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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
确定深化增值税改革的措施 进一步减轻市场主体税负
3月2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从2018年5月1日开始。
一是将制造业等行业增值税税率从17%降至16%,将交通运输、建筑、基础电信服务等行业及农产品等货物的增值税税率从11%降至10%。
二是调整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将工业企业和商业企业小规模纳税人的年销售额标准从50万元和80万元上调至500万元,并在一定期限内允许已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三是对装备制造等先进制造业、研发等现代服务业符合条件的企业和电网企业在一定时期内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予以一次性退还。
实施上述三项措施,全年将减轻市场主体税负超过4000亿元,内外资企业都将同等受益。确实是个重大利好。
一、名义税率下降1%,实际税负会下降多少?
做个简单推演,假设原先一般纳税人企业增值税税负率3%,那么现在名义税率下降了1%,实际税负下降如下计算:
1、税负率是实际缴纳增值税税额除以当期不含税销售额
3%税负率,就是当期增值税税额是3,不含税销售额100。按现行名义税率17%,则销项税额有100×17%=17,倒算出当期进项税额是17-3=14,若有多余的进项税额会被要求留到下期抵扣。这里假设企业当期仅有进项税额是14。按17%的名义税率到算出成本是14÷17%=82.35。
2、5月1日以后名义税率下降至16%,则销项税额是16,企业生产成本率不变,82.35×16%=13.18,则当期应交增值税16-13.18=2.82,新的税负率是2.82÷100=2.82%。比原来绝对比例下降0.18%。
当然,要是税务机关还是按原先的3%的增值税税负率缴纳,企业实际负担并没有减轻。
二、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的上升,是对小规模企业来讲重大利好。
同样原先一家企业,销售额是500万元的制造业,按原增值税规定,名义税率是17%,要想保持到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率3%,则需要14%进项税额专用发票。如果没有14%的进项税额专用发票,税负率就迅速攀升。实务中,销售额在80万元到500万元的企业,采购进项抵扣有限,实际税负率远远超3%,不少企业有不开销项发票,虚开进项发票的行为。
现在则不需要大量的14%的进项税额发票,锚定了企业的税负率。企业的税收缴纳成本也大大下降。
这一举措还能大大有效的打击假发票泛滥的情况,净化商业信用环境。大量500万元销售额以下的小规模企业不会再铤而走险,去虚开发票。有助于小规模纳税人体现真实销售收入,有助于小规模纳税人的积累信用,方便融资。
原先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可以转回小规模纳税人,希望这一举措能尽快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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