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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动产物权的设立、转让和动产交付

84、动产物权的设立、转让和动产交付

作者: 知法如山 | 来源:发表于2020-06-04 22:47 被阅读0次

    动产,简言之是能够移动而不至其价值贬损的资产。

    一、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

    (一)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的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二、交付的形式

    (一)现实交付

    权利人将动产实际交付给受让人。

    (二)简易交付

    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设立或转让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

    (三)指示交付

    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

    (四)占有改定

    动产物权转让时,当事人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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