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收并购贷款不纳入“三条红线”考核指标,必将促进房地产行业进入大并购时代。了解房企并购常识,对于一个房地产行业爱好者来说尤其显得重要,否则你就OUT了。
今天我和各位讨论的话题是:并购涉及国企需注意的问题。
根据2016年6月24日发布并实施的《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的基本原则为:等价有偿原则、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该基本原则贯穿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整个过程,并且通过设置几个程序确保基本原则得到实现。如果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没有经过这几个程序,有可能导致交易行为无效。
第一个程序是企业国有资产交易须在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
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十三条、第四十一条、四十九条规定,无论是国有企业转让、国有企业增资,还是国有企业资产转让,原则上应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
第二个程序是企业国有资产交易须根据不同类型设置不同层级的机构审核和政府审批。
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三十四条规定,国资监管机构负责审核国家出资企业的产权转让、增资事项。其中,因产权转让、增资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所出资企业控股权的,须由国资监管机构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另根据第八条、第三十五条规定,国家出资企业应当制定其子企业产权转让管理制度,确定审批管理权限,决定其子企业的增资行为。其中,对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主要承担重大专项任务子企业的产权转让、增资,须由国家出资企业报同级国资监管机构批准。
而国有企业资产转让,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按照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后,在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即可。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企业产权转让、增资事项,机构审核和政府审批相同,而企业资产转让则相对简单,只须按照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即可。
第三个程序则是企业国有资产交易需进行资产评估。
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三十八条和第五十条规定,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必须进行资产评估的产权转让、资产转让事项,转让方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对转让标的进行资产评估,产权转让、资产转让价格应以经核准或备案的评估结果为基础确定。
而企业增资在完成决策批准程序后,应当由增资企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开展审计和资产评估。
企业国有资产通过以上三个程序,基本能保障国有资产等价有偿转让,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国有资产交易合法有效。
好了,今天我们就谈到这里。友友觉得对这篇文章感兴趣,请关注并点个赞,在此老潘一并谢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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