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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中的“发生伤亡事故概不负责”的条款有效吗?

劳动合同中的“发生伤亡事故概不负责”的条款有效吗?

作者: 安徒生丢了童话呢 | 来源:发表于2021-04-17 21:06 被阅读0次

    一些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约定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工伤自理”,

    即发生工伤的由劳动者自己承担责任,用人单位概不负责等条款。

    这样的条款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属于无效。

    现在的一些高危行业的公司为了减少支出,获得更大的收益,便会在劳动合同里面加上“发生伤亡事故,本公司概不负责”等类似的条款,而有些劳动者存有侥幸心理,认为这样的意外发生的几率很小,不会涩及到自己,便不予理会。

    其实,这些条款不仅加重了劳动者的负担,还有失公平公正,因此,是不能成为免责事由的,且公司也不能以此作为逃避责任的理由。

    根据法律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而合同中有关“死伤概不负责”的条款明显违反了法律法规,严重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同时,根据法律规定,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医疗、生活保障和经济补偿。

    劳动者因工负伤的全部医疗费、药费以及就医路费,合部由单位负担,住院治疗期间的膳费由单位补助三分之二。医疗期间的工资照发。

    职工被诊断患有职业病后,其所在单位应根据职业病诊断机构的意见,安排其医治或疗养。

    职工因工残废,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尚能工作的,由单位分配适当工作,并付给因工残废补助费或残废金。

    患有职业病的职工,在医治或疗养后确认不宜继续从事原有害作业或工作,应在法定期限内调离原工作岗位,另外安排工作。

    因工残废,经过医院证明(工人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按退休处理。

    伙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发给一定数额的护理费。

    最后,若是用人单位拒绝支付医疗费用,劳动者可以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

    《劳动合同法》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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