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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见,袭警!公安部正式宣布!

再见,袭警!公安部正式宣布!

作者: 8f1447669a55 | 来源:发表于2019-01-11 14:27 被阅读7次

    近日,公安部召开新闻发布会。国务委员、公安部长赵克志签署部长令,正式发布《公安机关维护民警执法权威工作规定》(后附全文),并将于2019年2月1日正式施行,这是我国公安机关第一部维护民警执法权威的部门规章,也是我国第一部行政机关维护执法权威的部门规章。

    此《规定》施行后,公安民警将正式迎来依法履职免责、容错机制时代,他们近年来所面临的战战兢兢、如履薄冰、不敢执法、不敢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的困境将一去不返。

    公安部的这一规定,将给基层民警注入一针强心剂,将停留在口头上的“民警执法权威”正式升华成“规定制度”,更是体现了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进步。

    此次规定的出台,将使维护民警执法权威“有规可循”,乌云君研究基层民警执法多年,通篇阅读规定,发现了诸多亮点:

    1

    成立为民警“维权”的专业常设机构,公安局各部门各尽其职

    如第四条规定,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应当成立由督察长(一般为首长)为主任,警务督察和法制、警令指挥、警务保障、政工人事、教育训练、新闻宣传及执法办案等部门为成员的维护民警执法权威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警务督察部门。第六条规定公安机关可以聘请法律顾问、专职律师等形式,为民警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提供法律服务。较以往相比,此次维护民警执法权威有了专门部门牵头,同时调动督察、法制、指挥、政工、宣传等各部门力量,各尽其职,畅通部门间的沟通和交流,为维护民警执法权威保驾护航。民警的执法行为不再是“一个人战斗”,背后是各个机关部门的支持。值得一提的是,督察部门的职能不再局限于督察民警的执法行为,更成为维护民警合法权益的重要力量。

    2

    维护民警执法权威主体范围更广,亲属及辅警均纳入范围

    第三条规定,民警及其近亲属的人身财产安全不因民警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行为受到威胁、侵犯等;第三十一条规定,警务辅助人员在协助民警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过程中受到不法侵害的,参照本规定开展相关工作。较以往各种“维权”,该条例将受益主体不断延伸,包含民警亲属及协助开展执法活动的辅警。现实中,一旦民警依法履职被侵害,无论身体还是精神都受到巨大伤害,家人的生命财产安全也受到巨大威胁,严重影响家庭的正常生活。同时,这份规定也直接表明“警务辅助人员可以协助民警开展执法活动”,并且侵犯正在协助民警执法的辅警的行为也将收到法律追责。

    3

    民警依法履职受到侵害应当“维权”的情形更多,涵盖现阶段各种执法情况

    第八条规定了公安机关应当维护民警执法权威的10种情形,尤其是根据现阶段民警执法遇到的侵害实际,加入了“被车辆冲撞、碾轧、拖拽、剐蹭的”;“受到扣押、撕咬、拉扯、推搡等侵害的”、“被恶意投诉、炒作的”、“本人及其近亲属个人隐私被侵犯的”等情形,具有很强的指导性和针对性。这就意味着,对民警执法侵害行为难以认定的局面一去不复返,所有情形均已条文规定。维护执法权威的行动就有了明确的参照和指导,一一对照,不漏掉一起侵害事件,不让一个民警依法履职被侵害而受伤。

    4

    排除维护民警执法权威过程中的干扰因素,不受舆论影响

    第十五条规定,公安机关不应当受受舆论炒作、信访投诉等认为因素影响,不当或者变相追究民警责任,加重对民警的处理。现阶段,民警执法不仅面对未知的危险和嫌疑人,还要面对“过度”的舆论监督。一边执法,一边想着被舆论炒作的负面后果。一些公安面对涉警舆情时,甚至不经过详细调查,就草草的停止民警职务或给予其他处理,不仅伤了当时民警和其他同事的积极性,更会将舆论引向更加不利的进步。规定首次明确了政工宣传部门的作用,将会更有效的处理舆情炒作事件。要求公安机关负责人更具担当,力挺民警的依法履职行为,严厉打击舆论中的谣言和侮辱行为。领导的腰杆子直了,民警站的才会更挺拔!

    5

    明确规定救济措施及医疗卫生保障,为民警提供物质保障

    第二十四条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建立维护民警执法权威抚慰金制度;第十二条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协调卫生医疗机构建立民警因公负伤紧急救治畅通机制,为负伤民警提供及时、有效的医疗救治。以往民警依法履职被侵害时,各地公安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发放抚慰金及抚慰金数额,规定明确公安机关(省、市、区县)常态化建立抚慰金制度,并且积极鼓励并规范使用,在经济上减轻了部分压力。同时要求各地公安机关积极协调医疗卫生机构,为救治因侵害受伤的民警开辟绿色通道,最大限度的减少民警牺牲和伤害加深。抚恤金制度解决了财产安全的问题,优先治疗制度则解决了生命安全问题。相信很快,我们就能在各大医院看到“人民警察优先”的提示标语!

    6

    明确依法履职造成损失的民警不用担责,由公安机关给予相应补偿

    第十四条规定,民警依法履职,造成损害的,民警个人不承担法律责任,由其所属公安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造成的损害给予补偿。这就解决了民警在依法履职中面对损害第三方利益时的进退两难问题。民警执法是行使公权力,如果造成的损失由私人承担,不仅带来很大的经济负担,更严重损害了执法积极性。该条例的规定不仅在最大程度上支持民警执法行为,更是呼吁广大市民为执法民警提供更多便利条件,就像香港电影中的“警察,借你的车用一下!”

    7

    严厉查处维护民警执法权威中的不作为和乱作为,追究领导和责任人责任

    第二十八条详细规定了追究领导和责任人责任的6种情形,其中包括“因制度不落实、保障不到位、指挥错误导致民警执法权威受到侵犯的”、“不及时采取善后救助措施的”等各种乱作为和不作为。第十八条规定,民警所有对处理意见的陈述和申辩权利,所在维权委员会应当充分听取意见并全面复核。并明确规定不得因民警提出申诉而对其加重处分、处理,或者变相打击报复。这给维护民警执法权威上紧了发条,以往是督察部门为民警执法亮警灯,现在民警执法被侵害也为督察等部门亮警灯。很多地区的维护民警执法权威还需要“看领导的意见”,但规定出台就要求领导必须主动维护执法权威。民警依法履职做好本职工作,为平安事业贡献力量的同时,也需要领导和上级部门的关心和支持,不能因为麻烦、事情太小等原因而放弃民警被侵害的法律追责和权益维护。这样领导才有担当,民警才有动力。

    8

    建立完善的对外发布机制,强化普法工作

    第七条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完善维护民警执法权威新闻发布机制,由警务督察部门会同新闻宣传、法制等部门及时发布相关信息,回应社会关切,加强普法教育。现实一些民警遭遇到“暴力抗法”时,会畏手畏脚,一旦强硬处理可能被媒体扣上“暴力执法”的帽子,如果不处理就会收到侵害,另一方面,很多市民并不能意识到阻碍执行公务的严重性。所以无论是对阻碍执法嫌疑人的打击处理,还是对民警权益的维护,都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公布。同时通过此类维权事件来开展普法,让更多市民意识到阻碍执行公务的严重性,从而自觉维护民警执法权威。

    9

    区分定性各类侵权行为,涵盖全部维权方式

    第九条详细规定了侵犯民警执法权威各种程度的维权方式,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违法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民警遭受人身或者财产损失的,支持民警通过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或者民事诉讼等法律途径维护合法权益。“暴力抗法”的程度不同,危害程度也不同,违反的法律也不同,现实中主要以治安拘留为主,但是很多侵犯执法权威的行为已经构上触犯刑法,因此规定就明确规定,民事损失时支持民警提起民事诉讼,一般违法行为则使用治安管理处罚法,刑事犯罪则追究刑事责任,并支持民警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改革开放40年来,全国共有1.3万余名公安民警因公牺牲,为公安事业献出了宝贵生命。2013年至2017年的5年里,全国公安民警因公牺牲2003人,因公负伤或致残2.5万人,其中,2017年牺牲361人、平均年龄只有43.5岁。今年以来,辽宁、江苏、浙江、安徽、重庆、贵州等地先后发生了暴力袭击杀害民警辅警的恶性案件。这些流血牺牲有相当一部分是由于民警在执法执勤过程中受到暴力袭击、报复伤害、妨害阻碍所造成的。

    仅2017年,各级警务督察部门就受理核查侵害民警执法权益案(事)件1.3万起,处理侵害行为人1.8万名,为1.6万名民警纠提供救济、恢复名誉、挽回损失。

    公安部对此高度重视,国务委员、公安部部长赵克志先后多次作出批示指示,强调“该严格执法的没有严格执法是失职,该支持和保护严格执法而没有支持和保护,同样是失职”,要求严厉依法打击各类袭警、扰警、辱警的违法犯罪,坚决把暴力袭警势头压下来,旗帜鲜明地为依法履职民警撑腰鼓劲,切实维护国家法律尊严和人民警察执法权威。

    这次《公安机关维护民警执法权威工作规定》的发布,里面的很多提法都是第一次出现,也充分体现了公安部对维护民警执法权威的决心。其重要意义不言而喻!人民警察依法履职免责,不仅仅能捍卫人民警察的自身权益与执法权威,也能有力的维护法律的尊严,还能引导民众更自觉的守法与服从执法,并最终对创造一个良好有序的社会秩序起到重要作用!

    点赞部长!点赞公安部!

    希望好政策尽快落地实施!

    公安机关维护民警执法权威工作规定

    第一条  为保障公安民警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维护国家法律尊严和民警执法权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公安机关督察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安机关及其民警应当严格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树立严格规范公正文明的执法形象,提升执法公信力和执法权威。

    第三条  公安民警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不受妨害、阻碍,民警及其近亲属的人身财产安全不因民警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行为受到威胁、侵犯,民警及其近亲属的人格尊严不因民警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行为受到侮辱、贬损。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成立由督察长为主任,警务督察和法制、警令指挥、警务保障、政工人事、教育训练、新闻宣传及执法办案等部门为成员的维护民警执法权威工作委员会。

    维护民警执法权威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警务督察部门,具体负责协调督办侵犯民警执法权威案件,受理调查相关民警的申请申诉,为受到侵犯的民警提供救济、恢复名誉、挽回损失。

    第五条  公安机关应当与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宣传部门等建立维护民警执法权威工作协调联动机制,加强工作沟通与协作。

    第六条  公安机关可以通过聘请法律顾问、专职律师等形式,为民警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提供法律服务,强化维护民警执法权威工作法律保障。

    第七条  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完善维护民警执法权威新闻发布机制,由警务督察部门会同新闻宣传、法制等部门及时发布相关信息,回应社会关切,加强普法教育。

    第八条  民警在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过程中或者因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遇到以下情形的,公安机关应当积极维护民警执法权威:

    (一)受到暴力袭击的;

    (二)被车辆冲撞、碾轧、拖拽、剐蹭的;

    (三)被聚众哄闹、围堵拦截、冲击、阻碍的;

    (四)受到扣押、撕咬、拉扯、推搡等侵害的;

    (五)本人及其近亲属受到威胁、恐吓、侮辱、诽谤、骚扰的;

    (六)本人及其近亲属受到诬告陷害、打击报复的;

    (七)被恶意投诉、炒作的;

    (八)本人及其近亲属个人隐私被侵犯的;

    (九)被错误追究责任或者受到不公正处分、处理的;

    (十)执法权威受到侵犯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行为人实施侵犯民警执法权威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民警由于行为人的行为遭受人身或者财产损失的,公安机关应当支持民警通过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或者民事诉讼等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公安机关办理侵犯民警执法权威的刑事案件、治安案件,适用《刑事诉讼法》《治安管理处罚法》《人民警察法》关于回避的规定。

    第十条  民警因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本人或者其近亲属遭遇恐吓威胁、滋事骚扰、尾随跟踪,或者人身、财产受到侵害的,民警所在公安机关和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采取保护措施,依法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民警在执法执勤现场受到不法侵害的,民警及其所在部门应当依法采取措施制止侵害并立即向所属公安机关指挥部门报告。公安机关指挥部门应当迅速组织力量进行处置,同时通报警务督察部门。警务督察部门视情派员赴现场初步查明情况,协助控制事态,督促依法处置。

    第十二条  公安机关应当协调医疗卫生机构建立民警因公负伤紧急救治畅通机制,为负伤民警提供及时、有效的医疗救治。

    第十三条  公安机关办理侵犯民警执法权威的刑事案件、治安案件时,法制部门应当根据情况的复杂程度、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视情提前介入,加强审核把关,对案件定性、取证、处理等进行指导,确保案件办理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法律适用准确。

    第十四条  民警按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民警个人不承担法律责任,由其所属公安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造成的损害给予补偿。

    第十五条  公安机关应当严格依法依规开展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工作。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对民警采取停止执行职务、禁闭等措施,不得作出处分或者免职、降职、辞退等处理。

    公安机关不应当受舆论炒作、信访投诉等人为因素影响,不当或者变相追究民警责任,加重对民警的处分、处理。

    第十六条  公安机关应当根据行为事实、情节、后果,综合考虑主客观因素,客观评价民警行为性质,区分执法过错、瑕疵、意外,依法依规作出责任认定。

    对于民警依法履职尽责,受主观认知、客观条件、外来因素影响造成一定损失和负面影响的行为或者出现的失误,以及民警非因故意违法违规履职,及时发现并主动纠正错误,积极采取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危害后果与影响的,公安机关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追究民警的责任,或者向检察机关、审判机关提出从轻、减轻或者免于追究民警刑事责任的建议。

    第十七条  对于民警行为是否属于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行为,以及执法是否存在过错等问题存在较大争议的,公安机关维护民警执法权威工作委员会应当组织相关专业人员成立专家组进行审查,出具书面论证意见,作为公安机关内部责任认定的重要参考依据。纪检监察机关、检察机关介入调查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提供论证意见,加强沟通。

    第十八条  民警对因履行职责、行使职权行为受到记大过以上处分、辞退有异议并提出申诉的,民警所在公安机关维护民警执法权威工作委员会应当听取当事民警的陈述、申辩,对事实、理由、依据和程序进行全面复核,认为处分、处理决定不当的,应当向作出决定部门提供复核意见。不得因民警提出申诉而对其加重处分、处理,或者变相打击报复。

    第十九条  民警因履行职责、行使职权行为受到检察机关调查时或者其他必要情形下,公安法制部门和公安机关聘请的法律顾问、专职律师应当在职责范围内为事件的调查处理提供必要的法律配合。

    第二十条  民警认为因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受到侵害的,民警及其近亲属或者民警所在单位可以向所属公安机关警务督察部门提出维护执法权威申请,一般情况下应当通过书面形式提出,紧急情况下可以口头提出。

    警务督察部门在工作中发现民警执法权威受到侵犯的情形、线索,应当主动启动相关工作程序。

    第二十一条  警务督察部门在办理维护民警执法权威事项过程中,认为应当由上一级公安机关警务督察部门协调处理的,可以提请上一级公安机关警务督察部门协调处理。

    上一级公安机关警务督察部门可以指令下一级公安机关警务督察部门对专门事项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直接开展调查。

    第二十二条  民警因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行为受到公安机关内部不公正处分、处理,经核查属实的,警务督察部门应当督促相关部门限期纠正。

    第二十三条  民警因履行职责、行使职权行为受到不实投诉、诬告诽谤、侮辱、恶意炒作,以及被错误审查调查、追究责任后,相关部门予以纠正的,警务督察部门应当通过公开的形式,在一定范围内澄清事实,消除影响。受到公安机关内部处分、处理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撤销相关决定并恢复民警公职身份和原职务、职级。

    第二十四条  公安机关应当建立维护民警执法权威抚慰金制度,规范审批和管理使用。民警所属公安机关及其政工人事部门、警务督察部门负责人应当出面抚慰因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受到侵害的民警。

    第二十五条  公安机关应当聘请专业人员,在必要时对因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受到侵害的民警及其近亲属开展心理干预和治疗,缓解和疏导心理压力、负担。

    第二十六条  公安机关应当经常开展常用法律法规培训和安全防护理念教育,加强民警基础体能、基本技能、常见警情处置、现场警务指挥等警务技战术训练,规范现场执法执勤行为,提升安全防护能力和现场处置水平。

    第二十七条  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侵犯民警执法权威行为规律特点的分析研究,评估执法风险,加强安全指引和预警防范。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一)因制度不落实、保障不到位、指挥错误导致民警执法权威受到侵犯的;

    (二)不按要求向上级公安机关报告有关情况的;

    (三)不及时采取善后救助措施的;

    (四)阻碍、干扰侵犯民警执法权威案件办理的;

    (五)因工作不力、推诿拖延对侵犯民警执法权威案件办理造成严重影响的;

    (六)违法违规不处理、降格处理侵犯民警执法权威行为人的。

    第二十九条  公安民警在非工作时间,遇到职责范围内的紧急情形,表明身份后,根据现场情况进行先期处置过程中,受到不法侵害的,公安机关依照本规定维护其执法权威。

    第三十条  本规定所称“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第三十一条  警务辅助人员在协助民警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过程中受到不法侵害的,参照本规定开展相关工作。

    第三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各行业公安局,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本规定发布前公安部制定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来源:小警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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