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与诉讼,如何选择

作者: 情绪化的大笨蛇 | 来源:发表于2019-01-15 18:56 被阅读3次

    我以我心记真实

    文/情绪化的大笨蛇

    第[201]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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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事人各方在签订合同时,总会碰到争议解决方式的选择问题。争议解决的方式包括调解、仲裁、诉讼三种,而调解的基础是各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在此不必多提。那么,另外两种方式--仲裁和诉讼,有什么区别,签订合同的各方当事人应当如何选择呢?

    一、适用范围

    仲裁分为两种,一种为劳动争议仲裁,一种是商事仲裁。

    劳动争议仲裁解决的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因确认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争议。

    商事仲裁则是前言中提及的各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之时选择的争议解决方式,它解决的是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诉讼,根据主体和案件性质不同,分为民事诉讼、刑事诉讼、行政诉讼。其中,前言中提到的诉讼属于民事诉讼,它解决的是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发生的纠纷。

    二、仲裁与诉讼的区别

    仲裁与诉讼区别很多,在此仅就主要几个方面进行归类整理,以作区分和理解:

    1.适用法律不同

    仲裁适用的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诉讼适用的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2.受理机构不同

    仲裁案件,系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委员会根据地方行政区划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或其他设区的市设立,由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商会统一组建,且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

    诉讼案件,由各级人民法院受理。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我国设立了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且实行级别管辖、地域管辖、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

    3.受理案件的范围不同

    仲裁委员会受理的案件是合同纠纷及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及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不能仲裁。而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除了财产关系及人身关系产生的民事案件之外,还有行政、刑事案件。

    4.受理案件前提不同

    各方当事人约定仲裁方式解决争议,应当由各方自愿签订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而当事人采用诉讼方式解决争议的,则不需要事先约定。

    5.审理案件的人员不同

    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员系对外聘任产生,必须从事仲裁、律师、审判员工作满8年,或者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法律知识、从事经济贸易等专业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

    而法院的审判员,则通过公务员考试录用产生,且必须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6.当事人的选择权不同

    仲裁委员会案件中,当事人约定由1名仲裁员成立仲裁庭的,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当事人约定由3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第3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且仲裁裁决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可以记入笔录,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而诉讼案件中,不论是简易程序还是普通程序,审判长、审判员、书记员均由法院指定,原告和被告不能自主选择。诉讼案件由合议庭评议,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且应当制作笔录,由合议庭成员签名,评议中的不同意见,必须如实记入笔录。

    7.审理制度不同

    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如对仲裁裁决不服,符合《仲裁法》第58条规定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而诉讼则实行两审终审制度,判决、裁定送达后,当事人不服,可以15日之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如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98条、第200条、第208条、第209条规定的,人民法院还会启动再审程序。

    8.开庭程序不同

    仲裁应当开庭进行,但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据相应材料作出裁决。且仲裁不公开进行,如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而诉讼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开庭进行。只有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开庭审理。

    9.收费标准不同

    仲裁费用一般包括案件受理费和案件处理费。前者是仲裁委员会办理案件所支出的费用,后者包括鉴定费,勘验费、测试费、旅差费和证人的误工补贴等,按实际开支收取。案件处理终结,受理费和处理费均由败诉人承担;当事人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按比例分担;在仲裁庭达成调解协议的,双方协商分担。

    诉讼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申请费,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的司法救助。

    三、实务建议

    经过对仲裁与诉讼的区别分析,即可了解当事人在实务中应该如何更好的选择争议解决方式:

    简单来说,仲裁比诉讼作出生效裁决的时间更短,且当事人可以选择仲裁员,协商不开庭处理,对于追求效率、便利的当事人来说,较为适用。但仲裁费用较诉讼费用高,且一裁终局,一旦裁决生效,撤销裁决的条件较为严格,较之诉讼更昂贵,并缺少后续救济手段,如果当事人希望多一些博弈的机会,则选择诉讼方式更稳妥。

    最后,实务中常有当事人误解,认为选择了仲裁之后还可以选择诉讼,实际上仲裁和诉讼不能并存,一旦当事人双方签订合同约定了仲裁解决争议,法院就不会再受理。因此,对于争议解决方式的选择,当事人应该综合各自的情况谨慎选择,避免出现后期救济不能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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