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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卢荣新案看中国法制的进步

从卢荣新案看中国法制的进步

作者: 是小杨同学啊 | 来源:发表于2018-02-06 20:34 被阅读75次

    毫不避讳的讲,中国社会的法制化进程与西方发达国家还存在差距,这一点,中国的法律人、领导人和党都很清楚,也在努力缩小这种差距,依法治国方略的提出,便是最好的证明。

    依法治国自1997年中共十五大上提出至今,已经走过了二十多个春秋,在这期间,我们走了不少弯路,吸取了不少经验和教训,也确确实实在依法治国道路上向前迈了一大步。在这二十多年里,我们根据社会发展实际和我国国情不断修改完善宪法,使我国的根本大法与时俱进,始终保持着生机与活力;二十多年里,我们明确了立法主体,建立了一套完整的立法体系,实实在在实现了人民立法;二十多年里,我们改革完善了司法制度,基本实现了司法独立;二十多年里,我们不断加强对人民权利的保护,发展了公民人权的保护体制,切切实实保护着每一位合法公民的人权。如果说以上的表述是从宏观上肯定了依法治国,给人的感触不够深,那么,接下来的这个案例,一定会让你感受到什么是切实依法治国,什么是切实保障人权。

    自2012年卢荣新案案发至今,六载春秋已悄悄逝去,这六年的艰苦与心酸,只有卢荣新和他的家人明白。一次次的上诉与申诉,他不甘就如此背上黑锅,一次次流泪与辩护,他们不忍心自己的儿子就这样遭人不清不白的非议。

    本是一桩和自己八竿子打不着的命案,却莫名其妙的蒙受不白之冤,本该严格的审判程序,却妄想臆断,匆匆判决,这背后,透露出的是执法者与司法者专业能力欠缺,还是法治意识淡泊?

    对于沙仁村补角寨的恶性奸杀案,当地警方没有经过细致严密侦查,仅凭当天卢荣新行踪不明确和身上有伤为由,对他实行刑拘,并进行多次审问。西双版纳州中院一审对此案开庭审理时仅凭公安机关提供的证据就做出了对卢荣新以故意杀人罪、强奸罪判处死缓的判决。接到判决的时候,卢荣新惊呆了,他实在难以接受这莫大的冤屈,本来心里已没有了希望,但转念一想,不能因为自己身背这受人唾骂的罪名而让家人蒙羞,于是乎,他不停的向狱友和管教诉说自己的清白,并积极的向云南省高院申诉。他一直满怀希望的等待,等待着有一天法律会还自己清白。然而他等到的又是一次希望的破灭。

    2015年4月,高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裁定将此案发回重审。2015年12月,州中院对此案进行了二次审理,并且换了一名法官主审,但审判结果却令人诧异,这次审理仅将强奸已遂改为未遂,仍以故意杀人罪和强奸罪数罪并罚为由,对卢荣新做出了死缓判决,再次听到相同的判决,卢荣新的信念轰然崩塌,本以为这次判决能还给自己清白,然而却还是洗刷不掉这万恶的罪名。想想自己这几年来所蒙之屈,再想想家人因为自己而抬不起头挺不直腰,卢荣新毅然决然的再次上诉。苦心者,天不负,法理昭昭,总会还给无辜者清白。卢荣新的这次上诉,得到了云南省高院汤宁法官的重视,他在办公室内认真审度卢荣新案的卷宗,从表面上看,这份卷宗再合理不过,可认真推敲后却发现,这里面的所有证据都不合情理,DNA的溶水性,关键证物锄头指认时间间隔之长,卢荣新指认犯罪现场的茫然,卢荣新的第八次翻供……这一切的一切,都让汤宁法官觉得,这个案子有冤情。经过严密的梳理,云南省高院梳理出来的疑点证据竟达25处之多,云南省高院对此高度重视,将案件卷宗移交给云南省检察院,并发函要求补强证据。云南省检察院受函后对此案抱以谨慎态度并高度重视,最后发现此案证据补强的焦点就在于死者体内的DNA归属,如采用新技术在死者体内检测出卢荣新的DNA,则证据可以补强。然而检测结果令所有人都吃了一惊,当鉴定专家根据本案实情利用加测Y染色体DNA鉴定技术时,却惊奇的发现,在死者体内除了死者丈夫的DNA外,还有另一个人的DNA,然而这个DNA却不是卢荣新的!这个结果令所有人震惊。为慎重起见,这些物证被送往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其鉴定结果与云南省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结果完全一致。

    2016年7月,省高院,省检察院联合专案组奔赴西双版纳,找到了死者体内另一DNA的所属人,2017年1月6日,卢荣新被当庭无罪释放,审判长还特别提醒卢荣新可申请国家赔偿。至此,卢荣新终得沉冤昭雪。

    从这个案子里,我从云南省高院和检察院的做法中实实在在看到了中国在法治方面的进步,中院的审理十分轻率,但高院的复核是如此的慎重,高院的做法让我看到了中国的刑法司法水平正在与世界先进水平接轨,正在努力的保障人权和程序正义,正在努力缩短冤假错案的翻案时间。司法过程中并不是不允许错误,但是绝对不允许不正视乃至搪塞错误。司法讲求证据,证据必须合法。这是卢荣新案给所有执法者和司法者的启示。

    作为一个法学生,记得法理学老师第一次上课时便给我们讲的是“辛普森杀妻案”,里面给我印象最深的便是程序正义与证据合法,里面有许多证据都足以定辛普森的故意杀人罪,然而皆因获得手段非法而被定为无效证据,这个案子被称为美国法制史上的里程碑。反观今日所述卢荣新案,又何尝不是中国法制史上的里程碑呢?

    依法治国,我们在路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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