,但绝不会认为这个人就是道德的人;想法设法使自己快乐的人,人们只会担忧这个人会不会自己的快乐迷晕了头,做出违背道德的事。因此,理性不能是工具,只能是目的。道德的行为的就是使自己的行为合乎理性。
那么,我们就明白了,“人是目的”这个令式就是要求行为能使自己和他人成为一个理性的人。理性的人,不是充满欲望,只有爱好,只在乎自己,被感情控制,迷恋财富权力和名声的个性的人。
即我们不待任何目的就必须遵守的,其本身就是道德的令式,也就是我们最高的义务就是——使自己和他人成为一个理性的人。
凡是须由人的行为求得的对象,没有一件的价值不始终是相对的。就是不靠着我们的意志而靠着自然力存在之物,假如时没有理性的,也只有工具所有的相对价值,因此,我们把它叫做“东西”。反之,我们把有理性者称为人,因为他的本性证明他就是目的,不能只当做工具。人既然是应受尊重的对象,所以一切对他的任意处理就受某种限制。个人并不是单单主观的目的,不是因为它是我们行为的结果,它的存在才对于我们有价值的目的;人乃是客观的目的,那就是说,他的存在即是目的,没有什么其他只用它做工具的目的可以代替它;否则宇宙空间绝不会有具有绝对价值的事物了。假如一切价值都是有条件的,因而都是偶然的,那么,要有理性的任何种最高实践原则,一定都是不可能的。
没有理性的自然存在物,康德称之为“东西”,因而人之所以为人,是因为理性。通过行为才能获得的东西,只有相对价值,而做为行为客观规律的理性具有绝对价值,人也因其理性的部分而具有绝对价值。所有的东西,除却理性本身,其价值都取决于衡量价值的主体。比如有人视金钱如粪土,有视财如命;有人一定要谋个一官半职,有人给他乌纱帽也不戴;有人非要闯出一片天地,有人随意自在。人是价值的尺度,除了理性。
假如真有个最高的实践原则,或是支配人的意志的无待令式,那么,它一定是意志的客观原则,一定能够作为普遍的实践规律。为的是:这么个原则一定是由“那因其自身是目的就当然是人人的目的之对象”这个概念引申出来。这个原则的根基在于:有理性之物是以自己为目的而存在。人当然认为认为他的存在是这样的;在这个限度内,这个原则是个支配人的行为的主观原则。可是,个个别的有理性者认为他自己的存在也是这样,并且因为对我也使用的同一理由。所以这个原则也是客观的,并且它是最高的实践根据,意志的一切规律一定是可以由它演绎出来的。因此,实践的令式是如下:你须要这样行为,做到无论是你自己或别的什么人,你始终把人当目的,总不把他只当做工具。
理性的目的就是理性本身;有理性之物的行为的目的就是他本身。
要强调的一点是:康德的人所指的是人的理性部分。
因此实践的令式,更准确的说法是:“你的行为必定以人的理性为目的,这个人包括你自己和其他的所有人,总不能把人当做工具。”当做工具的意思就是把人做为满足个性需要的工具。
6.2.3 例子
1. 自杀的例子
假如他因为要避免苦况就自杀,那么,他就是他这个人当做只是,维持个受得了的近况到死为止的工具。
自杀的行为消灭了人的理性,与行为的目的是理性相悖,所以是不应当的。自杀的目的是逃离生活的痛苦,但是生活的目的是理性的人,不是没有痛苦的生活,所以自杀是不应当的。
2. 假许诺的例子
想要对别人作假许诺的人会立刻见到他这样是把那个别人只当做工具,以达到那个人自己没有的目的。我要用假许诺去利用的人绝不会赞同我对他的这种行为,所以他自己绝不会蓄有这个行为的目的。
蒙蔽他人,使他人的决定并非出于实际的状况,而是你许诺的假的情况,是使他人的行为脱离了客观规律,即不是真正的理性,这违背了行为应当以人的理性为目的的令式,因此是不应当的。假许诺,就是以他人的理性为工具,满足自己的欲望。
3. 有才不用的例子(隐士的例子)
行为不侵犯在我们本人而自身就是目的之人性,还是不够,行为一定要与这人性相调和。人性中含有可以更进完美的能力,这些能力是自然赋予我们人性的目的。忽视这些能力也许可以保存自身即目的之人性,但不能够促进这个目的。
我们的行为应当以人的理性为目的,自己的才华能使自己以及他人更好的克服意志回归理性,确不这么做,是不应当的。从这条例子,我们基本可以确定康德的道德观念与儒家入世的道德观念是一致的。
4. 助人的例子
假如“任何人自身就是目的”这个概念要对我完全发生效力,那么,这个人的目的应该尽量认为也是我的目的。
人的行为应当以人的理性为目的,因此我们有义务帮助他人,使他人更好的回归理性。我们要帮助的是理性的人,或者使个性的人的变成理性的人,所以助人的目的不是帮助一个人获取利益,达成爱好,变得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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