斯宾塞《伦理学:道德的进化》【上】
在斯宾塞看来、工业改造问题的分量是相当重的,因此,在《伦理学系期》(1893)一书里,他又用大量的篇幅讨论了这个问题,斯宾塞坦言:“这是我毕生使命的最后一部分……我之前完成的仅仅是该部分的前期准条。”
在维多利亚时代【一般被认为是1837年至1901年,是英国工业革命的顶点时期,也是大英帝国经济文化的全盛时期,这个时代还以祟尚道德修养和谦虚礼貌而著称。维多利亚时代中期,英国达到强盛的顶峰。】中期,他同周围人一样,对道德问题极其严肃。
因此,在找寻一个全新而又符合自然的伦理标准,从而替代传统道德准则时,新宾塞尤为敏感。
“所谓的正当行为对人有一种超自然的约束力,但这种约束力在遭遇抵抗时,一种自然的约束力便会取而代之。在先发制人方面,自然的约束力一点都不逊于前者,而且影响面更广。”
而新的道德规范必须以生物学为基础。
“对生物进化论的接受决定着某些伦理概念。”
1893年,赫胥黎在牛津罗马尼斯讲坛上提出,不能用生物学来指导伦理道德,“大自然血淋淋,四处尖牙利爪”(丁尼生语)赞美的是野蛮和狡诈,不是爱和正义。
但斯宾塞认为,一个无力经受自然选择和生存竞争考验的道德准则注定是纸上谈兵、百无一用。
行为与其他任何事物一样,可以分为“善”或“恶”,判断标准应是该行为是否符合人生目的;“最高级行为之下的生命是最长寿、最宽广、最完满的”,或者用进化公式的话来说,一种行为如果能使个人或集体在面对各种不同目的时更为协调统一,该行为便是道德的。
其实,道德就像艺术一样,是对多样化的统一;人达到最高发展阶段时,便能够将生命最广泛的多样性、复杂性和完满性统一于一身。
但是,这一道德定义必然是模糊不清的,因为不论何时何地。变数最大的莫过于人类为符合人生目的而形成的种种具体行为要求、以及相应的善的具体内容。
确实,自然选择会将快乐赋予某些使人长寿的奢侈行为,这些行为方式便因此而被贴上“善”的标签。
在纷繁复杂的现代生活里,特殊情况层出不穷,但总的来说,快乐意味着生物学上有用的活动,痛苦意味着生物学上有害的活动。
但是,在该原则的广泛框架下,我们可以发现各种各样可怕的善。
在西方被视为道德的行为,世界上总可以找到那么一个地方视其为不道德;不论是一夫多妻,还是自杀、对同胞的谋杀,甚至杀父弑母,总有这个或那个民族将其奉为崇高道德,并加以称颂。
在斐济,酋长去世以后,他们的妻子要被活活勒死,她们认为这是一项神圣的义务。
当地一名妇女曾被威廉救走,但“晚上,她又逃走了。她游到河对岸,来到乡亲们面前,坚持要献出自己的生命。而之前,这位妇女因‘一时软弱’,勉强同意了豁免处死的决定"。
威尔克斯提到过这样一位妇女:她被人救出后反而指责其救命恩人“伤害”自己,并从此对他怀有深仇大恨。
利文斯敦说,他在赞比西河畔同马可鲁鲁妇女聊天,当她们听说在英国,男人只有一位妻子时,她们相当震惊,因为在当地,仅拥有一位妻子的男人是不会“受到尊敬”的。
在赤道非洲也是如此。
据里德的说法,“如果一名男子结婚了,他的妻子便会认为他还能养一个,因此会恳求他再娶一名女子,如果该男子拒绝,他的妻子便会称他‘小气鬼’。
有人认为,人人生来都有一种道德感,告诉人们什么是对、什么是错。
但显而易见,上述事实与这一观点大相径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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