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论市场经济主体“平等”地位

作者: 老卢庸观 | 来源:发表于2018-11-29 18:56 被阅读85次

    市场经济的核心要义之一是平等,因为只有平等主体之间的交易才可能自由、公平、诚信。

    虽说并无绝对平等,但相对平等的发展环境也已令市场主体心向往之了。

    因为,在那里,他们可以得到保护,获取尊重,赢得发展的自由。

    不过,想要平等,却也不容易。

    在我国,平等而言,至少包括三方面,即国外企业与国内企业的平等、所有制的平等与城乡之间的平等。

    首先,国外企业和国内企业的平等,建国以来,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我们是走了一段路之后才做到的。

    上世纪八九十年代,改革开放初期,为吸引外商来华投资,我国对早期来华投资外企给予了“超国民待遇”,不仅有土地、税收优惠,还有各级政府的热情。IBM、壳牌、大众、英特尔、肯德基、摩托罗拉、宝洁、麦当劳、微软等外企就是在这样的大环境下,在神州大地粉墨登场的。

    1986年,国务院公布的《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以及各地政府制定的鼓励外商投资优惠政策便是那个时代的见证。

    直到2007年3月通过、2008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税法》出台,外商来华投资的税收“超国民待遇”优惠政策才寿终正寝,实现了国内企业与外企的待遇平等。

    概算下,从1986年到2007年,与国内企业相比,外企这种“不平等”超国民待遇足足享用了二十年之久。

    这虽然是一个一穷二白人口大国搞对外开放的探索发展对价,但其存在、存在时间之长,也足以说明市场经济主体地位“平等”的来之不易了。

    其次,所有制的平等,也就是国内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的市场主体地位平等。

    这是一件很复杂的事情,只能说下概况。

    国有企业,财产性质属于公有,但却又要以平等主体身份参与市场竞争,公有身份、市场化运作的自我矛盾比较突出。事实上,除了必要的垄断经营,国有企业在拿地、融资、获取优惠政策等方面的成本低于民营企业,早已不是秘密了。

    今年11月,中央民营企业座谈会就明确提到了制约民营企业发展的困难——在平等保护产权、平等参与市场竞争、平等使用生产要素等方面还有很大差距,等等。

    由此可见,改革开放40年,贡献50%以上税收、60%以上GDP、70%以上技术创新成果、80%以上城镇劳动就业、90%以上企业数量的民营企业,想获得所有制平等,也非易事,至今仍未完全实现。

    最后,城乡之间的平等。

    城市繁华,什么都有,农村有什么呢?

    农村最值钱的主要是房屋和土地,这是农村地区最主要的财产或者经济要素了,因为中青年劳动力大多通过升学、从军、打工,走出了农村。

    就农村房屋和土地而言,国家法律有规定,属于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不是私人产权,无法进入市场交易变现,无法抵押融资获取发展资金,即便宅基地也不可以。

    全国大多数地区的农村土地,在现行法律框架下,要么为了社会公共利益被政府直接征用,要么因为县改市、县改区而被城市化、国有化后征用,要么通过村庄土地整备与占补平衡机制出卖建设用地指标,才能获取收益。大多数情况下,由于农村土地不能与国有土地一般直接进入土地市场,必须走政府征用程序,而被拿走了大部分土地收益。这部分收益有多大,我在之前的文章《建立“同地同权同价”城乡统一土地市场,早日实现乡村振兴》提到过,“从1999年至2015年,全国土地出让收入总额约27.29万亿元,年均1.6万亿元。土地财政依然是地方政府全口径财政收入的半壁江山。”

    这种城乡土地不“同地、同权、同价”的现实,告诉我们,我国长期以来的城乡二元结构制度安排依然存在,国家发展依然没能完全脱离牺牲农村地区、农民利益的轨道。

    而土地这一重要经济要素,在市场中地位的不平等,也必然导致城乡市场主体地位的不平等,比如在融资便利度、融资成本等方面,使得农村地区的繁荣发展缺乏内部强大资金的支持。

    改革开放四十周年后的今天,回顾过去,展望未来,我国市场经济的平等问题的解决已取得巨大进展,同时其存在的不足也在党政商学各界广泛而深入地探讨下日益清晰。

    近年来,为加快经济动能深度转换步伐,国家与地方在用地、用电、降低税费、放宽市场准入等方面出台了不少有利于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农村地区土地确权等改革也快速推进,国家五部委推出的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也通过约束公权力的抽象行政行为,进一步界定了政府与市场边界。照这趋势发展下去,相信在不久的将来,维护市场主体平等地位的相关举措也会逐步得到完善的。

    这是“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与法治市场经济建设等大政方针的题中应有之义。

    (完结)

    封面图片来自网络。

    参考:江平《私权的呐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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