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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什么是幸福?(3)

第一章 什么是幸福?(3)

作者: 童年的流星 | 来源:发表于2019-01-18 13:10 被阅读3次

    那么到底应该如何理性地来回答“什么是幸福”呢?

    第一节 观念和概念

    每一种幸福的形式——不管是个人幸福还是集体幸福——根本上都是难以描绘的。它就像我们呼吸的空气那样无影无形,只有保持一段距离、当它披上色彩时才能辨识出来。如果想要忠实地描绘幸福是什么,那么情形总是如此:要么因太近而被蒙蔽、要么——更为常见的——因太远而模糊不清,只能感受到隐隐约约的一些轮廊。因此在所有文化中,我们都能找到许多对荒凉之地和他世地狱的描写,它们被恐怖地呈现出来,在可感知的残酷中威胁着人类,人类于痛苦中是如此熟悉这些地方。但是一旦来到天堂,只有那入口是用清晰的笔调写就。所有的天堂都是已失落的天堂,存在于遥远的过去或遥远的将来,存在于另一片国土、另ー个星球、另一抹苍穹中。
    ——摘自《中国人的幸福观》(鲍吾刚)

    摘取上述大段描述,实在是因为鲍吾刚先生贴切地陈述了回答“幸福是什么”的困境,但尽管给出理性的回答如此困难,但逃避回答也于事无补,人们终究希望弄清其明确的含义,即使坚信“每个人的幸福都是不同的,根本不存在统一的幸福定义”的研究者,内心同样纠结于:我的幸福到底是什么呢?
    其实当我们面对“什么是幸福”的提问时,有一种更为明智的回应:“您问的是幸福的观念,还是幸福的概念?”
    这绝非无聊的文字游戏,因为这是解答“什么是幸福”的关键。

    一、将幸福区分为观念和概念

    美国伦理学家克里斯蒂娜•科斯戈尔德(Christine M.Korsgaard)在《规范性的来源》一书中强调解决规范性来源的一个重要方法便是将观念(conception)和概念(concept)分离开来讨论(1),而这一方法则是沿用了美国哲学家约翰•罗尔斯(John Rawls)在《正义论》中的思路(2),而罗尔斯的方法则是遵从英国法律学家哈特(H.L.A.HART)《法律的概念》中的观点(3)。我们不妨将其方法引入幸福的讨论:幸福的观念通常是一系列特定的原则,用于界定或者区分个人或人类幸福主题的不同倾向,而幸福的概念则可以看作是基于彼此不同的原则、观念所制定的一种不带私人偏见的理性思维形式(4),从而能够使持有不同幸福观的人群进行交流、讨论,并进一步协商生成可操作性的研究方案和问题解决方案。

    我们不妨借用健康的观念和概念,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两者的不同。尽管大家对健康的观念没有象幸福一样众说纷纭,但某些分歧还是存在的,比如健康是一种真实存在的生命状态,还仅仅是没有病痛的代名词,这就涉及健康观念上的分歧;基于不同的健康观,自然会产生不同的养生方案,但为了能够对具体的生命状态和养生方案进行交流和讨论,则需要在持不同观念者之间建立一座沟通的桥梁——健康的概念。而现代社会已经有一种健康概念被大众所普遍接受,即:体检指标符合其标准范围。无论是持哪一种健康观的人群,都会在体检报告的结果中,参考“健康”的指标范围,对自己的生命状态做出判断。借助这个例子,我们可以直观地理解观念和概念的区别,难以形成共识的健康观念转变为以血压、心跳、体温、X光和血液成分等具体指标及其标准范围所建构而成的健康概念。显然达成健康概念上的共识要比观念上的共识容易得多。我们也不难发现,健康的观念和概念是完全不同的两件事,他们各自具有自己的界定和功用,既不能用概念取代观念,也不能用观念取代概念。

    我们不妨进一步举例,从而帮助读者理解幸福的观念与概念间的区别:一名基督教徒和一名持无神论的共产主义者,势必在世界观、人生观乃至幸福观上存在着巨大的分歧,但当共同协商如何实现人类幸福的时候,他们会欣然接受解决温饱问题的提议,显然这一提议是可以在彼此的幸福观中获得更为灵活的解释与认可,同时双方可以在各自原则范围内协商制定具体温饱的社会标准。由此可知,在这二人之间,当理性地探讨幸福概念的时候,就会包括温饱指标及相应的标准范围。尽管实际的探讨远远比温饱问题复杂,但无疑沿着这条协商之路,人们可以求同存异,在具体内容和细节指标中达成越来越多的共识。

    通过区分观念和概念,之所以能够有助于回答“什么是幸福”的问题,体现在我们可以通过系统地研究幸福观念所涉及的原则,理性地看待各种幸福观的差异和依据,而不是企图强求建立一种统一的绝对正确的幸福观,或者说尽量避免将精力浪费在强求观念的统一上,从而将理性的思考与讨论聚焦于幸福的概念,也就是在各种幸福观的持有者之间搭建一座沟通的桥梁(对比健康的举例,可以理解在幸福的概念上取得共识要比统一观念容易得多),以进一步探讨“如何获得幸福”的具体实施方案;于此同时,研究者和读者也可以理性地认识到幸福的概念是在当下的认识水平基础上协商和妥协的产物,从而避免将幸福的概念视为唯一的标准、绝对的正确。关于这一观点,本节最后的部分还将论述。

    那么这种区分观念和概念的方式,是仅仅个别研究者的孤芳自赏,还是可以作为一种广泛的共识被普罗大众所接受呢?接下来将对观念和概念做出语义层面的分析,以最大程度地消除读者的疑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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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在3.4.1-3.4.3中,我讨论了我在这里提到的部分观点,我采用了约翰·罗尔斯在《正义论》中所做的概念-观念的区分。在该书中,正义的概念指的是对于一个问题的解决方案。这个问题我们不妨称之为分配问题:人们参与到一个合作框架中,因为它对我们所有人都更有利,但我们必须决定如何分配利益和负累。之所以提出这个概念,并不是为了去描述存在于世界上的某个事实或客体,而是要为解决这个问题划定空间:如果我们问‘什么是正义’,我们是在问什么是这个分配问题的解决方案。而一个正义的观念是一个在对这个问题自身特性的反思过程中找到的用来解决分配问题的原则。”(《规范性的来源》,科斯戈尔德)
    (2)“现存的各种社会形态当然很少是在这个意义上是良序的,因为,何为正义,何为不正义通常都纷争不已。人们在应当用哪个原则来确定他们联合的基本条件上意见分歧。但尽管有这种分歧,我们还是可以说,他们每个人都有一种正义观(a conception of justice)。亦即,他们懂得:他们需要,他们也准备来确定一系列特定原则来划分基本的权利和义务,来决定他们心目中的社会合作的利益和负担的适当分配。这样,把正义概念(the concept of justice)看做有别于各种不同的正义观(conceptions of justice),看作由这些不同的原则、不同的观念所共有的作用所制定的,看来就是很自然的了。因此,那些抱有不同的正义观的人就可能还是会一致同意:在某些制度中,当对基本权利和义务的分配没有在个人之见做出任何任意的区分时,当规范使各种对社会生活利益的冲突要求之间有一恰当的平衡时,这些制度就是正义的。人们能够一致同意对正义制度的这种描述,因为不做任意区分和恰当平衡的概念(它们都是包括在正义概念之内的)仍然给每个人留有充分余地,使他能根据他所接受的特定正义原则对之进行解释。这些正义原则指出人们中间哪一些相似和差异是与决定权利和义务有关的,利益要怎样划分才是适当的。显然,正义的概念与各种正义观之间的这种区分并不能解决任何重要问题,它只是有助于使我们辨识社会正义原则的作用。(《正义论》修订版,中文译本,页5)
    (3)《The Concept of Law(法律的概念)》,H.L.A.HART,Clarendon Press • Oxford,P155-159,1961;中译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
    (4)按照某些学者的观点,概念更接近客观事物的本质。但本文更倾向于概念是一种便于达成各方共识的研究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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