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行这些年,宝石姐时常会听到一些朋友诟病保险公司的理赔
甚至有朋友觉得“保险公司会在出险时故意刁难,从而拒赔”
宝石姐在这里说句公道话:
实际上只要满足理赔条件,保险公司都会在审核后按流程理赔的

每家保险公司都会公布理赔获赔率:
🔺2017年,同方全球人寿公布的理赔获赔率是99%,理赔时效平均为2.3天
🔺2017年,平安人寿的理赔获赔率98%,一日结案率是94.7%
算是给参保人定心丸,但这些并不足以成为“新闻”;反而拒赔的新闻,才够吸引眼球

翻开保险公司发展的历史,为了树立诚信的形象,保险公司也做出过不少努力
尤其是1848年英国伦敦寿险公司出售的产品中首次应用了不可抗辩条款
——就是指,保险合同一旦生效,超过一定时期之后,保险公司不能找理由拒绝赔付

该条款被其他国家纷纷仿效,我们国家保险合同中就有【两年不可抗辩条款】
咱们今天就来聊聊:既然有“两年不可抗辩条款”,是否可以不“如实告知”?
1、什么是【两年不可抗辩条款】
2、相关案例分析
3、提前划重点:一定一定要如实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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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年不可抗辩条款
老规矩,先看相关法律条款
《保险法》第十六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
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说人话就是,
🔺投保前,一定要如实告知
🔺无论是投保人故意不告知还是因重大过失而没有如实告知,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如果保险公司得知有解除事由,但在30日内不解除合同,以后就不能解除
🔺超过两年后,保险公司不能解除合同

如果未如实告知,又分成下面3种情况
①故意不告知的,不赔也不退保费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②重大过失导致的,不赔但退保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③如果是保险公司的责任,必须赔
如果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存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还同意承保,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补充两点:
🔺对于2009年10月1日前生效的合同,计算两年的时间是从2009年10月1日起计算
🔺不可抗辩止期以被保险人出险日为准
也就是说,如果两年内出险,即使熬到两年后才申请理赔,还是会以出险的时间来确定是否适用不可抗辩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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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解析
姐找了两个相关案例,给大家参考
案例一:最终获得理赔
🔺案件回顾:
2011年5月9日,曲某向保险公司投保万能险,保额12万,附加重大疾病提前给付保险,保额10万,附加住院费用保险
2013年3月,曲某因胃癌住院并手术;出院后,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
2013年5月22日保险公司拒绝赔付
曲某与保险公司交涉未果,提起诉讼
🔺拒赔理由:曲某入院时提到自己患有糖尿病十多年时间,而投保时,曲某未向保险公司如实告知曾患病的情况,因此拒绝赔付
🔺案件解析:
①根据“两年不可抗辩”条款,曲某2011年5月9日投保,保险公司拒赔是2013年5月22日,已超过两年,不得解除合同
②曲某病历中提到:患有糖尿病13年,此处系医生的书写,并未提出直接的诊断报告,不能证明曲某投保前确实存在糖尿病
③曲某因“胃癌”申请赔付,与保险公司拒付的的理由“糖尿病”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判决结果:曲某胜诉,保险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一次性给付曲某保险金10.6万元,主险合同继续有效
案例二:依法拒赔
🔺案件回顾:
2009年1月,王某向保险公司购买了分红险,附加重大疾病保险,共8份
2013年初,王某因病申请理赔
2013年1月25日,保险公司决定解除合同,拒绝理赔
王某以“两年不可抗辩条款”向法院起诉
🔺拒赔理由:王某在投保前已确诊为尿毒症,且健康告知中未如实告知,因此拒赔
🔺案件解析:
姐翻阅了这个案件的相关资料,发现王某早在2007年已确诊为“尿毒症”,在2009年投保时未如实告知,隐瞒病情投保后,于2013年申请理赔;虽然已超过两年,但保险公司核实到王某初次诊断疾病时间是2007年,在保单生效前,不仅不理赔,合同也会被解除
列举两点关键性证据供大家参考:
①保险公司核实到王某的就诊记录如下
② 王某投保时,相关健康告知内容:
🅰 最近五年是否或正在接受诊疗,手术、住院、药物治疗
🅱 是否曾患有曾有下列症状、曾被告知患有下列疾病或因此接受治疗:“肾炎、肾病综合症、肾功能异常、尿毒症……”
王某均选择为"否"
所以,我们可以看到:
①王某投保前已患有尿毒症,且5年内有接受治疗记录,但在健康告知保险公司询问到相关内容时,未如实告知
②保险责任规定为合同成立后初次被诊断的疾病,但王某2007年已诊断为尿毒症
③也许有朋友会提到,也许王某在投保时忘记告知了,并且申请理赔时合同生效已超过两年,符合“两年不可抗辩条款”;但王某2012年的医疗资料中提到其2年前(2010年)已经是尿毒症,所以,即使确诊的最早时间是2010年,距离2009年10月1日也是在生效2年内,保险公司可以依法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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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姐一直jio得,保险公司是商业机构,而不是慈善机构,商业机构应该公平公正,所以杰青们大可不必谈“保”色变,也不必担心保险公司会故意找理由拒赔,因为没有任何一家保险公司是靠拒赔去赚钱的,恶意拒赔只会让保险公司造成更加负面的影响
保费的定价原则是建立在健康的基本上,若投保前健康有异常,投保时又故意不如实告知,导致保险正常承保,后期还理赔,这样会对健康、如实告知客户不公平,对吧
所以,我们今天的结论就是:
🔺保险公司询问的一定要如实告知,没有询问则没有告知义务
🔺两年不可抗辩条款,是对我们投保人非常有利的条款,但并不是带病投保的'"法宝“,一切基于诚信、合法的基础
🔺两年不可抗辩条款,也不是说熬过两年就万事大吉,要以出险时间来确定
🔺如果在投保时存在故意隐瞒、不如实告知,就要自觉承担可能带来的后果:可能会因为未如实告知被保险公司拒赔
🔺如果并不是我们刻意隐瞒病情、不如实告知,一定要留足有利的证据在手上,如果证明责任在保险公司身上,一般能获得理赔
🔺如果确实不是我们的锅,那就一定要起诉,起诉,起诉;遇到困难,记得来回来找你宝石姐和姐夫一起想办法
保 时 睫
姐的心愿是投保安心、理赔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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