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收并购贷款不纳入“三条红线”考核指标,必将促进房地产行业进入大并购时代。了解房企并购常识,对于一个房地产行业爱好者来说,尤其显得重要。
今天我和大家一起讨论的话题是:股权收购中其它股东的同意权。
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那么,我们该如何理解和适用上述规定呢?
第一、该股权转让同意权仅仅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的其它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其它股东不存在股权转让同意权,也就是说,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不需要其它股东同意;
第二、若公司章程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另有规定,不需要其它股东同意的,则适用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三、其它股东过半数同意,应排除拟转让股权的股东,且过半数是以股东人数为标准,而不是以股东所代表的表决权为标准。
另外,需要我们注意的是,中外合资企业和中外合作企业的其它股东拥有的同意权,是其它股东的一致同意。
第四、不同意转让的其它股东购买拟转让的股权价格的确定,不必与出让股东拟向收购方转让的条件一致,即不同意转让的其它股东,收购拟转让的股权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和期限,可以与收购方收购的条件不一致。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十七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以书面或者其他能够确认收悉的合理方式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
在这里,我们需要注意的是,通知的方式应该是书面方式或者其他能够确认收悉的合理方式通知其他股东。
股权转让若未经其它股东同意,有可能导致股权转让协议无效。为规避该法律风险的发生,我们在股权转让过程中,应按照法律规定履行相关通知义务。此外,转让方和受让方应签订附生效条件的《股权转让协议》,即转让方获取其它股东的书面同意函和放弃优先购买权申明书之后,《股权转让协议》才生效。
好了,今天我们就谈到这里,谢谢大家。友友觉得对这篇文章感兴趣,请关注并点个赞,在此老潘一并谢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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