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州83岁的老太太,将60粒安眠药,让46岁的小儿子服下。儿子永远地睡去,老太太向公安机关自首。经调查,老太太的小儿子,先天大脑发育不全,常年卧床,她感觉自己将不久于人世,不想留下小儿子独自受罪,也不想增加大儿子的负担,只能狠心地拿起了安眠药,用这种没有痛苦的方式,亲手结束小儿子的生命。
孩子就是母亲身上掉下的肉,要亲手结束亲身儿子的生命,想必这个年迈的老母,一定承担了旁人无法理解的痛苦。
老太太是爱小儿子的。为了照顾小儿子,她47岁就提前退休,独自承担替小儿子端屎倒尿、翻身擦澡的重任。数十年如一日,面对一个无法给予任何回应的儿子,只能埋头去维持他那毫无生气的生命,这样的坚持,需要莫大的勇气,也需要铁杵磨针的毅力。正是至高无上的母爱,才让老太太的小儿子能够活着。
老太太杀子,错了吗?
从法律上看,她擅自剥脱了小儿子的生命,是犯了刑法中的重罪,我国法律规定,任何人没有权力,处分他人的生命,亲身父母也不行。所以,老太太犯罪了。
从伦理上看,父母应当无条件的照顾没有自理能力的孩子,老太太用结束儿子生命的方式,推卸自己的责任,肯定是违背伦理道德的。
但是,如果老太太不杀小儿子,小儿子以后的去处就只有两个,去社会福利机构,或者交给大儿子照顾。她根本无法想象社会福利机构能够照顾好小儿子,也不愿自私地将责任推给大儿子,在她的世界里,她没有选择。我们无法狠心地责备老太太,因为,她已经独自承担了太多痛苦。
最终,法院认为老太太,虽法不可恕,但情有可原,判处缓刑。尽管老太太不用进监狱,但我想她,必将终身背负杀子的罪责,至死无法解脱。
老太太的事已经看似圆满的解决,但我只是想问,老太太的小儿子,是否可以选择安乐地死去?
我国现行的法律,不支持积极安乐死,任何人,哪怕得到了他人的允许,也不能实施结束别人生命的行为,不然,将要接受法律的惩处。老太太的情况及其特殊,才只是判处缓刑。
这样,会出现像老太太小儿子一样的情况,求生不得,求死不能。活着,因身体功能缺失,只有无穷无尽的痛苦;死去,手无缚鸡之力,想为而不能为。这时,不管是这个命苦人,还是他的家人,只能眼睁睁地,看着时间在他身上叠加巨石,没有解脱的那一天。
要么,就是让痛苦一天一天叠加;要么,就是出现一个如老太太一样的人,自愿背负法律和心灵的惩罚,帮他解脱。
电影里常说,最大的痛苦,不是死去,而是求生不得求死不能的活着。强迫一个人背受如此痛苦的活着,难道就是符合法律所说的公平、正义?难道就是符合人伦道德?
尽管,荷兰、比利时已经支持积极安乐死,医生可以在接受严格监督下,为那些不能承受病痛折磨的人,实施安乐死,但是,我国现行的法律无法确信,这种剥夺他人生命的监督是否能够有效。怕被一些意图不轨的人,钻了法律的空子,而罪恶地结束了他人的生命,所以不敢认可积极的安乐死。
还有一些人认为,生命是上帝赐予的礼物,人们应该无条件的珍惜,哪怕自杀,都是有违法律和道德的。
但是,礼物有好有坏,好的礼物,当然要倍加珍惜,但是让你苦不堪言的礼物,还要视若珍宝,这确实是强人所难。
积极安乐死,是自我对生命,有条件、有监督的处分,是要特定人来实施的行为,只要运用得当,只会让世界减少痛苦。
所以,我十分赞成网络上的一句话“与其痛苦地活着,不如尊严地死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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