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通常考3单1多,挑4个合同考,大部分题型都是考“说法”,各选项都是该合同最明显特点或易混淆的地方。
一、2014至2019真题考点梳理总结
1.考点1:承揽合同特征及双方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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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征1次(2014);何时付钱1次(2014);权利义务2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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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揽人应当使用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
注:没有材料和图纸。 -
承揽合同都是交付工作成果时付钱,而不是预先付钱。比如修好手机才给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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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义务:
①承揽人发现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不合格,不能直接换,而是及时通知定做人更换。
②承揽人发现定作人提供的图纸、技术要求不合理时,也是先通知定作人,对方懈怠答复慢造成损失,对方负责赔偿。
③未经定作人许可,不得留存复制品或者技术资料。
2.考点2:承揽合同的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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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过2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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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人未经定作人同意,将主要工作转第三人,定作人可以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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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揽人只有在定作人不履行协助义务,还得经催告无效的,才能解除。
3.考点3:买卖合同出卖人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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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过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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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合同交货、转移货的所有权、瑕疵担保3个义务。
注:交货和转移占有权是分开说的。
4.考点4:区分几种买卖合同类型
- 考过1次。
①现实交付: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常见方式。
②简易交付:订合同中之前已经拿到货了。
③占有改定:订合同后,货还放老板这,但产权变了。
④指示交付:订合同时,货还在被第三方合法占有。
⑤拟制交付:出现“仓单、提单”字眼。
5.考点5:买卖合同中货物毁损灭失风险的承担
- 考过3次,其中卖还在路上的货,风险谁承担考过2次。
①货还在路上,风险在合同成立时由新的产权方承担。
②对于已交付的货物,风险和孳息都是货在谁手中,谁承担或享有。
③买受人拒绝接受或解除合同的,卖家承担。
6.考点6:特殊买卖合同和买卖合同解除
- 考过1次。
①试用合同试用期届满,买受人未做表示的,视为购买。
②因货物主物不符合约定解除合同,解除合同效力及于从物,反过来不成立。
7.考点7:借款合同说法
- 考过1次。
①借款合同一般是要式合同。
注:实践合同是干扰项,因为向银行借款是诺成合同,私人之间借款算是实践合同。
②借款并不是非得有利息,需要约定,没有约定利息视为没利息。
③对支付利息期限约定不明,也不能按交易习惯确定的,不满1年的还款时一并支付;超过1年的,每届满1年支付1次,剩下不足1年的,最后一起付。
④利息超过36%的,超出部分无效。
注:法律认可的最高到24%,24%-36%之间,以实际支付为准,付了的要不回来,不付的也要不到。
8.考点8:租赁合同的说法
- 考过1次。
①最高租赁期20年,超过20年的,超出部分无效。
注:不是全部无效。
②6个月以上的,应书面合同,否则视为不定期。
注:未约定期限的视为不定期;定期届满后继续租赁、有没有签订新的合同,原租赁合同有效,但期限视为不定期。不定期合同就意味着可以随时解除。
③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效力。
④承租人没有维修租赁物的权利,即使是个人原因搞坏的,要赔偿责任而不是直接修。通俗讲,出租人修,承租人承担开支。
9.考点9:融资租赁合同
- 考过3次,融资租赁合同和普通租赁合同基本都是相反的。
①能判断是融资租赁合同。
注:3方参与,应当书面合同。
②出卖人向承租人承担货物瑕疵担保义务。
注:不是出卖人。
③承租人负责货物的维修。
注:不是出租人,和普通租赁合同相反。
④出租人享有租赁物所有权。租赁期届满,租赁物产权不一定就是给承租人了,要看约定。约定不明确,也达不成补充协议、又不能按交易习惯,还是出租人的。
⑤承租人破产的,租赁物不属于破产财产。
⑥出租人转让租赁物产权,新物主请求更改或者解除融资租赁合同的,法院不予支持。
10.考点10:运输合同双方权利义务
- 考过2次。
①托运人有任意变更解除权,承运人没有。
②不可抗力货物损坏,各自承担。即承运人拿不到运费,已给的别人要求返还时得退;托运人不得找人赔货。
③托运危险物,托运人要妥善包装且书面告知;未做到的,托运人可以拒运或者自己处理好后运输,由此造成的开支和损失,托运人赔偿。
④联运合同理解为总分包模式,多式联运合同不是连带责任,单式联运合同是连带责任。
11.考点11:仓储合同的说法
- 考过1次。仓储合同和保管合同不一样。
①仓储合同是诺成合同,不以是否交货为判断标准,和保管合同相反。
②只能保管动产。
③保管人有开具仓单的义务,仓单是提货的凭证。
注:仓储合同不是提货凭证。
④保管人发现货物有问题,有通知的义务。
⑤保管人发现货物有问题,影响到正常保管了,应先催告,除非情况紧急,但事后要及时通知对方。
⑥逾期提货,加保管费;提前提货,不减少保管费。
二、真题以外建议掌握内容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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