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也许会迟到,但不会缺席。
迟到的正义也是正义。
正义应当以看得见方式实现。
正义的实现需要付出很大的个人成本。
正义的实现应当通过司法裁决来彰显。
日前看到赵宇案最新消息,在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导下,福建省人民检察院指令福州市人民检察院对该案进行了审查。经审查认为,赵宇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应当负刑事责任,对赵宇作出无罪不起诉决定。
至此,赵宇案在法律层面已经得到了圆满解决,结果喜大普奔,正义只是迟到了而已,并未缺席。
回顾一下整个事件,2018年12月26日赵宇见义勇为,12月29日赵宇先因故意伤害被刑拘14天,继而福州市晋安区检察院对其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赵宇被取保候审。2019年2月20日之后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以过失致人重伤罪移送审查起诉,2月21日晋安区检察院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经最高检指导,3月1日福州市检察院纠正晋安区检察院决定,对赵宇作出无罪不起诉决定。
赵宇案之所以能取得现在的结果,舆论起了很大作用,虽说最后福州市检察院做出的绝对不起诉决定完全是基于事实和法律,但怎么看都有一丝迎合舆论的影子,早干嘛去了,非得等到举国舆论哗然的时候才出来纠正。很容易让外界看成是舆论的胜利而非法律的胜利。
近些年来,无论是呼格案还是张氏叔侄案的平反都是舆论先行,舆论审判完毕后再经司法确认,司法沦为了给舆论确认盖章的工具。
为何司法机关总让人感觉是经不住舆论压力而被迫迎合民意。赵宇案晋安区检察院刚开始做出的可是相对不起诉决定,认定赵宇的行为构成犯罪。事后赵宇本人及舆论均不服,惊动了最高检,这才有了现在的无罪不起诉决定。
司法机关的反应为何总是滞后于社会公众,这其中有很多原因,其中最重要的是司法活动本身有客观规律。社会公众对一件事情进行评价可以根据看到的听到的只言片语或者完全凭个人好恶。而司法机关的评价必须要立足于事实和法律,毫不夸张地说,司法机关向社会公布的文书中每一句话都必须要有事实支撑和法律依据,而这注定不是一个短时间完成的简单的过程。如此一来公众舆论导向和司法机关的决定就会存在一个时间差。司法机关的最终决定如果和舆论一致,则总是免不了迎合舆论的怀疑。
这种情况不应当过多苛责司法机关,要知道在那里工作的人们更加在乎公平正义,只不过有些时候因为种种原因真的是无能为力。
不管怎么说,赵宇案已经平反。比较尴尬的就是晋安区检察院了,做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后不到十天就被上级院公开纠正了,从业务层面来说,这属于典型的错案。
应当说赵宇案中对最高检的表现真的应当点赞,敢于直面热点事件。我在之前的头条文章:《再谈赵宇案,检察官去哪儿了?》 对于福州检方的表现很失望,现在看来,为何同样的事实和法律,福州两级检察机关做出两种截然不同的结论,与昆山检察机关在“龙哥被反杀案”中的表现完全不在一个级别,到底是因为水平问题还是其他问题?如果最高检没有介入,在舆论沸腾、当事人申诉的情形下,福州检方会不会主动去纠正赵宇案,真不好说。
赵宇案还有很多问题没解决,比如羁押期间的国家赔偿,施暴者李某的刑事责任。不过高潮已过,剩下的就是浪花翻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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