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要学习的是黑格尔的《精神现象学》上册的最后一个章节——“审核法则的理性”。为了更好的进入黑格尔的语言体系与思维状态,现在先来回顾一下上一章节的内容“立法的理性”:
“立法的理性”这一章节主要脉归纳为四个问题:
1、什么是立法的
立法就是给出一个规律,这里可以理解得宽泛一些,比如理解成:一种行为规则。
2、为什么要为理性立法
实践的理性进入到精神动物的王国(人即是精神动物,而人类的社会就是精神动物的王国),经过这一番实践开始反思,把实践和理论结合起来,形成了实践领域的范畴,这便已经进入到立法的理性了。
3、健全的法律应该是怎么样的
健全的理性应该是直接的,不用推理,也不设定精确的概念,只要是健康的人,按自然相素的想法去做就好了。也可以理解为“常识”,健全的理性被称为理性的,而非理性的行为就是把健全的理性遮蔽或歪曲了。
4、对两条法规的审查
那么如何立法是理性的呢?黑格尔认为一条法律首先应该是逻辑上不矛盾,不会自我取消的,其次是只含有形式,未含有内容的,在其之下应该是有内容的,内容用来审核这条法律是否逻辑上成立。
这一节的学习先为自己树立两个问题,尝试回答:
1、“立法理性”与“审核法则的理性”有何差别?
2、黑格尔本章节的目的是什么?破什么?立什么?又试图统一什么?
单纯伦理实体是人认知上、现实性、行为上的偶然性,认知的偶然性,人是否能认知,应该被认知,应该知道真理,这都是偶然而非必然的,人能否实现出他的作品,也不一定是必然的,行为要看时机和机会,实现出来也是一种偶然。
我们曾把单纯的存在跟并不对应的规定性比较,在比较过程中,其实实体跟之并不对应的规定性,即是内容,内容是偶然的,形式是必然的。所以普遍性只存在于形式上。形式逻辑,那是由意识来掌握的,形式逻辑的统一律,不矛盾律,这些都是属于纯粹的意识层面的。这些形式独立出来,站在内容的对立面,形式只管逻辑是否合理,不管内容,形式只是做为一种载体、一种尺度,一种衡量标准。
形式逻辑这种普通性原本是衡量符不符合事情本身的工具,它把本身是偶然性的内容或者事情本身变成了一种形式的普遍性标准,成为一种共相,现在这种共相已经不是单纯的事情本身,而成了一种形式,事情本身的作用,就是一种普遍的,可以衡量一节具体的内容,具体的规定性。成为了一种形式标准,并被看作特殊东西的力量和真理。事情本身被当成一个空洞的类,无思想,没有主动性的,也被看作是一个用来审核内容的标准。(是否具有共相的、符合形式逻辑本身的事情本身变成了一种衡量另外一些事情的标准?)
这种意识,把共相与被规定的东西做比较,从中得出它们如同以前那种不相适合性,把这种形式逻辑用来审核现实生活。立法的理性中已经不再是观察的理性,而实践的理性,也把观察的理性或理论的理性纳入了自身中,这里的行为最初好像也可以只限于认知的功能,做比较,得出结论:它们不相适合。这不不适合,不能怪形式逻辑的法则太抽象,只能怪内容太偶然,所以必须用普遍的法则来校正由偶然性产生的不适合性,从上而下的来纠正,这就是实践理性。
可以说,它不是今天和昨天,而是从来和永远生活在那里,没有人知道,它是从何时开始出现……
伦理的实体是自我意识的本质;而自我意识则是伦理实体的现实和实际存在,是它的自我和意志。2019.03.21上卷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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