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篇来说说清代的“例”。
它是清代最重要的法律形式之一, 例是统称, 可分为条例,则例, 事例,成例等名称。
需要注意的是, 适用例判决案件的司法传统, 并不构成类似英国的判例法。
清代的引例断案仍然只是一种成文法适用的补充形式, 与英美普通法的判例法传统是完全不同的。
1. 条例。条例一般而言,是专指刑事单行法规, 附于某一律条之后。
条例是由刑部或其他行政部门就一些相似的案例提出一项立法建议, 经皇帝批准后成为 "事例", 指导类似案件的审理判决。
然后经五年一小修, 十年一大修的条例撰修活动,由律例馆编人 《大清律例》, 或单独编为某方面的刑事单行法规。
2. 则例。则例指某一行政部门或某项专门事务方面的单行法规汇编,是针对政府各部门的职责,办事规程而制定的基本规则。
3. 事例。事例指皇帝就某项事务发布的 "上谕" 或经皇帝批准的政府部门提出的建议。
事例一般不自动具有永久的,普遍的效力, 但可以作为处理该事务的指导原则。
4. 成例, 也叫定例, 指经过整理编订的事例,是一项单行法规。
成例是一种统称包括条例及行政方面的单行法规。
清初至乾隆朝, 定法律 "五年一小修, 十年一大修"。 律文高度稳定,少有大的改动。
条例则随时增减, 以补律文之不足。
此时的 "例" 并非 "案例", 而是高度抽象条文化的表达。
《大清律例》代表了传统中国帝制时期的基本 "律例" 关系。形成了以律为宗,例以辅律的体例传统。
5. 《大清会典》。一共有康熙, 雍正, 乾隆, 嘉庆, 光绪五部会典, 合称为 "五朝会典", 统称大清会典。
从乾隆编撰会典开始,一直避循 "以典为纲, 以则例为目" 的原则。
典, 例分别编辑遂成固定体例。
会典所载, 一般为国家基本体制, 少有变动。 具体的变更, 则在增修 "则例" 中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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