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刚读罢费孝通先生的《乡土中国》,这是一本社会学的国宝级著作。作为一个社会学的门外汉,指望从中看出什么学术性的深层次涵义,有点痴人说梦了。姑且把自己算作一个科班出身的法律人士,不自觉的就想起来看过的另一本书——苏力教授的《法治及其本土资源》,在这里也为自己开始学会思考和联想点一个小小的赞。世间万物必有所通,两本书总感觉有些微妙的联系,就从这里入手,算写一篇读后感吧。
费孝通先生在书中说到,现代社会是一个陌生人组成的社会,各人不知道各人的底细,所以要讲个明白,还要怕口说无凭,画个押,签个字,这样才发生法律。在乡土社会中法律是无从发生的,因为彼此之间是熟悉的,熟悉就产生了信任,信任就不会有签字画押那一套繁琐的程序,口头一说,事就办完了,哪还用得着法律呢。
除此之外,费孝通先生认为乡土社会是一个礼治的社会,乡间人往往习惯于约定俗成的传统模式处理问题,轻易不会诉诸法律手段,而一旦法律与地方传统不合,即乡间认为坏的行为却正可以是合法的行为,那法律在他们眼里反而成了包庇作恶的化身了。有一个比较典型的例子,某人因妻子偷汉子而打上了奸夫,在乡间这是理直气壮的,但在法律上通奸无罪,打人却有罪,该怎么判好呢?这时候如果严格依法办事,惩处打人的男子,老百姓会觉得败类为非作歹,法律却还要保护他,实在是不可理喻。如果让老百姓自己处理呢?十有八九会去主动规避法律,而按照乡间约定俗成的处事规则去处理,打了白打,谁叫他是奸夫呢。
当读到这里的时候,我脑子里突然就想起了苏力教授《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中的一些观念,其内涵与孝通先生之言有异曲同工之妙。苏力教授举的例子是一对恋爱中的男女,在还没有结婚的时候,男的把女的强奸了——可能对学法律的来说,说起性犯罪并没有那么避讳,就好像一个盗窃案件或杀人案件一样,请不要见笑——按照法律规定,这是公诉案件的范畴,男方是要被判刑的,而后来男方为了不坐牢,女方为了名誉不受损,再加上也确实有一定的感情(毕竟是恋爱关系),双方决定私了并结婚,日子过得倒也幸福。这也是故意去规避现行法,而主动用乡间的,或者说民间的规则去处理。
仔细思考,法律多为从西方引进并演化的,与民间传统还在磨合期之内,近年来随着法制宣传的普及,这种冲突和主动规避越来越少,相信不久的未来,法治和礼治必然可以和谐共存。这篇读后感,并非质疑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也并非无原则的推崇民间约定俗成的处事规则,只是借两位大师之作,表达自己一些天马行空的想法。也希望由此告诉大家,乡间,或者说农村,就是这样一个单纯而又复杂,可笑而又可爱的地方,谨以此纪念我22年的农村生活,和五年半的乡镇工作经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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