陪审团是否带来真相和公正
公证是不是商品?怎样才能更有效率地达成公正?这几篇都是在讨论民主投票的问题,一人一票的表决能否让我们更接近真理,陪审团制就成了我们关注的问题,因为它是前者的解决方案。
总体说,法庭上审理的案件,可以分成两大类:一种叫抗辩制,是通过正反双方的辩论来厘清事实;另一种叫纠问制,就是专家型的法官,通过不断追问来寻找真相。
大陆法系大部分实施纠问制;英美法系大部分实施抗辩制,陪审团是其的核心。二者哪一个更有效率、更能带来公正,是大家争论的焦点。
这个问题的权威之一图洛克教授,对民主产生的效果,抱有深深的怀疑。他把同样的逻辑和思路,带入到陪审团制上,提出了颠覆传统的观念,但又逻辑井然、令人信服,就是陪审团制往往降低,而不是增加了人们发现真相的几率。
法律经济学界有部权威词典叫《新帕尔格雷夫经济学和法律词典》。其中陪审团这个条目就是由图洛克撰写,而且都是批评的。
特洛克教授说,很多人认为陪审团能帮我们更好地找到真相,在现实生活中,好像这种制度安排很罕见。
每当要做重大决定时,比如大学学那个专业,该不该恋爱,该不该结婚,要不要生孩子等决策,我们怎么做呢?
自己好好思考,找那些最关心、了解我们,而且最有经验的人,帮助我们做出更好的决策。
不会随便跑到大街上找12个人,要求这12人跟我毫无瓜葛,对我要做的事情漠不关心,一无所知,让这12个人坐下来,然后我在他们面前分别阐述正反方观点,让他们投票来参与,甚至我的重大问题。
我不会这么做,但为什么在决定一个人有没有罪,应该坐多长时间牢,这么重大的问题上,我们这样做呢?
哪怕实施陪审团制的国家,在追求真相时,也不会采取陪审团制。比如美国会采用我们习惯的办法,就是找最有经验的人组织一个调查组,取得真相。
我们知道,美国初级法院会完成对事实认证环节,中高级法院只能挑战初级法院审案的程序,没有权利挑战陪审团做出的事实认证。也就是陪审团认定的事实,永远不可推翻。这12个随机普通人,对复杂案件作出的判断,到底有多准确呢?
公证是不是商品?怎样才能更有效率地达成公正?比如著名的辛普森杀妻案。在刑事法庭中,12个陪审团员,10个美籍非洲人,一位是美籍墨西哥人,还有一位白人女人,在这个陪审团黑人比例很高,辛普森也是黑人,被判无罪。
但这件事在民事法庭被判有罪,陪审团员没有黑人,不能说种族倾向对判案结果没有影响。当然还有智力水平,理论上陪审团员是随机的,平均智力应该跟社会平均智力相等。
但事实上,智力水平更高、时间成本也更高的人,有各种办法来逃避当陪审团员的责任。想不当陪审团员很简单,只要表现出适当的偏见就可以了。
这时,陪审团员的平均智力处于社会平均智力之下,往往是那些时间成本比较低,充满好奇,甚至刚获美国国籍想过把瘾,但英语还没有过关,听不懂法庭上复杂抗辩的那些人,做到了陪审团员席上。
很多法庭剧也有这样的情节,就是这样或者那样的证据,不能给陪审团过目,不能作为呈堂证供,就是因为陪审团员智力不高,不能理解复杂问题。
图洛克还做过一个非常经典的假定。假定案件中有一个好人,一个坏人。彼此知道各自情况,但坏人不承认自己是坏人,要到法庭上为自己辩解。
两种司法体系可供选择,一种是抗辩制,一种是纠问制。纠问制下法官说了算,法官的水平高低不等,假定水平高的判案准确性越高,当然收费也越贵。
纠问制中,好人当然愿意多付一些钱为自己辩护,因为多付钱请到的法官就更高级,更能找出真相。而国家政府也希望找到真相,也愿意花一点钱请资深的法官。
只有坏人不愿意花钱,因为这样败露的机会比较大。这时,钱都花在了刀刃上,用来请更资深的法官追求真相上,效率更高。
相反,抗辩制中,坏人也有意愿,多花钱请好律师为自己辩护,在法庭上展开一场精彩的辩论。而律师擅长在陌生人面前表演、操控他们,这些伎俩到有经验的法官那里容易被戳穿。
这时诉讼中花费的资源,一大部分由坏人支付用来搅浑水,整个审判的效率就要低很多。花好多钱得到一场精彩的辩论,用来做电影电视剧的素材,它有娱乐价值,但对追求真相起反作用。
问题:你认为抗辩制更好,还是纠问制更好,为什么?
纠问制更有效。法官应该有专业化分工,细分才能专业化,专业化才能提高质量。
至于纠问制下,法官会不会腐败的问题。腐败的法官要收黑钱,这个消息很容易传出去。现在通过大数据的方法统计法官在判案过程中的规律性,通过这个规律,很容易看出哪个法官是腐败的,不公正的。
公证是不是商品?怎样才能更有效率地达成公正?公共选择过程
公共选择学派最早叫非市场决策理论。当时的经济学家,有个坚定的信念就是,经济学的基本规律不应该仅在市场内适用。只要试用,一定是人基本行为规律的刻画,必定能适用在非市场领域。
于是他们用经济学的分析方法,分析政府体制的行为,宗教领域的行为,在家庭爱情婚姻方面的行为。当然只有应用到这些现象中,才算真正的有用、普适和深刻。
人们选择的理由往往由立场决定
以前我们认为人有不同想法,不同理由就会采取不同行动,而采取什么立场,什么态度、原则、愿望、理由,似乎是外生的,系统之外天然决定的。
但实际上人们,偏好什么理由,强调什么愿望,可能不是事实的原因,而是事实的结果,人们在不同制度下,会自然的喜欢不同理由,不同说法,有不同追求。
管制的结果会和管制的愿望发生偏差
一项政策最后的赢家和输家,往往跟原来的预想不一样。比如美国早期实施一种规定说,商家不能在周末营业。后来有人提出改革建议,说应该周末营业,可以增加收入。
但很多商家反对,图洛克解释说,商店统一周末不营业,顾客会做出预期提前购买,所以营业额并没有下降。但由于周日休息,节约了营业成本,反而利润高了。
因为利润高了,商人会更倾向来这里开店,挤入更多的人利润被分薄了,所以这些地区,利润不比别的地方高了。
这时如果要废除这个规定,就有一些商家营业成本上升,甚至被迫离开,这就是商家反对的原因。
公证是不是商品?怎样才能更有效率地达成公正?选民偏好决定候选人的竞选政纲
过去以为,候选人会追求大众利益,但实际上一个政党要赢得选举,一定是根据选民偏好分布来定制的,投其所好的的政纲。
仔细分辨什么叫大多数人的意愿
边沁曾说,我们改造社会的目标,是追求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但实际上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在逻辑上是不可能的。
因为每当我们追求最大化时,不能同时追求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指标最大化。比如我要你最快的速度来上海,可以做到,就是租架直升飞机。我要你最便宜的价格来上海,可以坐火车。
如果说要选择最快最便宜的方式来上海,那就无所适从了。我们经常会说多快好省,这就让人很困惑,要多就不可能快,要快就不可能好,要好就不可能省。
公证是不是商品?怎样才能更有效率地达成公正?问题:请你谈谈三个礼拜的公共选择学派学习,给你带来最大收获是什么?
首先颠覆了政治家这个概念,由政治家变成了政客。其次一直觉得陪审团制非常美好,现在发现美好只是表面。
最后是一个组织中能活下来的是类似的人,不论你最初是什么样的人。
谢谢欣赏,观点来自《薛兆丰的北大经济学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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