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 文元
No.62/第六章/4-5
第六章 中俄蒙举行恰克图会议,签订《中俄蒙协约》;外蒙古依约取消“独立”,改称“自治”
第四节 中俄蒙恰克图会议过程
(一)谈判第一阶段:中方提出开议四原则,并坚持俄、蒙两方先行签押承认后,再续议其它条款,但为俄、蒙所挫,未能如愿
(接上篇)
9月30日,第六次会议。中国专使提交对四款开议原则的修正案:一、外蒙承认《中俄声明文件》及另件。二、外蒙承认为中华民国领土内之自治区域,并不独立,亦不自成国。三、外蒙不(再)有帝号及与帝号相类之名称,外蒙活佛称号用“哲布尊丹巴呼图克图汗”,由大总统册封。四、外蒙不得再用“共戴”年号,所有正式公文、字据、契约,均遵用中华民国年历。
中方希望会议讨论通过该案,待三方代表先行签字画押后,方能再议他款。
俄国专使认为中国代表在修正案中的退让之处仅仅是将呼图克图名称加以汗号,其余各处大意仍未改动,只是变换措词而已。外蒙代表反对甚力,声称无论如何,万难同意中国所提的后三款要求,并坚持保留“额真汗”名号、“共戴”年号及外蒙国号与政府名义。
中国专使为打消外蒙代表的疑虑,根据《中俄声明文件》,对中国之宗主权及外蒙之自治权的权限做出阐述:
一、中国之宗主权体现在:(一)库伦活佛以及其他活佛、喇嘛、蒙古王公等封号,仍由大总统册封。觐见及年班典礼,悉照旧制。(二)蒙古盟长、副将军、札萨克(旗长)等,由大总统任命。(三)外蒙活佛、喇嘛等奉给廪饩(lǐn xì由公家供给的粮食之类的生活物资)等项,仍照旧例,一律给予,以示优待。(四)关于中蒙历史上之旧制,不背此次条约者,均照旧办理。(五)驻蒙各办事长官、参赞与活佛王公来往接洽,仍照旧时体制。(六)中央派驻的办事长官对于库伦自治行政衙门及各蒙旗,处于上级之地位。(七)外蒙活佛、王公等,对于中央政府及驻外蒙地方官吏之公文程式,均分别等级,查照内地各机关体制。(八)蒙边卡伦长官,仍遵旧例,按期巡阅,或派员查勘之。(九)会盟事项及比丁册籍,均照旧例报明长官。
二、外蒙之自治权体现在:(一)外蒙自治事宜,他国人不得参预。(二)中国虽允不干预外蒙内政,但所办事宜应随时呈报(中央派驻的)长官。(三)库伦自治行政衙门,不得用政府名义及各部名称,其主理各员均应当视为中国官吏,由外蒙选派,呈请中央政府任命。(四)所有订立国际条约之权,应完全归于中央政府;对外交涉事宜,应归中央政府,或中央政府所派官吏办理,外蒙自治各衙门不得直接受授。(五)外蒙如有内乱,中央政府得派兵保护;外蒙自备兵队,中央政府视为必要时,得随时调遣;外蒙平时军事计划,及聘用外国人员佐理军务,须预先报告中央政府核准。
外蒙代表则以蒙古国专使的身份,针锋相对,提出六条意见,希望中、俄专使全数承认,并作为此次会议的根据。其内容如下:
一、蒙古国主及政府对《中俄声明文件》承认本国自治甚为满意,同意采用三方会议的形式,和平解决由自治地位而引发的各种问题。
二、不能改变蒙古国号、“额真汗”名号及年号。
三、如果蒙古与中国宗主权的关系(仅仅)是蒙古政府不得与外国缔结有损于中国的联盟及订立破坏领土完整的条约,则蒙古政府准备承认中国在蒙古国的宗主权。除此两项外,无论何项宗主权之义务,一概不能承认。
四、蒙古政府(与外国)订立友谊协约及有关工商等项事宜的条约,是自治外蒙古之专权。
五、蒙古政府深愿公允地讨论《中俄声明文件》及另件所载各项问题,以和平的方式加以解决。
六、蒙古政府在按照《中俄声明另件》第四条划分外蒙界限时,应查照满清理藩部则例所载界限,并须将已经情愿归附蒙古国各处,一律划入。
蒙方上述六条意见与中方开议四原则彼此对立。俄国专使鉴于中蒙对于宗主权及自治权的见解相去太远,提议休会。
恰克图三方会谈是以《中俄声明文件》及另件为指导原则进行的。中国专使提出以外蒙放弃独立并取消国号、帝号、年号,作为进行会谈的政治基础,是完全合理的。库伦当局在参加三方会谈的问题上本来就态度暧昧,且负气而来,它既不想放弃“独立”,也不打算承认中国的宗主权。俄国作为《中俄声明文件》及另件的缔约方,三方会谈的召集者,本应主持公道,支持中国的合理要求,而事实恰好相反。就在休会期间,俄专使密勒尔于10月3日造访陈菉,提出“忠告”:鉴于贵国提出的四项条款毫无磋商余地,俄方惟有一语忠告,这就是将此四款一笔勾销而已。其原因在于外蒙立国业经四年,此次会议断难更改外蒙现有制度,断难破坏其已形成之政府。
10月8日,第七次会议。中国专使否定了蒙方上次会所提的六条意见,指出本会是根据声明文件及另件的规定而召开的。外蒙地方官吏既然派代表参会,就表明它已默认声明文件,所以外蒙代表应无附加条件地全部承认声明文件。中方又针对蒙方六款意见中反复提及蒙古国和政府,指出宗主权之下,领土之中,只能有一国。《中俄声明文件》只许给外蒙地方自治的权利,对自治权限已做出明确规定,且对于外蒙自治机关称为“外蒙官吏”,并无“政府”称谓,也未承认蒙古国及其的现行国家制度。
接下来,中国专使将开议四原则的第二次修正案提交会议,其内容如下:
第一款,外蒙承认《中俄声明文件》及另件。
第二款,外蒙取消独立,中国承认外蒙为自治地方。
第三款,活佛称号用“外蒙博克多哲布尊丹巴呼土克图汗”,由大总统册封。
第四款,外蒙正式公文、契约、字据,用中华民国年历,并得兼用干支纪年。
本次修改是中国专使遵照北洋政府的指示,在活佛名号上做出让步,用“外蒙博克多哲布尊丹巴呼图克图汗”来替代蒙方执意使用的“额真汗”和“博格多汗”。对这一煞费苦心的措词,北洋政府认为可行,因为“额真汗”作为蒙古尊称清朝皇帝的政治用语,比“博克多汗”名号尊贵得多,外蒙不能使用;“博克多汗”虽然也一度指称清帝,但如果在其间插入“哲布尊丹巴呼图克图”一语将其分隔,然后再用“外蒙”加以限定,就可以大大降低其政治影响力,而且无论何种名号,只要由中央册封,就于宗主权无碍。
对于中方再次做出的让步,外蒙专使并不领情,仍固执己见,认为蒙方上次所提六条与《俄蒙协约》和《中俄声明文件》及另件均甚符合,故而强调,无论如何,绝不允许将外蒙自治从“国”的地位降为自治地方。
中方认为:在《中俄声明文件》及另件内只有“地方”及“官吏”字样,并无“国”与“政府”,故应严守约据,不能擅将“地方”及“官吏”改为“国”与“政府”,即使是在“国”与“政府”前贯有“自治”字样,也绝对不行!中方还告知蒙方,对于这个问题,中方已与俄国专使非正式地交换意见,而且据北京来电,俄国驻华公使已经同意对于外蒙使用“地方”称谓。
但俄国专使却辩称:俄国政府的确将外蒙视为自治国,中国对外蒙只有宗主权,故外蒙当然有政府,在其领土及权力范围以内行动自主,不受中国中央政府辖治。俄方又谓中方所提预约(即开议四原则)着实不能签字,建议现在就开始逐条审定三方协约,并将俄方拟就的条约草案前八条内容交与中蒙两方代表阅览。
中方为避免出现僵局,使俄方有可能接受四条修正案,最低限度地维护中国在蒙主权,被迫放弃了原有立场,同意接受俄国“开始逐条审定三方协约”的建议,蒙方也表示同意。于是会议进入第二阶段,转入对协约条文的谈判。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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