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摩尔+帕克(美)
拆书: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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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理:推理错误中导致的谬误
我们已经学习了修辞的谬误,情感的谬误,这次们就再学习一下推理中的谬误。
所有的谬误对人的信念和态度发生影响。逻辑是我们通过论证的过程来证明断言,逻辑的证明过程就是在排除修辞和情感对我们已经信念的干扰。问题是我们在逻辑推理的过程也会发生谬误,最后还是歪曲了对世界的看法,导致错误的结果。
第一,诉诸人身的谬误:把主体和断言混为一谈
把提出某断言的主体的特征与该断言本身的特征混为一谈(这里“断言”是广义的,包括信念、观点、立场、论证和建议等)。
假设你认为你的老师有点特别,甚至是古怪,难道你可以因此认为你老师开的车也很特别甚至古怪吗?显然不能。同样,也不能因此就认为这位老师提出的某项建议就特别古怪,我们不能把提出某断言的主体的特征与该断言本身的特征混为一谈。
不同的人对某个特定事实发出的信息,不应该影响我们对这个事实的真实判断。事实就是事实,不因为是不同的人而让我们有不同的看法。
我们常常对人不对事,就会不知不觉的发生了诉诸人身的谬误。而在现实社会中,由于人不同我们就会对同一件事情抛开真实的现实,走向谬误。
1 人身攻击型诉诸人身的谬误:将某种不良品性归于他,就是对他本人的攻击。要记住的是,一个人身上的缺点,并不等同于这个人的观念、建议、理论、观点、断言或论证中的缺点。
尽管不免牵强,我们依然可以设想一些例外情况:人的某些品性,可能会逻辑地蕴涵他所说的话是假的。但是,很难仅以怀疑作为彻底拒绝一个断言的充分理由。
2 自相矛盾型诉诸人身:某人说出某个断言,事后又表达了与之相矛盾的断言。我们就肯定其其它断言不可信。这似乎有点武断,如何排除对人不同断言的矛盾,是我们走出谬误的一个路径。
3 毒化井水:如果有人向井里投毒,你就不会喝井里的水。投毒是负面的行为,即便没有往井里投毒,这个负面信息也会促使你不在喝井里的水。
如果A告诉你关于B一些无关的负面信息,使你对B产生不良印象,你就倾向于拒绝接受B对你所说的言论。
警记,既然很容易让我们形成对某人的不良印象,因此,要格外注意,不能仅仅因为对某人的印象不好,就拒绝接受他所说的话。
第二,生成谬误:试图以某断言的来源或其历史为依据“反驳”该断言
生成谬误中所攻击的断言之来源不是人而是其他对象。如俱乐部、政党、工业集团甚至是某历史时代。
举个攻击断言之生成年代的例子,试图“反驳”信仰上帝。其根据是,对上帝的信仰起源于迷信时代,当时人们无法解释风暴、地震等自然现象才相信上帝。
信仰上帝的来源是封建迷信,如今科学打破了封建迷信,你再继续信仰上帝还有依据吗?断言来源于那个历史时代,打破它也是用那个历史时代的依据。
第三,稻草人谬误:为反驳对方的立场,而歪曲、夸大或以其他方式曲解之。
为反驳对方的立场,而歪曲、夸大或以其他方式曲解之,使得被攻击的不是对方的真实立场,而是更容易被批判或拒绝的立场。
假如马克太太说:“马克,该打扫车库了”。马克抗议道:“什么?又要打扫了?难道我每天都要打扫车库吗?”马克的回答就犯了稻草人谬误,他歪曲了妻子的意思。
第四,虚假的两难境地:在还有其他选项时,却局限于两种极端的选择。
假如马克太太对马克说:“喂,如果不打扫车库,那杂物会堆得满屋,你宁愿那样吗?”马克太太就给马克出了一道“选择题”:要么打扫车库,要么满屋杂物,无处容身。但是马克太太只给了两个选项,而实际上还存在其他选项,如稍后打扫或者不再堆放新杂物。
我们面对虚假两难境地如何选择呢?其实既然是两难那这两个都是不是最好的选择,我们要积极的寻求第三选择方案,用理性克服感性,不要把自己局限在两难选择之中。
第五,滑坡论证
如果允许X发生,Y就会随之出现”。如果事实上没有理由表明“X会导致Y”,前述判断就是错误的。X和Y可能是同类事物,或者可能彼此具有某种相似性,但这并不意味着他们当中的一个必然会导致另一个。
反对“手枪管制”的人有时使用滑坡论证:“如果出台手枪登记的法律,就不可避免会继之规定,一切持枪皆为非法。”如果没有理由认为第一部法律会导致第二部法律,这个论证就是谬误。
提出滑坡断言的人,有责任指出为什么前一举措会导致后一举措。
第六,错置举证责任
不恰当地将举证责任分配给争议的某一方,就是错置举证责任。
除非证明有罪,否则无罪。这是刑事诉讼中犯罪举证的基本规则。如果真要犯错误,宁愿让有罪者逍遥法外也不愿让无罪者身陷囹圄。
绝大多数时候,举证责任应该落在认为某事物存在的一方,而不是认为“不存在”的一方。通常,由肯定方承担举证责任,因为要证明对问题的否定也许困难得多。
我们在逻辑推理中一定要防止逻辑推理中本身的错误,批判性思维就是发现你推理产生的谬误,不应本身在推理中对世界产生偏差,排除这些推理谬误,就会还原世界的本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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