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大事,别去法院打官司

作者: 囚徒JK | 来源:发表于2017-10-15 22:14 被阅读18次

    随着普法工作的宣传,公众的权利意识在不断觉醒,维护权利的方式更加多样,拿起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利益,成为了更多人的选择。

    假如你去了法院起诉,假如你已经胜诉,但对方没有按照法院判决履行义务,此时的你,是不是就束手无策了呢?当然不是,你需要及时向法院申请执行。


    一、为什么不建议打官司?

    网上看到的故事:

    狼把小羊吃了,理由是小羊在下游把在上游的狼的水弄脏了。羊妈妈到狮子那儿去告状,蝴蝶小姐在受理羊妈妈的状子时热情地说,你得先拿出小羊的出生证,证明这小羊是你的,我们才能给你立案。羊妈妈拿出了小羊的出生证,蝴蝶小姐说这不是正式的证明,只是你们羊大姐、羊大妈在你生小羊时的见证信,要有当地主管老虎颁发的出生证才行。羊妈妈急了,说,我的孩子被狼吃了,明明我孩子在下游,狼却说我孩子弄脏了他的水……,蝴蝶小姐很耐心的说:不是我们不受理你的案子,只要你把证明、证据收集全了,我们会给你立案的,到你们区域主管那儿写个证明也行。羊妈妈心里说:‘完了,我们那儿的区域主管就是那只吃了我孩子的狼啊’。

    不是说人的问题,而是法律规定很复杂,需要时间,按程序一步一步来。等待的人总是显得更焦急。

    所以,为了维护你的财产利益,你在去法院起诉的同时,如果是涉及到财产的案件,建议向法院申请保全被告的财产,防止案子胜诉了,别人财产转移了,你赢了官司也没到拿到钱。

    第一百条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一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二条    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七条  保险人以其与申请保全人签订财产保全责任险合同的方式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的,应当向人民法院出具担保书。

    担保书应当载明,因申请财产保全错误,由保险人赔偿被保全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等内容,并附相关证据材料。

    第八条  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独立保函形式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准许。


    二、执行一般规定

    第二百二十四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一般都是第一审的法院 )

    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第二百二十六条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注意执行看时间,不天天催法院,但也不能被拖延时间)

    第二百三十六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三、执行措施有哪些?

    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四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梳理执行法条,不足的地方还请见谅。愿各位没有纠纷,没有官司,没有烦心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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