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文以亲身经历为背景,真实地再现了当年在国营单位工作时那段岁月的一个侧面。
【6】心术不正
审计查不出什么问题,“狼头”就动起了歪脑筋:一天把我叫到他的办公室,西凤专管纪检的副职也在。
这位纪检领导姓吴,政法大学毕业,之前在总厂法律处工作过,因为受排挤才被贬到西凤。虽说是公司的副职,纪检上也没多少事,他一出面一般都牵涉到贪腐、犯罪。
所以,我一边与他们打招呼,一边琢磨到底发生了什么事。
坐定后,“狼头”说:“我和‘吴检’受组织委托和你谈话,希望你配合。”
我一听挺严肃,点了点头,示意明白。
“狼头”拉开抽底,取出一个信封,举了举说:这里面有一份关于你的检举信,希望你能如实交代。
我本以为他要把内容说出来,落实一下是否属实;可等了一会不见下文,看样子是不想让我知道内容。
就问:你不透露检举人的姓名倒是有情可原,也不讲检举内容,叫我如何配合、从哪说起呀?
“狼头”说:“我们在给你悔过的机会,坦白从宽,抗拒从严,想到哪说哪吧。”
我觉得“狼头”不懂法,看了一下“吴检”,可“吴检”避开了我的眼光,低着头不说话。
我说:单位设的有检举箱,“吴检”是专门负责纪检的领导;检举不走正规路子,往你这里递小报告,有公报私仇的嫌疑。
“狼头”解释:“人家不走正规渠道是怕走漏消息、你打击报复。”
我说“吴检”就是专门干这项工作的,难道人家不比你更懂得法律知识,不比你更懂得如何保密?你连“吴检”尚不能相信,我又有什么理由相信你不是无中生有、瞎编乱造呢?
狼头看我不吃他的那一套,气急败坏,恶狠狠地威胁到:“你是有罪的,我劝你还是把态度放老实点,主动交代,不要像供应科科长和焦炭厂厂长那样耍小聪明,不然,进监狱有你后悔的。”
我一看狼头太过分,想通过非法审讯,达到不可告人的目的;就毫不客气地说:
如果你认定我有罪,直接起诉或把我送到检察院好了;你没有私设公堂的权利,我也没有向你交代问题的义务。
有拿不准的问题,可以问,但必须是善意的;如果造谣中伤,设骗局诱供,我可没耐心奉陪!
言毕我站了起来做个要走的姿态,看他们没什么反应,又撂下一句话:
看在你是法盲的份上,这次我不跟你计较;下次如果你再弄虚作假、威胁逼供,咱们法庭上见。
“吴检”是“狼头”硬拉过来为其助阵的,人家一看他办事不着调,一句话也没说;狼头本想狐假虎威,把我吓唬一下会交代一些问题,结果听我要反告他,心中有鬼不免有点怂,之后再也不敢提叫我交代问题的事了。
没过多久,吴检拿了一份通报稿给我看,意思是要在西凤范围内给我一个通报处分,叫我看看通报的内容是否属实。
我仔细看了看,当场就逐条进行了反驳,吴检说你把它写下来。总共有五六条,其中印象深刻的有两条:
一条是说我超标准报销自己的电话费,违反了西凤公司的相关规定。
他们是在拿天天在办公室抽烟、喝茶的西凤科级干部与我比。
我写到:我行政上归西凤领导,但我工作的复合肥厂是独立法人机构,有自己的企业章程,不受外单位领导或制度约束;我的工资和相关费用报销都是出自复合肥,从法律上讲,与西凤没任何关系;我的工作只对复合肥厂负责,不可能为了遵守西凤的规定,而不顾复合肥厂里的利益。
另一条是说我违反了财务一支笔的规定。
“狼头”领导的其他几个实体单位,财务不是独立的,凡用钱的地方都是由他亲自签字,才能到西凤财务领取或报销。
我这样写道:复合肥厂的企业章程是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备过案的,章程中规定:厂长(经理)代表单位签署文件。“狼头”仅仅是复合肥的一名董事,没担任任何行政职务,我是厂长,掌管这一支笔的,应该是我而不是“狼头”。
写完后,我把它交给了吴检,并说只有这一份,别弄丢了,吴检知道我的意思,答应不会丢;这事风言风语闹了几天,最后不了了之,再也没提。
“狼头”费尽心思想把我搞垮搞臭,可每每都不能得逞;就连他自己也弄不清原因,不知道为什么屡次结果和他想要的不一样。
不明真相的人以为:我的背景深,上面有人帮助说话。
其实并非如此,再说这种事也不好意思找人帮忙;关键是自己平时坐得端行得正,不给别人可乘之机;当然必要的法律常识还是要懂一些的,否则就无法有效地保护自己。
至于“狼头”,主要是德不配位,心里想的都是是如何整别人、消除异己;加上他水平低下,如果主观想象都能实现,那才叫不合天理。
“狼头”公开或明面上对我的陷害,都被我合理避开或挡了回去;但阴招、下三滥手段也没少用,给我造成了无发估量的伤害,比如,干部考评时给打不及格,凡是复合肥搞不好的事都说是我留下的隐患,党员活动、干部会不让我参加,单位发福利、礼品不及时通知我,还到处散布我有贪腐嫌疑等。
尤其03年非典期间,举国上下都在参与隔离抗疫,“狼头”大逆不道,仍强行安排我驻外收款;由于我的据理不从及好心人们的劝阻,虽说他的险恶用心没能如愿,但这种泯灭人性的做法,我一生都不会忘记。
网友评论