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受害人往往有需要扶养和赡养的人即被抚养人,如果受害人因事故死亡或伤残,必然造成受害人丧失全部或部分劳动能力,继而影响到其需要扶养人的生活。
人身损害赔偿中的被抚养人从法律上讲,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
法律规定,受害人造成伤残或死亡的,赔偿义务人应当承担被抚养人生活费。由于人身赔偿案件中的责任划分、后果轻重、被抚养人的年龄及是否有其他抚养人等因素,因此赔偿义务人承担的被抚养人生活费是不一样的,那么如何界定赔偿义务人承担被抚养人生活费的多少呢?
一、被抚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并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其中丧失劳动能力程度(即伤残程度)(共十级,死亡等同于一级伤残);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数据由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
二、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三、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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