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 文元
No.51/第六章/4-3-2&3
第六章 中俄蒙举行恰克图会议,签订《中俄蒙协约》;外蒙古依约取消“独立”,改称“自治”
第四节 中俄蒙恰克图会议过程
(三)谈判第三阶段:中俄蒙三方对涉及外蒙实际权利的条文进行谈判,中方一再妥协让步,在蒙实际权利丧失殆尽
(接上篇)
2、关于税则问题
所谓“税则”问题,即中国内地或俄国商民在外蒙经商,是否应纳税及纳多少税的问题。对此,中国要求在外蒙的中国商民完全免税。外蒙为了弥补其财政亏空,以“自治”的名义要求对中国商民的课捐杂税合法化;俄国则要求中国承认其通过《俄蒙协约》而获取的免税特权。税则问题在恰克图会议上三方“反复争持”,也是谈判时间最久的内容之一。历经十二次会议,费时近两个月。
在第二十六会议上,俄国专使要求中国商货在外蒙缴纳捐税。中国专使主张外蒙自治后既应裁撤捐税,当即遭到俄蒙专使拒绝。
第二十七次会议上,中国专使提出:“中国乃外蒙之宗主国,而《俄蒙商务专条》所许俄人之权利,反较多于中国人,于理实属不合。故中国政府必令在外蒙古之中俄两国商民于商务上得享有同等之权利。”俄方反对,会议不欢而散。
第二十八次会议上,俄国专使提出“中国内地商民与外蒙人交纳同等税捐”。中国专使表示在保持原有立场不变的情况下,可先协商税率。外蒙方面主张按值百抽五(烟酒为值百抽十)抽取。中国专使认为过重,多于本国内地,断不可行。对此,俄方提出值百抽二半的折中方案,然而外蒙方面拒绝接受。会议无果而终。
第二十九次会议,俄方推翻原议。此后,三方继续就明定税率问题进行争论。外蒙专使欲将现行货捐数目增加为值百抽十,烟酒加倍,值百抽二十。中方坚持各货一律值百抽二半。
在第三十次会议上,俄国专使提出折衷办法,除烟、酒加倍抽收外,其余各货一律值百抽五。中国专使仍然认为值百抽五之货捐过重,继续坚持值百抽二半。至第三十七次会议时,中国专使再次让步,表示同意除烟酒两项值百抽十外,其余各货均值百抽五。这样,在货捐数目问题上,中方允许照准俄蒙两方之要求作了第二次让步。然而,此时俄方又提出协约条文内无须载明货捐数目(税率),认为税则问题属自治外蒙享有自行管理之专权,不能由三方定出货捐数目,而干预外蒙自治官府之自治权。
自税则问题谈判以来,中方一再让步,而俄方却没有让步,坚持其原拟条文。在第三十九次会议上,甚至强令“一字不能更改”。中国专使“怫然离席而去”,税则谈判遂陷入僵局。其间,沙俄外交副大臣尼拉托夫电令驻华公使库朋斯齐向中国政府发表一项声明,说明在商捐等问题的谈判中,中国专使的表现表明中国对俄国及外蒙自治官府“怀有敌意”,“且不愿就此等问题达成协议,”“在此种情形下,继续谈判并无裨益。”与此同时,俄外交大臣萨佐诺夫指示密勒尔,在中国专使未允诺接受俄方所拟商捐条文以前不要约定下次会期,也不要与之举行私下往来会晤谈判。密勒尔接到此训令之后,在三方会谈第四十次会议上即行宣布:在未接中国专使对于货捐条款表示同意的答复以前,不能预定下次会议日期。
也就在第四十次会议后,中国专使提出罢议。此时,在北京的俄国驻华公使库朋斯齐向北洋政府发出威胁:倘若中国专使拒绝接受俄方对税则条款所提之修正条文,则俄方将停止谈判,迄今所取得的全部结果(指中国对蒙之宗主权,外蒙取消国号、帝号、年号等)自然将失去任何意义。此语正击中中国要害。面对沙俄的威胁与恫吓,早已被中日交涉搞得焦头烂额的北洋政府,为了避免恰克图谈判决裂,丧失来之不易的“宗主权”,竟然抛下开中国专使,在北京直接向库朋斯齐表示:在商税问题上,中方接受俄方提案。于是,在十天之后的第四十一次会议上,中国专使就按照北洋政府外交部的来电,通过税则条文。
税则问题经谈判,俄方之预定目标,即通过对中国商货抽取货捐以确立俄商在外蒙之优势地位如愿达到;外蒙自治官府则通过对中国商货抽取值百抽五之重捐,为其所需的行政费用解决了“饷源”;而中国虽再三次让步,却仍一无所获。税则问题一如铁道、邮电问题,俄蒙两方在恰克图会议上合力谋我并得逞。
3、关于诉讼问题
司法权是主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外蒙作为中国领土的一部分,中国中央政府按理对于外蒙应享有最高司法权。
1915年4月18日,在第二十五次会议上,三方开始讨论诉讼的问题。中方明确提出:“内地商民与外蒙古商民民刑诉讼,无论孰为原(告)被(告),均由中央官吏审理,并提传一切人证;事属外蒙人民诉讼,由自治衙门办理”。而蒙方则认为,中国要求此条是违反了不干涉外蒙内政的承诺,并要求改为“中国商民及农工人等与蒙人相互诉讼,应由中国政府所派代表会同蒙古地方行政衙门官员秉公会审,其治罪各按照本国法律惩办。”中方对此严加反对,表示中国审理混合案件并不违反外蒙自治权;中国只负责审理牵涉中国人之案件,至于纯属蒙古人的案件,仍由外蒙审理;中国不打算在外蒙设立审判机关,混合案件由中国驻库大员审理,所以不违反不在外蒙设官的规定。
中国提出审理混合诉讼的权力,是基于清朝旧制的合理要求,是对清朝在外蒙司法主权的合法继承,它决定着中国能否对外蒙实现司法管辖。
对此,俄国代表提出“同等效力”说,认为外蒙既为中国领土,外蒙人民为中国人民,那么外蒙法庭既为中国法庭。所以,外蒙法庭与中国法庭有“相同效力”,对一切外蒙人民都拥有管辖权。中国代表对此严加驳斥,指出外蒙是中国领土的一部分,与中国的关系是中央与地方的关系。而中央与地方的法庭是不可能拥有“相同效力”的。中方与俄、蒙两方意见悬殊,会谈未取得任何成果。
由于中国对混合诉讼的正当要求未被满足,在北洋政府强烈要求下,第四十二次会议又讨论了这个问题。最后,中蒙双方“各让一步”,同意蒙汉混合诉讼采用会审制,中国实际上被迫放弃了在外蒙享有最高司法权;俄国则获得了中俄、俄蒙混合诉讼的会审权,达成片面扩充其在蒙领事裁判权的目的。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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