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夫山泉的“任性”并不值得效法

作者: 商业向心力实验室 | 来源:发表于2017-06-22 23:06 被阅读0次

    继四年前“任性”地撤出北京市场之后,6月22日,农夫山泉再次“任性”了一回,其微博回应对京华时报撤诉,称“四年过去,经过种种努力,最终无果,撤诉再次表达对法律秩序的失望和无奈”。

    作为一名公共关系从业者,我个人非常同情农夫山泉在“京华时报76篇批评报道”事件中的遭遇,但我不同意农夫山泉表露的情绪化观点。

    要达到“名誉侵权”的法律认定,其法律要件要满足最少两点,一是报道严重失实或者发表侮辱性言论造成了受害人名誉受损二是其行为主观上有过错,或者带有主观故意

    首先,一家权威媒体的重量级报道,可以看做是报社编辑部的集体行为,认定为主观过错并不能以个别编辑记者被询问而确定,这是法律的审慎,尤其在相关记者(李斌)没有被定罪的情况下,法律不可能对报社编辑部集体做出有罪推定。

    其次,京华时报的报道“农夫山泉的产品执行标准不如矿泉水标准”是在陈述一个客观的事实,本身可能有争议,但并非严重失实,这个陈述本身可能会产生“农夫山泉不如矿泉水”的公众解读,但公众解读并不代表京华时报的报道本身,同时京华时报更没有侮辱性言论,所以这些报道从法律层面很难确定为名誉侵权。

    在一项罪名的最关键两个法律要件都没有满足的情况下,法律不可能做出有罪判决,这是法律的审慎和严肃性决定的,整个事情并不能反映出农夫山泉所谓的“对法律的无奈和失望”。显然,在撤诉的问题上,农夫山泉是发表了过激的和误导性的言论。

    现在网络媒体编辑们缺少对法律知识的足够了解和对法律程序的足够尊重,所以对农夫山泉这种明显煽情和偏颇的观点不做解读便进行大肆渲染,这是有违媒体舆论引导初衷的,会造成公众对法律的误解。

    同时,相关公检法机关也未及时对农夫山泉的错误观点予以积极回应,以挽回法律形象,这是值得相关部门反思的,政府部门尤其要注意公共关系及自身形象建设,不能让农夫山泉这样偏颇的观点影响法律在人们心中的地位,让人们误认为“法律是无用的”。

    作者简介:《无公关,不品牌》图书作者(国内首部公关进阶教程);阳光公关组织“PR研究院”发起人;质检总局主管《中国品牌》杂志品牌观察员,新经济改革观察主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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