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天,朋友打来电话,说单位已退休前领导的同学有个案件,需要咨询律师,就把我电话给了她。很快,这位咨询者打电话给我,约了来办公室见面。
见面方知,咨询者是位年近古稀的老太太,一同来的还有一位看起来英武倔强的白胡子老头,她的老伴儿。据她的陈述,事情是这样的:两年前她买了一套房,约定了首付三成,余额贷款。后来银行未同意贷款,她与开发商协商变更付款方式,并将买方变更成她小儿子,但双方并未协商成功,她付了首付后,就没再管了。后来,开发商通知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现在的结局是,房价差不多翻倍,她却被判赔违约金,解除合同。想来就火大,自己遭受了最冤屈的待遇,一定要鸣鼓申冤,讨回公道。
人总有趋利避害的本能,体现在表述上就是,尽量说己方有理,对方无赖。
我仔细翻阅了她提供的材料,包括商品房买卖合同、付款通知书、解除合同通知书、一二审判决等,发觉老太太的说法并不完全属实。实际情况是,她一开始就是以小儿子的名义买的房子,但小儿子大学毕业后没有工作,家里蹲,银行未同意小儿子的贷款申请。无奈之下,她与开发商协商,首期款之后的房款余款,她自己想办法来支付,开发商也同意,签了补充协议,给了宽限期。到了宽限期,她并未凑齐款项,开发商于是拒收。这位老太太非常沮丧无助,当场就投诉到了媒体,说开发商无良,看着房价涨了,违约,不给卖了。媒体来了,这让开发商经办人有些尴尬,媒体了解后,老太太并未满意,回去又去信访部门投诉——这下彻底惹毛了开发商。本来可能还有商量的余地,然则只能公事公办了。开发商依据合同约定,向合同约定通讯地址发了催款通知,未有回应;后来开发商又寄出解约通知书,未有回应。后,开发商向法院起诉,判决确认买卖合同已经解除,买方并支付违约责任。
老太太直至接到法院传票方知,其在合同上填写的地址与其真实住址并不一致,导致自己并未及时收到有关通知。但合同约定的通知条款如此,她并未留意。一审败诉,二审上诉,维持原判。老太太这叫鸡飞蛋打,自己已缴纳的首期款的一部分要作为违约金赔偿给开发商,价格翻倍的房子也跟自己无关了。是可忍孰不可忍,老太太又去申诉、申请抗诉,均未获受理。
言及此,老太太言语激动,说法官一定被收买了,检察院也不是好东西。我对老太太突然的言语激动(在我办公室里高声詈骂,甚至于失态)表示同情和不可理解,跟她耐心的说,以现有材料看,她这案件并不存在冤屈,翻案是不可能的。反复跟她讲述法律关系,讲述法律事实,以及她在合同中的地位、权利义务。她悻悻然,说没天理了。对此,我无言以对。后来,顾左右而言他,说,小儿子也大学毕业了,为何不自己操办买房的事情?没成想,惹到了老太太的伤心处。她开始痛哭流涕,说自己小儿子大学毕业,也不去找工作,整天家里蹲,打游戏,不交朋友,不外出。大儿子结了婚,跟媳妇出去过了,也不管他们老两口。顿了顿,她突然指着白胡子老头骂道:你这个不讲良心的臭狗,转业退休后啥也不干,就知道上访给自己讨公道,讨个狗屁的公道!还在外面找女人!我真是命苦,然后就呜呜哭了。
老头无可奈何,说哪有找女人这回事儿,都是你疑神疑鬼。我讨公道咋了?国家亏待我,现在不是成立退伍军人事务部了嘛!我还要继续讨回公道。
在我的办公室里,很少见到这样的咨询者,年龄很大,又突然情绪失控。跟老太太聊天方知,她应该是七八级读的大学,某知名大学植物学教授。一辈子跟植物打交道,可能法律不太懂,孩子教育也没处理好,致使家庭不睦。我很同情他们,但在法律上应该没有什么救济途径了,只好言语抚慰一番,想把他们送走。到办公室门口,老太太突然抓住我的袖子悄悄问我:你跟某检察院的某检察官熟悉吗?找他就可以抗诉,我可以出钱!
她的如此表态,让我惊讶莫名。我也只好跟她说,不认识,也不建议她这样去做。如果非得要做,另请高明。
我之前也接触过一些咨询者,高级知识分子,但几乎是十足的法盲。他们不了解契约代表着什么,不关心自己签了协议后按照约定去履行是自己的义务。他们痛恨司法腐败,但如果对自己有利,他们有充足的动机去制造司法腐败。他们遇到了不公,觉得一定不是自己的错。
慎重签约,有约必守,应该成为每个成年人的基本观念。即使自己受到了“冤屈”,也希望首先反思自己是否有过错,反求诸己,不要弄错了方法论,反而去怪责人心不古,世态炎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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