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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事理、情理——又一场全民大讨论的得与失

法理、事理、情理——又一场全民大讨论的得与失

作者: 陸鋒 | 来源:发表于2017-03-26 23:15 被阅读0次

    于案,又可称“刺死辱母者”案,近来发酵之势愈演愈烈(有兴趣可自行百度若干代表作)。有人问我怎么看,有罪无罪?我竟然一时语塞,因为好像在这个问题上,有点和大家想的不是一个方向。

    私权救济的边界

    这是我想到的第一个问题。从法理的角度说,公权救济的公正性、正义性远高于私权救济,而同时如果公权无法履行救济义务时,那么私权救济就是应当被许可的。但是,再进一步说,私权在实行救济行为时,不能超过必要限度。比如,刑法老师经常讲的一个故事,一个小偷扒窃了你的钱包,你打电话报警已经来不及,于是自己上去抓住了他,拿回了钱包。但如果你还捅死了他,那么就超出了必要限度。

    于案中,其实有两个私权与公权的问题。一个是讨债人,别人欠了钱,可以通过司法途径解决。但有人要说了,哪儿那么容易对吧?于是上门讨债就天经地义了,上点手段也没什么了。既然是这样的思维,那打死讨债者又何错之有?正如一个朋友评论到,当你掏出了JB,我还和你谈个JB?话糙理不糙。

    但是,别忙。再反过来想想。如果其他讨债者因为于动了刀,反过来杀了于,或者讨债者的家属,因为亲友死了,于是反过来杀了于,是不是也可以?既然你要玩刀,那索性大家一起玩刀。你杀四个,我来八个。

    所以,在私权救济不存在有效边界时,讨论一个人有罪无罪就是一个伪命题。这与煽情无关,与汉文帝、大隐溪等等编纂的典故无关,只与法理有关。那么边界在哪里?

    防卫的正当性

    姑且不论本案中是否存在正当防卫的问题,这是法官的工作,单单就正当防卫这个命题本身,其实也有话要说。事实上,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正当防卫的法理逻辑、法条设计,都与千差万别的事实状态是脱节的。因为一个犯罪现场中,除了物证、人证,还有很多东西是无法收集的,比如:愤怒、悲伤、恐惧、怀疑,还有爱。而这些,恰恰是评判防卫不可或缺的要素。

    法理中,我们常常可以简单以“假想防卫”来说明所谓不存在防卫的必要性。但这一“假想”评判,往往是司法者自己在脱离现场实际时,从书面材料获得的感受,并无法设身处地的感受当事人在当时当下的情绪因素。

    而本案中,却有一个关键词,让这些情绪瞬间被感同身受。这个关键词并不是所谓“极端手段”,而是“母亲”。谁都有妈,我们千百年来以孝为先,所以对自己的母亲,谁都有无法言表的深沉的爱。陈宫临刑时,曾以己母及天下母从而触动曹操,用的就是这种同感。试想,如果把本案中母亲替换成于的姘妇、小三,那么舆论的天平将发生怎样的倾斜?

    防卫的正当性是不能因人而异的,但却不得不因事而异。所以,想用高度概括的法律条文去判断错综复杂的防卫正当性,也并不科学,并不精准。很遗憾,我无法给出科学的、量化的判断标准,但我想,从判例法的角度寻求智慧,也并非不可能。

    本案中,显然无法简单评判不存在防卫的必要性,尤其是在公权救济缺位,对方存在一定程度暴力行为时;但连杀四个人,是否仍在边界范围内?

    事实上,任何一个国家,任何一个时代的法律,都不可能排除私权救济的正当性。只是在法制秩序为第一秩序的法治社会中,选择私权救济的人,必然也必须直面公权的事后评判。

    公权救济的缺位

    本案中,公权救济在债权人讨债时就已经处于缺位状态。在出警后,因怕涉及经济纠纷而二次缺位。那么在一审判决中,公权救济就不缺位了吗?

    公权救济相比私权救济而言,除了救济的最终结果,还必须承担救济合理性的解释义务。比如,鲁智深杀人后,可以什么也不说,也可以只说一句:老子乐意。但公权救济不行,你得拿出让人信服的理由。

    然而这个理由在本案一审判决中,仅寥寥数语,既说明不了有问题,也说明不了没有问题。引用一位前法官的评论“一审判决的事实认定略粗,归纳援引证据时,主观归纳取舍也略偏。引了还款证据,事实认定却没提还款事实,警察离开是到院子里继续查看有点牵强。判决写得短了。”没错,短了。

    一审法官可能根本没有想到本案会引发如此轰动,故而习惯性将本就难以说清的防卫问题进一步没说清楚,一短就短出了问题。

    从法理和事理来说,这是一起当无争议的防卫过当。从情理来说,“母亲”必然站在舆论和道德的制高点。所以,“这到最后,应该是一个量刑问题,不是定性问题”,诚如斯言,只是二审的裁判文书恐怕不那么容易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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