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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转型期的社会民主制度及其利弊刍议

中国转型期的社会民主制度及其利弊刍议

作者: LegalSweetheart | 来源:发表于2017-12-31 12:30 被阅读39次

            文  戴秀河

            中国以居委会、村委会自治为核心的基层民主,已经开展了多年。这既不是简单的经济民主,也不是一般意义上的社会民主,而是中国民主政治的实验场①。近年来,在实行“自治”的基层,类似基于这样“民主”上的矛盾屡有发生,使得我们不能再单纯地从谁是谁非的一般民事纠纷角度来思考这些案件,从而引发我们对乍现的民主究竟为何物、如何运用等问题的思考。

            对国家和社会实行民主治理,消灭不公与压迫,人民不再是强权的奴隶——这曾经是多少仁人志士为之殚精竭虑追求的不朽事业。然而,无论理论推理还是社会实践都告诉我们,用“民主”来处分社会群体与个体的权利与义务,有其天然的局限性——多数人不仅可以利用民主侵害少数人的利益,而且还有可能导致多数人的暴政。特别是在我们这个处在转型时期的国家,究竟如何运用人们渴望已久的民主,实现真正的自由,既是一个理论问题,也是一个社会实践问题。

            ①对此,国内学术界多有认可,国家正式文件并不否认。

            一、传统民间社会的变革——民主欲填补权力真空

            中国古代也有类似“民主”之表述,“民主”即庶民之主宰①。《尚书·多方》“乃惟成汤,克以尔多方,简代夏作民主”、《左传·襄公三十一年》“赵孟将死矣,其语偷,不似民主”,即属此意。但中国却没有庶民之治的实践。在中国两千年的封建传统社会中,民间解决争端大多委任地方自治或调解,血缘团体(家庭、宗族)与地缘团体(乡党、邻里)成为自治组织。有的学者认为,宗族、行会、邻里的法律功能有如国家法院所属的下级法院:宗族主要在继承、收养、祭祀方面发挥作用;行会主要在买卖方面发挥作用;乡党、邻里主要在土地、赁卖契约上发挥其作用。大多数的中国人(低层)生活在这三个团体之下,家法、行规、地方风俗等活生生的法律扮演了比国法更积极的角色②。直至清未至民国时期,历经战乱和大的社会动荡,虽然西方自由契约、主权在民、民主自治的思想在社会精英层面广为传播并为部分人接受,但是在民间,民意诉求几乎唯一的途径就是要请求长者、贤人的评判。这种评判机制与中国传统儒家纲常礼教思想一脉相承,互为形式与内容,构成了独特的中国民间法制景观。

            新中国成立后,传统的自治体系如行会、宗族等,受到了较大的冲击,几近土崩瓦解。这种基层自治组织却被更为缜密的社会行政组织所替代。在城市,有厂矿、机关、学校、院所等包罗万象的单位;在乡村,有人民公社和生产队等,这些既是人们赖以生存的生产、工作场所,又是对人、对事进行管理和评判的组织。无论是城市还是乡村,男女老少等社会人几乎无一例外地成为了单位人。一旦个体之间或者个体与群体之间发生利益冲突,除非发生较重的刑事案件或严重违反社会公共秩序的冲突,人们一般就会找单位、找领导。于是,小到夫妻吵架、婆媳不和,大到财产纠纷、生老病死,单位成了解决争端的首选机构。实际上,此时的单位是集行政、司法、生产为一体的较为完整的“小社会”,并且,单位评判调处的结果大都得到社会的认可。

            ①《辞海》对民主作了两种阐释,一是认为民主原意是指国家制度,用于国家形式,即成为国家制度;二是引用了中国古代“庶民之主宰”。

            ②林端:《儒家与法律文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66页。

            然而,发端于20世纪七、八十年代的社会变革,使基层社会组织发生了史无前例的变化。特别是在城市,生产组织形式的变动和生产要素的快速流动,使得“单位人”回归为“社会人”,人们长期依赖的“单位”仅剩了一项功能——为了生产、生存的需要。同时,在普通百姓的意识形态中,中国传统的家法、族规等影响已经微乎其微。

            那么,由什么来填补这一意识和权力真空呢?当发端于西方政治文明的民主制度已经成为人类政治文明中具有普适意义的共同财富,并成为衡量一个国家在一定时期政治文明发展水准的基本尺度时,“民主”不再仅仅停留在社会精英层面的象牙塔里,而成为寻常百姓人家的需求之一。这些理论思想的传播,民主制度在西方和东方所带来的经济社会的繁荣,特别是人们对于“一言堂”专制思想和制度所带来灾难性后果的痛定思痛,使“民主”和“自治”替代“专制”和“他律”不可避免地成为时代的潮流。因此,基层自治组织如居委会、村委会、物业管理委员会等被定义为“自治组织”的基层组织,并得到国家立法的许可和规范。这种自治的基础不再是家法、宗法等礼教思想,而是“民主”。

            然而,民主这一外来制度和文化究竟意味着什么,其内在的优越性究竟为何,有无缺陷和其内在的局限性等,在我们讨论民主对中国这片缺乏民主习惯和文化的国度的影响之前,我们还应当对它追根溯源。

            二、民主是把双刃剑——优越性与局限性并存

            在西方,民主、法治、自由的关系是一个古老而又常新的命题,人们对它的讨论已经有上千年了。自古希腊时期,人们就尝试运用民主制度来解决国家与社会之间的内部紧张关系。在希腊语中,民主(demokratia)一词由两部分组成,demos是公民,kratia是一种治理方式。两者结合在一起,就意味着由人民治理的制度。或者说,是由所有公民参与的制度。当然,民主制度真正兴起直至被广泛认可,还是17世纪末和18世纪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卢梭等提出之后。他们以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为基础,提出“天赋人权”、“主权在民”、“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等反封建等级特权和君主专制的纲领,并在社会实践中提出“自由、平等、博爱”的口号,在欧洲大陆引发了空前的社会革命,并相继取得了成功。随后,林肯在美国南北战争中提出“民治、民有、民享”的主张,开创了“民主制度”在一片新大陆的新发展。今天,“在人类上第一次没有任何理由是作为反民主的理论提出。对反民主的行为或态度的指责经常是针对别人,实干的政治家和政治理论家都一致强调他们所捍卫的制度和鼓吹的理论的民主性质”①。

            那么,民主究竟为何物?尽管对民主一词的理解可能有多种歧义,但从民主的逻辑起点以及民主的成功方面考量,可以有多方面共识:民主是一种价值观念,在这一意义上,它与专制相对立,表达了人们对善的追求。民主是一种多数决策机制,由于多数人的认识更能接近真理(这是一种假设),多数人决策总优于个人决策。民主是一种治理方式,可以避免少数人的独裁和对多数人的暴虐、邪恶、野蛮统治②。

            那么,民主就是保护正义、平等、秩序等人类理性的十全十美的灵丹妙药吗?回答很难是全部肯定的。

            首先,不妨先从历史中考证民主曾出现的问题。古希腊苏格拉底遇害,可并非少数人的意思;第三帝国兴起,希特勒被推举上台,可真是德国人真心实意拥待的结果——这都是“民主”的“杰作”;还有前不久发生的那场科索沃战争,总与各自主张的“民主”价值的祸端有关,先是占多数的塞族对占少数阿族的“民主”,然后是北约盟国对南联盟的“民主”——这是国际民主的典范。特别耐人寻味的是,战前被南联盟拥待为英雄的总统,战后却被曾经拥待他的人民轻易地送给了国际战犯法庭。我们不禁会问,究竟哪一种“民主”的选择更符合人类的理性?哪一种理念更接近于真理?如果我们再去剖析在当今个别非洲国家(如卢旺达、尼日利亚等)中,西方式的所谓的“民主”给民族、民生带来的并非都是福音,甚至有灾难时,就不难看出,民主有其自身的局限性。

            ①[美]萨托利:《民主新论》(中译本),东方出版社1993年版。

            ②尹彦久:《民主的局限性及克服》,《法学理论前沿论坛》第三卷,科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91页。

            其次,在民主的逻辑规则中也不难发现民主的局限所在。作为一种价值取向,民主并非百分之百“民主”,正如卢梭所言,“就民主制这个词的意义而言,真正的民主制从来就不曾有过,而且也不会有”①。作为一种决策和治理方式,通过民主所倡导的人民主权是一种抽象性的理念,从民主实现的技术条件上来看,民主只能是多数人的民主,而不是所有人的民主,受多数规则决定,由多数人做出的决策必然倾向于对多数人有利。显然,民主存在成为穆勒所说的“多数人对少数人的专制”的可能。实际上,在民主的发源地古希腊,我们也会发现他们相信“正义不外乎是对强权有利的东西”。从个人的权利和自由的角度观之,民主在其自身的制度运行过程中,始终存在着侵蚀个人自由的危险与可能,这种危险与可能来自于建立在多数决策与多数治理基础上的多数权威,它的直接后果就是容易导致多数人暴政。从认识论的角度分析,“真理往往掌握在少数人手里”,有时少数人的认识总是首先达到事物的本质,而多数人的观点可能是一种盲从,这已经被无数历史事实所证实。

            三、社会转型期——善用民主与克服民主的局限性并举

            认识民主的局限性并非否认其在社会政治文明中的积极作用,而是要有效地克服民主的局限性。民主政治揭示了法律现代化的发展方向,“承认民主是政治或社会组织的最高形式,标志着在现代社会和政治制度的最高目标上取得了基本一致”①。同时人们也认识到,社会民主政治的文化传统和政治思潮是现代法律制度建立和发展的内在土壤,是法律文化现代化的政治基础②。这对于正处于社会变革转型期的中国来说,在民主文化和民主实践尚不发达的时空下,如何发挥民主的优越性和克服其固有的和在特定的环境下所衍生的局限性,是必须关注的理论问题,也是一个实践问题。

            ①[法]卢梭:《社会契约论》,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186页。

            (一)要注意培养公民正确的民主和权利意识

            我们所处的社会转型期,各种思想意识混合丛生,公众一时很难分清良莠。同时,市场经济的初期,容易产生信仰危机,滋生拜物主义,表现为个人主义泛滥、社会诚信体系容易缺失等。而民主理论的先驱卢梭所设想的民主社会是“若干人结合起来自认为是一个整体,他们就只能有一个意志,这个意志关系着共同的生存以及公共的幸福”。“这里绝没有错综复杂、互相矛盾的利益……和平、团结、平等是政治上一切尔虞我诈的敌人。纯朴正直的人们正由于他们单纯,所以难以欺骗。”③的确,民主不仅是一种政治制度,更重要的是它以公民的民主文化为背景支撑,是一种在崇高理念指导下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人们在新的社会环境中的生活方式,而绝不是一部分人对另一部分人利益的攫取和占有,更不是少数人的专制和多数人的暴政。要发挥民主固有的优良价值,就必须培养公民多元的健康的文化,真正的民主文化是既自由竞争又体现社会公正的人道主义文化。我们建设社会主义民主国家,更要把公正作为普遍理念,包括公平、关怀与分享。“公平”是指公平的经济竞争和公平的政治、经济参与;“关怀”要求照顾社会中的弱势群体;“分享”是指大众分享公共资源,实行社会福利制度。实际上,走出传统礼教和计划经济的束缚,以社会公正为主旨的社会主义民主与法治建设,同时也是一场文化重构运动。

            ①[美]萨托利:《民主新论》(中译本),东方出版社1993年版。

            ②李声炜:《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现代化转型若干动因考察》,见《法学理论前沿论坛》第二卷,科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43页。

            ③[法]卢梭:《社会契约论》,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

            (二)寻找克服民主的局限性的制度途径

            民主法治文化建设是良好的民主与法治建设的基础,而不是民主制度本身。“若人人是天使,根本就不需要政府”①揭开了“人民拜物教上的面纱”②。克服民主的局限性最终要靠制度因素来发挥作用。从法治层面来说,就是要用“权力来限制权力”——向对付一切权力的扩张一样,用权力限制民主缺陷的扩张。具体来说,要对不同的层面使用不同的限制方法。在治国层面,要用宪政规范民主的运行。在宪政看来,民主的问题不在于多数人决定,而在于多数人行使无限权力③。因此,宪政的核心是分权制衡,要求严格界定权力行使的范围和方式,必要时还要设定民主的禁区。在微观层面上,要建立健全对民主的申诉和司法救济途径,即当个人的利益受到以“民主”为名的各种侵害时,要有有效的对抗措施。例如,在本文开始所提及的居委会自治、村委会自治等民主自治中所涉及的物权的处分、人身自由等,实际上应当是民主的禁区。类似于这些权利,一旦遭到侵害,无论是通过行政权力还是司法权都可以得到有效的救济。

            ①[美]汉密尔顿:《联邦党人文集》,商务印书馆1995年版,第76页。

            ②王炎等:《宪政主义与现代国家》,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3年版,第53页。

            ③崔军:《避免“致命的自负”的途径》,《法学理论前沿》第三卷,科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05页。

            (三)通过民主达到善治需要实践过程

            良好的民主社会必然有一个产生、发展和成熟的过程,特别是对于我们这个经过两千年儒家人治思想熏陶和长期计划经济体制的国家,实现科学的民主绝非一蹴而就的。一个国家的民主法治意识,只有经过历史的反复锤炼,经过人们深刻的体验与认识,才能是真实的。这个过程往往是曲折与复杂的,甚至存在反复或矫枉过正的可能。对此,我们要有充分的思想认识。一方面,对于正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中国来说,“退”是无路可走的,只有坚持科学的民主法治观念,才能建设成真正和谐公正的社会,出路就在于发挥民主的积极效用,克服其局限性。另一方面,发扬传统与借鉴国外的经验也是少走民主弯路的有效途径。对于经济比较落后、民主文化不够发达的地区开展民主自治,应当注重自上而下的指导与教诲,禁止“金钱贿选”式的民主,引导传统的宗族势力、利益群体向理性民主转化。同时,我们要充分汲取国外民主的经验,特别是要注重分析与传统儒家文化相近的国家和地区民主进程的得失,从中领悟民主法治的真谛。

            (作者系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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