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和建筑那些事(二)
其实,房地产不是怪物,它对中国有贡献,起码拉动了几万万亿的经济高速流动,几亿人从无房到有房,从无产到有产;更是拉动和推高地方经济与GDP的‘’神器‘’,使地方政府寄于其无限的希望。由此,自新世纪起就成了招商引资的首选项目。而房地产不仅成长在国内,而且引进容易;不仅“成本‘’小,而且“成绩”立竿见影,这就是一些地方奋不顾身、拼着老命也要干的“事业”。
2001年,我在武汉,有幸接触到第一家“房地产开发商‘’,据我了解,“开发公司”所有人员一共四人。两个合作伙伴,一位姓李,一位姓郭,一位会计,一位技术员,会计是李老板的老婆。郭姓老板据说是与当时一位已调离的省级领导有点关系,拿到的地盘位于武昌最繁华的江边。
一天,我的领导找到我,说:去年(2000年)没干成的那个项目又来找我了。我问了详细情况后告诉他:去干吧,今年干绝对行。
领导:为什么?
我:去年那个地方我去了解了,地段太小,无施工场地,施工太危险了,而且甲方无实力,已有一家进场的施工单位半途退了场。今年换了“开发商”,且临江大道马上改造扩宽,原来的地段已变成了临街位置,机不可失。
领导:合同我已经草签了,甲方要求马上进场。
经过我的了解,合同条件很是苛刻,要求带(借)资给予“开发公司”开办费,垫资到结构封顶,且付款时间在房子售后才有着落。我认为带(借)资、垫资问题不大,只是付款方面有很大风险。于是,我将草签的合同经过认真阅读,不放过一个‘’可疑‘’条款。经过慎重考虑,将其中付款条件改为:如到期不能按约定付款,乙方有权利参与售楼,并划拔与工程款同等价值的房源给乙方,自行售卖。条件是甲方配合办理所需资料,乙方能够顺利拿到售房款,直至履约完成。
其实,我提出的修改合同条款的要求不过分。明眼人一看,“开发商”是一个典型的皮包公司,挖下这个“坑”,只是看你有没有胆量与其“较量”,这种较量一定是要使双方共赢才有可能,如果谁想“坑”谁,那不可能,其结果总是先想“坑”别人的人,反被别人“坑”。
事实证明了我的“决策”是对的,“开发商”很“无奈”的接受了这个条款的修改。其结果果真是双赢,皆大欢喜。
你想呀,黄金地段,寸土寸金,武汉的江、武汉的水,又临江而居,抬头能见黄鹤楼,放眼满是江帆游。果然,房子在建阶段,售楼部门庭若市,“生意”红火;结构还未封顶,已经售罄。“开发商”坐地收钱,个个眉开眼笑;我们也不闲着,该拿的进度款一一收入囊中。当然,在辛苦的背后和险些成“坑”的面前,扼住“诚信”底线是必不可少的。2019.4.12.
房地产和建筑那些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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