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说“杀墨者非杀人也”,“杀学者非杀人也”,我相信,必定遭到“杀盗非杀人也”的辩护者的拒斥。但是,这三个命题在逻辑上没有任何区别,它们的区别只在于“杀”的对象具有不同的价值,或为正面(墨者、学者),或为负面(盗)。令P和Q分别代表“墨者”和“学者”的种差,它们的定义可以表示为:“墨者就是有P特性的人”,“学者就是有Q特性的人”。根据定义,前两个命题可以分别换为:“杀有P特性的人非杀人也”,“杀有Q特性的人非杀人也”。如上所述,“杀盗非杀人也”可以表示为:“杀有S特性的人非杀人也”。现在我们令X作为指称P、Q、S的元变项,这样就可以把三个命题的形式归结为:“杀有X特性的人非杀人也”。可见,这三个命题具有共同的逻辑形式,拒斥“杀墨者非杀人也”,“杀学者非杀人也”,而认同“杀盗非杀人也”,岂不是自相矛盾?
墨评:如前文所述。杀墨者非杀人。杀学者非杀人。杀盗非杀人。拒斥杀墨者非杀人、拒斥杀学者非杀人而认同杀盗非杀人是否存在矛盾呢?以p特性代表墨者,以q特性代表学者,以s特性代表盗。那么,x特性能够成为p、q、s的元变项么?
我们知道,a只能是a,不能是非a。那么,p只能是p,而不是非p。q只能是q,而不能是非q。s只能是s,不能是非s。x如果是p、q、s的元特性,那么x就必须包括p、q、s的所有特性的集合。也就是说,p要具有q和s的特性,q要具有p和s的特性,s要具有p和q的特性,x才能成为p、q、s的元变项。很显然,根据a只能是a不能是非a的逻辑。p、q、s并不具有元特性x。在杀盗非杀人的逻辑中,所指的是只有杀盗(s特性)才是非杀人的。p和q不具有s特性,所以杀墨者非杀人,杀学者非杀人和杀盗非杀人并不相同,因为墨者学者不等于是盗。
三个命题具有共同的逻辑形式,何以得出截然相反的结论呢?那是因为在逻辑形式中,还要看具体的概念。杀盗指的是处罚盗人。杀人指的是坑害他人。杀盗与杀人是两个概念。有人说盗也是人,所以杀盗是杀人。这就是混淆了概念。我们用p代表杀盗,用q代表杀人。根据杀盗非杀人的逻辑得出p不是q,反过来q不是p也成立。如果说杀盗是杀人的逻辑成立,那么p是q,反过来q是p也将成立。
现在我们将具体概念带去逻辑式中。杀盗不是杀人,杀人不是杀盗,这样的表述是符合逻辑和事实的。杀盗是杀人,杀人是杀盗,这样的表述是不符合逻辑和事实的,因为只有人都是盗,杀盗是杀人的逻辑才成立,显然,我们不能认为每个人都是盗。混淆了杀盗与杀人的概念和逻辑后,会导致盗贼横行,我们每个人不但随时都会被杀而成为理所当然,还没有任何逻辑上的依据制止盗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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