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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全过程咨询管理委托合同内容的一些思考

工程全过程咨询管理委托合同内容的一些思考

作者: 露醉 | 来源:发表于2020-08-22 19:51 被阅读0次

    工程全过程咨询服务模式虽然已经宣传了很多年,具体推行实施也已经好几年了,但,有些地区行业市场成熟度还不够,相关的法律、法规也不健全,对工程全过程咨询服务单位的责、权、利划分不够细,往往是授权不够而责任无限大,造成工程全过程咨询单位风险难以承受。所以,在商签工程全过程咨询委托合同时,需要留意责、权、利的平衡,合理地规避不可控风险,合理地保护自身利益。特别是“合同”专用条款的商签。

    本人觉得在工程全过程咨询委托合同商签过程中需要重点留意一些合同内容条款的设置:

    1

    分清主办、协办及合办——虽然是工程全过程咨询服务模式,但,凡事还是有个轻重、难易、主次之分。为了投资建设项目能够按照预定思路、先后顺序及时间节点顺利实施,需要在“合同”商签过程中预先整合委托方和受托方的优质资源,发挥地方资源、专业资源、自然资源等特别优质的资源高效推进项目。比如:项目启动阶段、报批报建阶段“合同”约定以建设单位主办,工程咨询单位协办就比较好,这样既能够发挥建设单位在当地的地方资源,特别是人脉资源,又能够发挥工程咨询单位的专业资源,相辅相成、相得益彰。分清了主办、协办及合办,也能够划分和明确委托方和受托方的责、权、利,防止投资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互相推诿、相互扯皮、推卸责任,造成项目实施推进困难,可能造成项目实施长时间延后,也可能会引起连锁反应及索赔。“合同”约定合办事项后,还需要明确组织、牵头的完成单位,否则,可能会发生谁都管谁也不负责任的现象,同样可能会得不偿失。

    2

    项目启动及报批报建阶段的手续办理——项目启动及报批报建阶段的各种建设手续办理宜在“合同”条款里面约定工程咨询单位为协办单位,建设单位为主办单位。主要原因有:建设单位在当地有比较优质的地方资源,也熟悉当地的办事流程,特别是人脉资源,建设单位好办事、能办事、快办事;项目启动及报批报建阶段相关对接办事单位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等要求,一般只认可建设单位,不接受工程咨询单位,而且会要求建设单位书面授权办事接洽人员;办事过程中可能要花费费用,工程咨询单位难以列支;如果“合同”约定工程咨询单位主办,可能办事效率较低,项目实施进度风险可能加大,不利于投资建设项目实施前期工作的快速推进。

    3

    设置免责条款——工程全过程咨询委托合同内容里面往往缺少免责条款,需要双方协商补充。比如发生以下情况造成投资建设项目实施进度延后,“合同”约定工程咨询单位免责比较好:建设单位自身办事流程多,效率低下;不可抗力因素,如地震、台风、暴雨洪灾等;突发疫情放假或者隔离;办事人员遇到意外或出差,暂停服务业务;军事演习、防空演习等等。工程全过程咨询单位通过合理地设置和商签免责条款,科学地规避责任,可以预防自身风险加大和风险不可控。

    4

    “合同”约定工作程序、检查考核机制、管理用表——在工程全过程咨询管理过程中,工程咨询单位往往缺乏抓手和管控手段,如果在工程全过程咨询委托合同里面事先设置商签了工作程序、检查考核机制、管理用表等等,工程咨询单位在项目实施的各阶段就有章可寻、有据可查、有规可依,在日常具体的工作中可以增加很多方法、措施和手段,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管控力度和效率就可能大大地提高。

    5

    工程全过程咨询委托合同的支付方式方面——“合同”约定的支付方式中,平常我们看到的有:按照项目实施进展或者部位设置支付节点和支付百分比的支付方式;按照完成投资额的百分比设置支付节点和支付百分比的支付方式;按照服务总期限设置分时间段的支付节点和百分比的支付方式等等。前两种支付方式看起来公平合理,但,对工程咨询单位有比较多的弊端和隐患,这些弊端和隐患主要有:工程咨询单位前期垫资量比较大,容易造成资金时间机会成本的损失和自身财务的压力;如果项目实施进度拖延,容易扯皮且回款困难,建设单位往往以此难为甚至要挟工程咨询单位;还可能出现工程咨询单位服务期满,经委托方和被委托方协商一致同意撤场,造成工程咨询单位服务期满撤场,而投资建设项目还在进行,剩余工程咨询费用不好回款;按照完成投资额的百分比设置支付节点和支付百分比的支付方式,对于实施标段和施工单位多的项目,支付依据的收集和提供缺乏直接依据,也可能造成回款比较困难且容易扯皮。这样分析看来,还是第三种按照服务总期限分时间段设置支付节点及支付百分比的支付方式比较好。

    6

    不宜设置大包干、无期限“合同”——因为一个一般的投资建设项目从项目启动到报批报建,再到竣工交付需要3~5年时间,建设周期长的甚至要10年以上,不确定因素太多,服务期限很难把控得住,一般都会不同程度地延期实施。如果把工程全过程咨询管理委托合同签订成大包干、无期限合同,潜在的风险和损失不可估量,可能难以承受。当然,想把投资建设项目全过程咨询管理委托合同设置成开口式的固定期限的“合同”当然好了,但,往往说起来容易做起来难,特别是公开招投标项目的工程全过程咨询委托合同。

    以上几点是本人近几年对工程全过程咨询委托合同的一些初步的经验总结和思考,编写出来供朋友们探讨参考,欢迎提出宝贵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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