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鸿茅药酒事件持续升级,社会各界、公众媒体对此事都表现出了高度的关注,主流媒体和自媒体平台的报道铺天盖地。和往年上百亿的电视广告投放成本相比,这次的广告完全是免费的,只可惜是负面报道。
2018年4月17日,人民日报第五版(人民时评)《药品广告应杜绝虚假包装》。新华社《穿越大半个中国来抓你?三问鸿茅药酒事件》。各大主流媒体纷纷报道,广告乱象为何屡禁不止,虚假宣传为何愈演愈烈。
首先让我们看看鸿茅药酒事件的始末。
2017年12月19日,中南大学麻醉学专业硕士毕业生谭秦东医生在美篇APP上发布一篇文章,题目是《中国神酒“鸿毛药酒”,来自天堂的毒药》,阅读量仅为2241。
2017年12月27日,凉城县公安局接到内蒙古鸿茅国药股份有限公司委托员工木某报案,称2017年12月期间,在互联网上发现有多家公众号对其公司的产品“鸿茅药酒”进行恶意抹黑,甚至宣称鸿茅药酒是“毒药”大肆传播不实言论,传播虚假消息,误导广大读者和患者。
2018年1月11日,内蒙古自治区凉城县公安局以涉嫌损害公司信誉、商品声誉罪,将谭秦东从广州的家中带走,次日谭秦东被刑事拘留。1月25日,经凉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谭秦东。
2018年3月13日,凉城县公安局作出《起诉意见书》称,依法侦查查明:谭庆东在微信群连续转发“毒药”一文10次左右,网站点击量2075次,美篇APP有三次访问,微信好友有250次访问、微信群有849次访问、朋友圈有720次访问、其他访问253次、被分享120次。
2018年4月13日19点39分,成都商报旗下红星新闻首次对此事进行了报道。随后,医务界、媒体和公众都对此事保持了密切的关注和质疑,引起了社的强烈反响。
2018年4月16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新闻发言人就鸿茅药酒有关情况回答记者提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其有关规定,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要求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落实属地监管责任,严格药品广告审批,加大监督检查,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
2018年4月16日,中国医师协会法律事务部表示愿意为谭秦东提供法律援助。
2018年4月17日,人民日报:药品广告应杜绝虚假包装。
2018年4月17日,内蒙古检察院:鸿茅药酒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令凉城县人民检察院:将该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并变更强制措施。
2018年4月17日,公安部回应“鸿茅药酒”事件。针对近期媒体高度关注的“鸿茅药酒”事件,公安部高度重视,立即启动相关执法监督程序,已责成内蒙古公安机关依法开展核查工作,加强执法监督,确保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依法办理,相关工作正在抓紧依法推进中。
2018年4月17日下午,谭秦东的辩护律师胡定锋接到检察院通知称,可以办取保候审手续,把人接走。
鸿茅药酒每年上百亿的电视广告投放被称为医药广告界的“天王”,“鸿茅药酒,每天两口”成为一句普罗大众耳熟能详的广告语。江苏、辽宁、山西、湖北等25个省市级食药监部门都曾通报其广告违法,据不完全统计,违法次数达2600多次,被暂停销售数十次。而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鸿茅药酒有关事宜的通知》中第一条就是“责成该企业对近五年来各地监管部门处罚其虚假广告的原因及问题对社会作出解释”,鸿茅药酒这种夸大药品疗效和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做法应该受到严厉的惩处。
虚假宣传行为是指经营者利用媒介途径或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规定,虚假宣传分两类:经营者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经营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如帮助他人进行刷单、炒信、删除差评、虚构交易、虚假荣誉等行为以及“网络水军”等不法经营者都将受到严厉处罚。虚假宣传需承担相应的民事和行政责任,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关于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的责任:
1.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
2.广告经营者、发布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广告经营者、发布者设计、制作、发布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4.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经典真题】
1.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下列哪些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2010-01-67,多)
A、甲企业将所产袋装牛奶标注的生产日期延后了两天
B、乙企业举办抽奖式有奖销售,最高奖为5,000元购物券,并规定用购物券购物满1,000元的可再获一次抽奖机会
C、丙企业规定,销售一台电脑给中间人5%佣金,可不入账
D、丁企业为清偿债务,按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答案解析】A项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9条规定的虚假宣传行为,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也损害了其他经营者的利益,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当选;B项法律规定,只要每次销售活动的抽奖最高金额没有超过5000元,就不构成不正当有奖销售,不选;C项属于商业贿赂,应选;D项丁企业为清偿债务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不属于低价倾销行为。(本题答案:A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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