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小雨【+关注了解更多实用知识】
最近有很多朋友问笔者关于经济补偿金的问题,那么今天就来说说它吧。具体核心问题是:劳动合同终止的,用人单位是否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答案是也有单位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况,今天主要说一下单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一些情况。在现实生活中,有好多企业和员工忽视了一个问题,离职了,结清工资就可以了,殊不知,离职之后你原本得到的补偿还有很多项,以下详细讲述以下关于用人单位支付的经济补偿在《劳动合同法》中的相关规定:
一、经济补偿金的合法性。
经济补偿金是企业为其合法行为所付出的代价,立法目的是补偿性的。
经济赔偿金是企业为其违法行为所付出的代价,立法目的是惩罚性的。
二、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标准不同。
1.《劳动合同法》第47条:对经济补偿金的支付做了明确规定: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2.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3.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7条: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对于计算时间,《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中也有明确规定:
4.《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6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82条:第82条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7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劳动合同法和及其实施条例规范了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操作性很强。
三、经济补偿金的实施中企业须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况。
(一)《劳动合同法》第46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1.劳动者依照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劳动合同法》第38条: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因《劳动合同法》第26条第一款规定(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36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40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41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44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44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八)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企业在实际劳动关系中涉嫌违法造成的后果下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赔偿金:
1.《劳动合同法》第82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2.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3.《劳动合同法》第83: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4.《劳动合同法》第85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5.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6.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7.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8.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劳动合同法》第86条:劳动合同依照本法第26条规定:
9.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10.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1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12.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被确认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3.《劳动合同法》第87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47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五、关于经济赔偿金的支付规定。
1.《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5条: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
2.《劳动合同法》第48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3.《劳动合同法》第83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4.《劳动合同法》第87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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