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国藩早年在京城做官时,十分痛恨贪官污吏。但当他自己掌握地方大权时,却又不得不对这些事情做出一定程度的让步。
01 睁一只眼闭一只眼
他在家书中多次提到黄冕这个人。黄冕很有才能,但也有贪财的毛病,特别是黄冕在办东征局时,经常为自己聚敛钱财,这一点曾国藩是知道的,否则黄冕也不会这样大胆妄为。
其实不只东征局存在这种现象,湘军兴起之后,所有相关的机构都有着同样的情况。例如安排私人、贪污受贿、滥保亲信等等。
这些弊端与当时的社会制度和社会风气有关,但也与人与生俱来的私欲脱不开关系。
曾国藩深知“水至清则无鱼”的道理,想要利用这些人为自己做事,就不得不对他们的行为睁一只眼闭一只眼。
这虽然与曾国藩做人的原则有所相悖,但有些时候也是无能为力的事情。
02 公银做私用宜少
一个地方出了一位握有大权的人物,当地的人都想借此人的权力为家乡办点事情。
这种想法,似乎被看做是天经地义的,向有权者提出这个要求时也理直气壮、理所当然,不认为是在图个人之私,而是在谋众人之利。
在《致澄弟·公银做私用宜少》中,曾国藩谈到了家乡修建桥梁的事。
曾国藩的家乡修建了一座名叫团山嘴的桥梁,因为贫困,地方上拿不出钱,于是请湘军中的本籍将领捐助。
曾国荃捐了一大笔银子,但曾国藩只拿出二百两银子。曾国藩的理由是,不能拿公款作为私用。
他对此解释说,我们这些人捐的银子都是军营里的公款。“为私家固宜少,即公事义举亦宜少。”从这个公款里拿钱给自己家乡用,即便是作公益,也应该少用。
他认为家乡的公事就类似于自己的私事,如果要捐款也只能从自己的俸禄中拿出钱来,而不能用军营中的公款。
当时湘军带兵将领的银子公私不分,在支出官兵饷银以及其他开支外,剩余的都可以由本人私用,若本人私用过大,则必然影响公用部分,所以克扣军饷便屡见不鲜。
有权者大多也乐意为之,也以为是在谋众人之利而不是图个人之私。
“公私虽微有别,其由营搬银回湘乡则一耳。身家自奉固宜少,戚友馈赠亦宜少。人己虽微有别,其以公银作私用则一耳。”
曾国藩有一个清醒的认识:为私家也好,为公事义举也好,虽然公私两者略有区别,但是把军营里的银子运回湘乡,其性质是一样的。
例如一个知县,掌握着一个县的财产大权,他必须用这些钱来为当地百姓谋福利,而不能用这些银子造福自己的家乡,否则就会侵害当地百姓的利益。
而一个巡抚,掌握着全省的财政大权,那么他就应该为全省人民服务,如果用省里的银子拨给家乡,那么就损害了全省百姓的利益。
曾国藩只拿出二百两银子,或许会令湘乡县衙门失望。究其实,二百两公款都不应出,要出只能从自己的俸禄里拿出。
曾国藩虽然并不是一尘不染的圣人,但是他有这种不能假公济私的思想,还是十分值得崇敬的。
03 散财最忌有名
同治七年七月,曾国藩被调任为直隶总督,十二月到京城觐见。曾国藩自从咸丰二年到地方做官之后,这是第一次重回京城,心里感慨万千。
这十几年中,他历经坎坷,成就了一世功名和大业,与此同时,他自己也已成了一个垂暮老人。
在京城的这段时间,曾国藩与曾经同朝做官的大臣们见了面,还受到了两宫太后和同治皇帝的召见。
同治八年正月二十,曾国藩离开京城到永定河巡视,在查看河堤的过程中,他写下了《谕纪泽·散财最忌有名》这封家书。
曾国藩在信中说,自己送给来自三江两湖五省的在京官员一共一万四千多金。
三江即江苏、江西和安徽,两湖是湖南和湖北。曾国藩身为两江总督,三江正是在他的管辖之下,因此这三个省的官员都沾了光。而曾国藩是湖南人,因此自然要馈赠老乡。
为什么还要馈赠湖北的官员呢?原来在雍正皇帝之前,湖南、湖北共同举办乡试,考点设在武昌,两湖之间因此建立了同乡之谊。后来虽然考试地点分开了,但这种情谊却延续了下来。祖籍湖南和湖北的官员们互称大同乡,而同为湖南籍的官员则互称小同乡。
由于曾国藩是奉召进京,因此他所说的这种“别敬”以及他去北京的路费和其他花销,都是可以从公款上出的,通常是从罚款所得的缉私经费上开支。清官会将这笔收入用于公事,而贪官则会将这些钱私吞。
在信中,曾国藩说:“凡散财最忌有名,总不可使一人知(一有名便有许多窒碍,或捏作善后局之零用,或留作报销局之部费,不可捐为善举费)余生平以享大名为忧,若清廉之名尤恐折福也。”
曾国藩叮嘱家人不要从中拿任何钱作为私用,剩下的钱都要散发给他人,同时不要张扬,更不要认为这是在做善事。
曾国藩认为这笔钱并不是他的私有财产,如果传播出去,他就会落得一个“乐善好施”的不实之名。
他认为自己的名声已经很大了,如果再加上这样的虚名,反而是值得忧虑的。
曾国藩对名利的淡泊和看待,值得我们现代人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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